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电话:
传真:邮编:
受聘方: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湖北商务大厦1208室
电话/传真:027-83623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委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电话:,邮箱)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甲方指定(电话:,邮箱)协助顾问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日常业务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对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专项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及规章制度;
4、参与甲方重大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5、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罚、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以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现场服务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
2、以书面方式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顾问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目的等;
2、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对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法律顾问事项应进行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4、及时答复乙方就提供法律顾问事项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5、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积极、负责、及时地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法律顾问事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3、为甲方提供其法律顾问服务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口头或书面向其通报承办事项的进展及相关情况。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第六条 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法律顾问费每年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当年度法律顾问费。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或者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办理其他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百分之捌拾支付律师费。
3、为甲方利益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所产生的司法或行政关或其他部门、组织收取费用、异地(武汉市区之外)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法律顾问事项的交接,并结清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甲方原因解除的,甲方本年度顾问费用不再返还,双方结清其他费用后,合同解除。
因乙方原因解除的,以扣除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已垫付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为基数,依据本顾问年度未满期限占本顾问年度总期限的比例返还甲方已付顾问费用。
3、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已委托专项法律事务的进行,乙方必须以同样的勤勉、注意、谨慎、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也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第九条联系方式:
本合同所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 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乙 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