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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状告学校案例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状告学校案例分析与思考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不少有关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两者矛盾激化到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也为数不少。该类案件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就此类问题,我收集里一些特征案例,欲通过对纠纷的了解,发表一点我对此的一些思考。

案例一:

5名学生和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对簿公堂,要求学校退还数万元学费。当天下午,成华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学生放弃学习影视设计等内容,学校向学生返还2000元、4000元不等的学费。

学生:起诉讨要数万元学费。成华法院审判法庭内,学生王茂等5人将成都指南针计算机学校(以下简称指南针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影视动画设计是一个新专业,就业前景看好。”王茂说,他们5人因为这个原因从不同地方来到成都,报名就读指南针学校的影视动画专业。“我读的是影视动画套大专专业。”王茂说,按照和校方签订的《保证就业培训合同》约定,除了学影视动画设计,校方还将向他颁发大专文凭。“学校还承诺100%保证就业。”王茂说,2004年9月,他缴纳2万余元费用后,在指南针学校正式学习。按照校方的设置,他先被安排到装饰装潢专业跟班学习专业基础和三维设计。因为已有一定基础,他和几名同学多次要求校方安排影视动画设计专业课,但跟班学习结束后,“校方却拒绝安排专业核心课”。王茂称,他通过成人高考后,校方却不按合同组织大专学历教育,“就业保证也没了音讯”。为此,王茂将校方告到成华法院,要求退还学费1.6万余元。起诉的还有另外4名学生,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共计数万元。 校方:完全按合同在履行。

针对王茂的起诉,校方代理律师提出,返还学费的前提是合同撤销或解除合同,但王茂之前没有通知撤销或解除,合同继续在履行。“说专业核心课没开与事实不符。”校方代理律师称,王茂起诉时既然说校方安排了4个学习阶段,然后又提出要求实习,试问,没有学习,可能要求实习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事实上,王茂通过成人高考,也与在该校学习分不开。不过校方代理律师承认,课程有一定调整,但调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属于变更合同,合乎法律规定。对其余4名学生,校方答辩大致相同。

“我们是安排了课的。”指南针学校一位自称负责外联的人士称,学校完全按合同在履行,专业基础课和其余专业的学生一起上很正常,因为内容是一样的。基础课结束后,学校安排了影视动画设计专业课。影视动画设计成本较高,老师工资也高些,学校的安排还造成在这个专业上亏了不少。至于大专文凭,这位人士说,目前课程还没学完,学习结束后,学校会履行合同的。

调解:学校退还部分学费。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下午3时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学校继续完成学生大专学历教育的课程,并在约定期间内颁发某大学的文凭;逾期不能颁发,由校方负责全额退还学费;学生放弃三维动画影视设计的学习,学校一次性退还学生学费2000元、4000元不等。 案例二:

王昆是新疆某高校法经系的大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他没有向任何人请假就离开了学校,第二天上午他以“身体不适在北京 看病”为由将一张请假条传真给学校的同学,委托其转交给他所在的法经学院。由于王昆没有提交相关的校卫生科或医院证明,所以法经学院没有批准他的假条,并多次催促王昆尽早返校完成学业。

2006年11月9日,王昆收到学校的信函,学校通知王昆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前

返校,否则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校纪规定开除学籍处理的标准就会受到处分。收到校方信函的王昆仍然没有回到学校,截止到2006年11月24日,王昆累计旷课达到57学时。同年11月24日,王昆所在学校给予王昆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昆认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后,没有告知自己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其受教育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昆向学校递交了请假条,但在学校尚未作出是否准许其请假的决定前就离开学校,收到学校的信函后既不返校,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旷课达到57学时被学校开除,学校对王昆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判决:维持学校对王昆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王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王昆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该决定是为了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没有侵犯王昆的受教育权。遂终审驳回王昆的上诉。

高校和学生之间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学校因各种原因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这类案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稍作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学籍管理纠纷的解决出现的两难困境:即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高等学校手里,而一旦通过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并不是高校,而是申诉机关,高校只是第三人。这样,法院在审理时,当然只能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会审查高校行为。实质的问题并不在于申诉机关的行为,况且申诉机关的行为不管从主体、内容、程序永远不会有问题,所以,这样学生起诉高校的学籍管理就变成了学生告主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谁胜谁负自然一目了然。

由此可见,学生的利益也需要司法的保护,才能不在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才能真正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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