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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1: 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后修改增装数量引起纠纷案

A进出口公司与洛文兹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 “Credit available with freely ne即tlable by any bank by ne- gotiatl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400 M/Tons of Groundnuts Kernels H.P.S, packed In newgunnybsg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31st July,1996.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ed.”(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6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The quantity Is Increased by 100 M/Tons. The Ship- ment date Is extended until 31st August 1996.”(数量增加 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6年8月31日J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变单议付。人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

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

1.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第,X X号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7月18日”

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电后,经研究于19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7月18日电悉。我们认为

1.你第X X X X号原信用证数量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我已经按照你信用证规定,将400公吨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7月5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100公吨,我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8月31日前将100公吨原数亦不分批装出。因此,我们认为单证相符。

2.关于转运问题,提请你行注意,该批货物系以集装箱装运。根据UCP500第万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1.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和/或子母船运输,并以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我提单上明确表示‘Containerized’,说明该货物系由集装箱运输。依照上述UCP500条文,即使你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而我在提单上证实了由集装箱装运,又在该提单上包括了你信用证所规定的海运全程,你银行仍然应予以接受将转运的提单。 综上所述,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必须按时付款。

7月19日”

A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电后,7月2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19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分批装运事,我行前电已阐明过:我信用证既已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就是说在本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货物只能不分批地一次装运。信用证原规定数量400公吨,后又增加数量100公吨,经你方接受该修改,本信用证数量变成500公吨,则500公吨应不分批地一次装出,才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装运数量仅装40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我行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你方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7月22日”

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在上述电文中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不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关于港至港海洋运输转运问题,有几种情况银行可以接受转运的提单:如果信用证本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只要在同一提单内已包括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银行应该接受将转运的提单;如果信用证即使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只要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在同一提单内已包括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银行也应该接受转运的提单;如果提单上条款仅是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者,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也可以接受这样的提单。

本案例的提单,已明确表示了\"Containerized”,当然银行应该接受表明有转运的提单,A进出口公司准确引证了UCP500第23条的条文使开证行在7月 22日电中对这个问题无言可答,只好又紧紧抓住分批装运问题不放,坚持拒付。

对于分批问题,A进出口公司在接到信用证修改当时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单时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贷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公吨的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到达之前,我4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改信用证:增装IO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同条款。所以A进出口公司最主要的错误是既然已决定按原计划只装运400公吨,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证的增装修改,并正式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这样的事故。A进出口公司应在当时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并发出拒绝接受的通知,将该修改退回,这是最受当的办法。因为根据UCP500惯例第 9条 d款第 1项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所以作为受益人有权不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的修改。即使在A进出口公司未正式向银行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之前,A进出口公司所装运的400公吨仍然可以说是单证相符。因为UCP500第9条d款第见项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先装运400公吨对信用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在采取只装运40O公吨的情况下发出了接受信用证修改通知是A进出口公司的主要错误。

A进出口公司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误,因误解为4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是原信用证规定的,100公吨是后增额部分,另再装运这100公吨也不分批装出就是信用证的要求,因为合同也是如此规定的。其实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信用证原数量400公吨,后又增额100公吨,A进出D公司又正式发出了接受修改的通知,变成总数量为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因为信用证后增额100公吨就是意味着信用证原数量400公吨改为500公吨,原来的400公吨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原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即变成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A进出口公司没有这样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是A进出口公司产生错误的根源。

其实买方坚持不接受单据,拒付货款,其资信情况已不言而喻。A进出口公司虽然单据在分批装运的问题上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但却未违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交货期的规定。据了解当时A进出口公司在决定将货物运回前曾向买方交涉,提出:我7月装400公吨完全符合双方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货物。但买方的理由是对方提出信用证修改为500公吨不许分批,A进出口公司又表示接受这样的修改,等于接受改变合同交货条款。其实买方之所以坚决拒受货物,只因市场突然暴跌,以此为借口乘机拒付而已。所以通过本案例,应引起同行者警惕。

案例2: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诈骗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成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以下案例成是很好的一个佐证。

1990年,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克尼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捉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情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成收到了第二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金,且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货物。

这一类围绕提骗取担保的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象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弊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诈骗有效措施有:

(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

(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进免受骗。

(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象上述案例中只有一万美元;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案例3:开证行A的拒付与寄单行B的反驳案例分析

:开证行A的拒付与寄单行B的反驳

信用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INSURANCE COMPANY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 INSTITUTE WAR CLAUSES,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AND WITH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B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在认真审核之后寄往了开证行。几天后接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称:INSURANCE POLICY SHOWING EXCLUSION CLAUSE(保单上显示了排除条款)。于是B银行调出了该笔业务留底的档案材料,发现受益人提交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其上显示的险别为: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INSTITUTE WAR CLAUSES,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AND WITH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SUBJECT TO YEAR 2000 PROBLEM EXCLUSION CLAUSE

SUBJECT TO 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EXCLUSION CLAUSE.

B银行在再次认真审看了保险单的留底后,认为A银行是无理拒付,于是在回电中阐述了拒绝接受该不符点的理由:

第一,根据UCP500第36条,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二, ISBP第186条:“......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第三,国际商会第632号出版物(ICC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第219条回复中指出:“保险单据中使用‘千年’条款可以接受。”

电文发出后的第二天B银行收到了A银行的回复报文引用了ISBP 186条的前半部分:

“如果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对上述风险不做任何排除。”A银行仍然坚持其不符点的观点但也表示客户已同意接受单据,款项将很快到账。

A银行与B银行谁有理?

答案为A银行的拒付是正确的。首先我们要看一下两家银行各自的立场在哪里,B 银行认为如果信用证要求投保INSTITUTE CARGO CLAUSE(A)则可认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就等于ALL RISK ,这样B银行就使用了ISBP第186条的后半部份:“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由这一条又推出了该保单符合UCP500第36条的规定,即如果保单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加上国际商会第632号出版物(ICC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第219条回复中表明在投保了一切险(ALL RISKS)的情况下,即使在保单上显示了千年条款也是可以接受的。

A银行的立场就是始终认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和其他信用证要求的保险条款属于信用证明确要求的保险条款则提交的保单是不可以有任何的排除条款的。

由此看来,A银行和B银行的争议点就在于当信用证规定投保险别为ALL RISKS时保单上显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对不对?或是当信用证规定投保险别包括INSTITUTE CARGO CLAUSE (A),而保单用ALL RISKS 代替行不行?答案可以用图1来表示。

由于ALL RISKS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其字面上的含义表明投保的险别包含方方面面,是全方位的保险。而实际生活中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能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因此,ALL RISKS也就成为了有漏洞的保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UCP500第36条规定,在信用证的要求中如果出现ALL RISKS,只要保单上表明这样的批注,即使有排除条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在ISBP 的186条中规定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这句话的意思表明当信用证规定投保险别为ALL RISKS时保单上显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这样的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的条款明确规定其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那么,为什么INSTITUTE CARGO CLAUSE (A)就不能代替ALL RISKS。因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 (A)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保险险别,既有投保的范围也有排除条款。该险具体规定的保险范围包括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同时也包含了普通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和罢工除外条款,该保险还对保险的期限和保险的受益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从以上的分析看,B银行错误理解了UCP500第36条和ISBP第186条的规定的联系,混淆了ALL RISKS 和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的界限,误认为两者是可以互换的,还不恰当地引用了ICC 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第219条回复,实际上第219条回复中之所以千年问题可以排除而不算作不符点是因为在那个案例中保单要求的投保险别为ALL RISKS 而不是INSTITUTE CARGO CLAUSE(A)。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要求投保的险别为INSTITUTE CARGO CLAUSE(A)则有任何的不属于INSTITUTE CARGO CLAUSE(A)中的除外责任的排除条款均应认为是不符点。 案例4:伪造提单进行诈骗的防范

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下的国际著名案例便是一个典型。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自新加坡装伪造了一张载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款走了。而索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着心目中的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之下降罪于船东,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领事出现交涉,索马里政府亦不予理会,最后鉴于国际舆论及外交压力,才迫使索马里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已遭受到很大的损失,该船的船长亦在返抵希腊时心脏病发身亡,这样一场无妄之灾就是由国际骗子一手造成了。

诸如这类骗案的受骗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他们买货都喜欢用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低价,住住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of lading、保险单Insuran

licy)为议付条件,为议付条件,亦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两点,受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1)小心选择卖家,对其信誉要有所了解,叫价最低的未必是理想的卖家,否则随意向他人去买货,只求低价,买家就有可能遭受损失。(2)信用证开出的议付条件,除了上述三种必须的基本单证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

案例5:利用期租(Time Charter)船的行骗及其防范

这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方式租入船舶,同时自己就以二船东的身份(disponent

owner)以程租船的方式把船转租出去,并要求付货人预付运费,等到货物装妥船长签发了已付运费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二船东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产、倒闭,留下的只是原船东面对提单项下的责任。原船东于是就成了这类诈骗案的受害方,因为原船东的提单表明了他负有不可推卸的承运责任,尽管运费己被二船东骗走。在这种情况下,原船东要完成预定的航次,就要付很多的航次费用,如物料、燃油、工资、伙食、卸港费等等而其收到的首期或首二期的租金是且然不足以弥补这类开支的,但由于船东提单的存在,他就必须完成这一承运任务,否则就是违约。以下成是二个租家诈骗的国际著名案例:

1960年香港船东所有的“Mandarin

star”号货轮,某次装货到日本大阪,将抵目的港时租船人公司突然宣布破产倒闭,船东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就拒绝驶往大阪并要挟收货人再付运费,否则就将货物卖掉,收货人拒不再付款,船东果真把船驶往香港,把货卸岸入仓,并已与人洽妥价,准备把货卖掉。收货人闻讯后成立即向香港法庭申请禁令,并向船东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结果船东败诉并输得一败涂地并因此跳楼自杀。

又:1978年希腊货轮

\"siskina\"号自欧洲运货住沙特阿拉伯,在船长签发了预付运费提单后,租船人公司倒闭,船东撒野不肯过苏伊士运河,要求提单持有人再付运费。由于所装货物很昂贵,提单持有人不得已只能再付运费予船东;本来船东已收到足以完成航程的款项,但船东仍贪得无厌;仍将货卸塞浦路斯(在当地要取得法庭禁令禁止船东将货物卖掉是很困难的,而且黑市交易很多),该轮后在返希腊入坞的途中沉没。提单持有人平白遭受双重损失。

海运中这类利用期租船进行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的一些主要原因在于,(1)近年来世界航运业竞争十分激烈,世界租船市场的供远大于求,如果原船东再对租家挑来捡去,可能就没生意了,实际情况是常常四五条船争一个租船人,所以难免上当受骗,香港大大小小的船公司没有一家幸免过此类诈骗。(2)世界租船市场上的经纪人(ship

Broker)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这样会有部分经纪人对信用不好的租船人,虽其自己亦对租船人的信用有怀疑但仍向船东推荐为第一流的租船人。但也有时候是由于经纪人的业务水平不高而造成推荐失误的。(3)行骗的租家十分狡猾,他们往往和原船东或别人先做

一、二票货的生意来获得好的信誉,为自己创造好的佐证,然后就进行一次数量和金额都较大的租船诈骗,得手后就逃之夭夭,或者干脆立即用另一个新的公司名字登记,这家新的公司与其它信誉昭著的公司一样完全没有投诉的记录,于是船东又容易上当了。

对这类诈骗的最好的防范措施是船东加强对租船人资信的调查,具体可到船东会BIMCO (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查看租家过去有无被投诉的记录,到银行了好租家近期的财务状况,如果情况不妙应断然拒绝租让,另外还应尽可能不与来历不明的租家进行业务交易以免被经常换名称的纸面公司所坑害。值得一提的正在船东受片骗上当已成定局的时候,船东还应尽可能地保持理智,切不可采取通过要挟货主以转嫁损失的做法,要不然将受到货主的起诉,而遭受新的败诉的名利双重损失,正确的做法应是吸取教训完成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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