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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

章 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五章 团支部 第六章 附则

序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吉林大学天文爱好者协会诞生。吉林大学拥有了自己的天文社团。但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吉林大学天文爱好者协会一度销声匿迹。

二十一世纪初,吉林大学南岭校区天文协会、吉林大学新民校区天文协会、吉林大学和平校区星系天文社等天文社团时起时落,天文事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由理论组、实践组、机器人组和天体组组成的吉林大学物理人科技联盟成立。天体组是一个天文社团性质的小组,在物理人科技联盟的支持下发展壮大。

二〇一二年,天体组突破了物理人科技联盟的限制,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宣告成立。 吉林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大学,但各专业人才分散在不同的校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坚持以天文与物理专业人才为主体,团结全校力量,发挥各专业人才的才能,是一个天文社团长盛不衰的必要条件。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宗旨是,聚集对天文感兴趣的同学,培养天文爱好者,向大众普及天文知识,陶冶公众情操,推动天文学在东北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发展。

将天文普及工作深入到吉林大学的每个校区,是吉林大学天文协会成立初期的根本任务。

争取建设吉林大学天文台与吉林大学天文学科,是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神圣使命。 天文爱好者的实质已经超越了一个学科的范围。天文爱好者是人类的另一只眼睛,承载着被人们忽视的那寥廓而深邃的世界。天文爱好者将那庄严而圣洁的宇宙呈现在每个人的眼前,引起人们灵魂的震撼和心境的升华。天文爱好者以博大的胸怀,引领人类走向整个宇宙。

吉林大学的天文爱好者,联合起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是吉林大学全体天文爱好者领导的大型高校天文社团。 第二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英文名称为Jilin University Astronomy Society,简称JAS。 第三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所属单位是吉林大学物理学院。

在吉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分类标准下,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属科技类社团。

第四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徽,中间是红星与明月,外形为一个蓝色的棒旋星系,下面是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英文名称。

第五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旗,左侧是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徽,右侧是“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八个汉字。

第六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维护协会章程和其他规章的统一和尊严。

协会的一切规章、文件都不得同章程相抵触。

全体会员都必须遵守章程和其他规章;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章程和其他规章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七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财产为全体会员集体所有,任何会员不得私自擅自占有或挪用。

协会的财务账目必须认真记录核算,并接受全体会员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八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实行校区区域自治制度。

协会理事会总部设在中心校区,中心校区的会员直接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管理。

其他各校区分会的名称以“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开头,可代表吉林大学天文协会进行活动或宣传。各校区分会自主管理,有分会立法权。各分会理事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协会理事会有维护协会统

一、防止分会独立与分会衰败的义务。

第九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实行会员培训制度。

会员培训制度的宗旨是培养出更多的天文爱好者。

协会理事会在每学年初制定全年的会员培训计划并安排施行。

每学年临近结束时,理事会组织进行会员考核。理事会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考核不通过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团支部书记可以不参加考核而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十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实行例行观测制度。

协会理事会每一至两周组织一次校园观测活动。

如遇特殊天象和重大天象,理事会有义务告知会员并组织观测。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实行会员制。

凡吉林大学在籍学生,对天文感兴趣,愿意为天文科普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同意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均可申请成为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会员毕业后,视为自动退会。如该会员毕业后继续在吉林大学就读,并仍希望成为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须重新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对会员不收取任何会费。

第十三条 凡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都有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案权、质询权。

第十四条 凡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都有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有言论的自由。会员可以发表关于协会的任何言论。

第十六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对协会理事会与协会团支部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理事会与团支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提出申诉与检举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有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接受会员培训、优先获得协会资料、优先使用协会资源的权利。

第十八条 凡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都有申请退出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其他会员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十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有维护协会统一和会员团结的义务;有维护协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必须详细阅读协会章程和其他规章,严格遵守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会员培训,争取成为高素质的天文爱好者。

第二十三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有义务参与协会建设,推动协会不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有对身边的每一个人普及天文知识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议在每学年末举行,由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员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其他规章;

(三)审查和批准会长关于理事会全年工作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秘书部关于协会全年的财务报告;

(五)选举新一任会长;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七)罢免理事会成员;

(八)应当由协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并由会员大会会议与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其他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由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并由会员大会会议与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工作报告与协会财务报告的批准,由会员大会会议与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理事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协会的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会长一人,

副会长四人,

秘书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二人、部员若干人, 宣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二人、部员若干人, 活动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二人、部员若干人, 学术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二人、部员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原则上不得连任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部长、副部长辞职或卸任后一个月内有义务继续负责相应的工作,直至继任者到任。

第三十六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协会章程修正案;

(二)起草其他规章和规章修正案;

(三)制定和公布协会相关会务文件;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副会长的人选;

(五)领导协会的行政工作;

(六)监督各校区分会理事会的行政工作;

(七)改变或撤销各部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

会长领导理事会的工作,监督章程的实施,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发布协会相关文件。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在理事会会议中,会长拥有与其他与会成员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吉林大学天文协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由会员大会与会会员过半数通过。

如果吉林大学天文协会会长不是吉林大学物理学院的在籍学生,须提名至少两名吉林大学物理学院的在籍学生作为副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指导各部工作。

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可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每届理事会各部部长产生之前,副会长代行各部部长的职权。协会纳新后,各代理部长主持选拔产生各部部长和副部长,并在任职期间指导各部工作。

副会长向各部传达理事会常务会议做出的决定,指导各部做出决定。 在理事会会议与部务会议中,副会长拥有与其他与会成员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各部部长和副部长负责本部的工作。

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

在理事会会议与部务会议中,部长和副部长拥有与其他与会成员平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条 秘书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与外界联系;

(二)管理协会档案;

(三)组织参加社团年审和社团评优。

(四)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宣传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管理和发展协会的视觉识别系统;

(二)负责协会活动的对外宣传。

(三)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活动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每学年的活动计划;

(二)保障例行观测制度的实行;

(三)开展协会活动。

(四)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术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障会员培训制度的实行;

(二)在协会活动中提供讲解服务。

(三)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团支部

第四十四条 团支部是协会进行团务工作和活动的主要单位。 第四十五条 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六)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团支部的工作由团支部书记领导。

第四十七条 团支部书记由物理学院的在籍学生担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天文协会成立委员会起草,于2013年6月3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吉林大学天文协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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