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的省金融办等七部门制定的《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方案》(浙政办函[2009]30号),为确保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规范运作,做好进场公司股份托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是为全省各类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省级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的主要功能是:
(一)进场公司股份托管、股份确认。
(二)为公司股东和进场客户开立、管理股东账户。
(三)股份转让交易清算过户。
(四)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份进行非交易过户。
(五)质押股份锁定、司法裁决股份冻结锁定。
(六)提供分红派息、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服务。
(七)股份查询、证明。
(八)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代理进场公司定期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九)向股东发放股东账户IC卡
(十)根据进场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份信息。
第四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份管理,确认股份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安全、顺畅流动。
第五条 进场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份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托管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六条 进场公司申请股份托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股份托管申请表及其附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同意股权登记托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信息查询单。
第七条 进场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进场公司须与本公司签定《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九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后的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公司《股权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进场公司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减资)由本公司与进场公司签订协议代为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红利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服务费和股东账户开户费,以及后续服务收费,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10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在股份托管的基础上,可根据进场公司的需求依法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