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监测与评估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 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 卫生监测科负责本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负责采集样品及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
第六条 检验科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协助采样并及时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 确保政府下达的任务能及时认真完成。年底做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结上报卫生检测科和办公室(质量管理科)。
第七条 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 或对外公布。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 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 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它是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具体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进行。( 见附录 )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