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徐俊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相应法律文书等非诉事
项,如办理相关诉讼等,合同另定,费用另收。
3、为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工作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律师除出差,病假
等原因外必须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若乙方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而急需提供帮助的,主任得指定其他律师提供帮助。
4、乙方律师在提供帮助时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必需采取措施,以
确保乙方律师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5、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乙方
律师工作,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的差旅费由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律师出市工作的交通工具由甲方提供。
6、按照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顾问费10000元整,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月支付,如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的,本合同视为不生效。
7、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2013年10月1日生效,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合
同,必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8、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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