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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复习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4: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专科)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基础》

一、名词解释

1.法 2.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 4.法律行为 5.归纳推理 6.法律效力 7.立法 8.立法技术 9.司法 10.部门法 11.法律事实 12.准用性规则 13.法律权利 14.法的实施 15.法的渊源 16.法的移植 17.法律意识 18.国家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其种类。

2.为什么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3.简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4.简述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5.简述司法解释的作用。

6.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7.简述法律规范的特征。

8.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9.试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10.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11.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几种方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2.简述法的继承的依据。 13.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 1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5.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主要区别。

3.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如何做到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参考答案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2.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5.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中运用该推理之典型是判例法制度。法官审案时,将案件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6.法律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7.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上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上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8.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9.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三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1.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2.准用性规则即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13.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及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4.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15.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16.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异国或异地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等引进、接受、迁移的表现与行为。

17.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和态度等。

18.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可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客观物质。(2)行为结果。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3)人身。即由各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有伤公序良俗。此外,活人的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4)精神产品(智力成果)。即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创造成果、精神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以及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2.从来改革就有两种:一种是以崭新的社会制度取代旧的社会制度的改革。它与现存社会制度的矛盾是对抗性的,因而它必须由代表当时新生产方式的先进的社会力量进行,改革的结果不是使现存制度的自我完善。另一种改革则是在同一社会内部的改革,是改革现存制度中的不合理的环节,纠正其弊端。它同现存制度的矛盾。通常是非对抗的,因而这种改革一般是由该社会的统治者进行的,改革的目的和结果是使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得到完善。我国当前的改革就属后一种,所以说,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3.(1)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道德密切联系。一些著名的法典兼有法律、宗教、道德三种性质的规范。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天主教教会势力强大,与世俗政权相互依存又相互争权,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2)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一般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但并不彻底。在一些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伊斯兰教法拥有更大的影响。(3)在中国历史上,君权至上,以君主名义发布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从来不存在如西方那样皇权服从教权的现象。 4.(1)治理国家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2)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3)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5.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6.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1)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它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3)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4)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7.法律规范的特征有:(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2)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3)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4)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8.(1)正确。首先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次要定性正确;再次要处理正确,宽严适度。(2)合法。首先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判决要依据实体法作出;其次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3)及时。首先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其次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再次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尽快结案。(4)合理、公正。要求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其审判结果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发展,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9.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通过解释探求法律文本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法律条文和案件实事结合起来进行。(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循环学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有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可以防止人们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

10.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尤其要重视程序法。

11.(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3)法规清理是指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规清理不是立法活动,既不制定新的法律,也不修改原有法律,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4)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只对其进行外部加工,即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顺序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也不是立法活动。它可以由各级立法机关编辑,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编辑。(5)法典编纂是对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法典。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12.(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也必然前后相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法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也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经济基础的改变,并不能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全部消失,新兴统治阶段可不同程度地予以利用。(3)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历史类型的法所形成的法律术语、概念等成为人类历代相传的共同文化遗产。法在继承中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法的发展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13.法律责任的免除,又称免责,指由于具备法定条件而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免除。(2)自首、立功免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指在财产责任中,因责任人确无能力履行时,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免除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4)不诉及协议免责,指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而免责。 14.(1)指引作用。即法作为一种规范、规则,为人们提供其本人进行一定行为的模式、标准。具体又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评价作用。即法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具有判断、评估作用。(3)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贯彻实施,对人们以后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引导、劝诱作用。(4)预测作用。即人们可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知晓、估计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5)强制作用。即法为保障自身的贯彻实施,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惩处违法行为。 15.(1)惩罚功能,即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2)救济功能,即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3)预防功能,即通过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行为。

三、论述题

1.(1)建设民主政治,应将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还要使两者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之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2)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首先,实行立法的民主化,使新立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其次,执法、司法实行民主化。执法、司法的过程应成为维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过程,成为依靠人民、争取人民支持、参与的过程。第三,实行守法的民主化。一切社会主体无例外地都要守法,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的存在。第四,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动员和通过社会各个方面,来监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3)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这就是将人民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依法确认和固定下来,使民主得到制度化的保障。(4)实践证明,两者必须结合。否则,法制离开了民主就会走偏方向,走向专制;而民主离开了法制,民主就失去保障,最终导致无政策主义和专制主义两个极端。

2.(1)在当代中国,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表现在: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都以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根本任务;都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2)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制定的机关和程序。法由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政策则由党的领导机关依民主集中原则制定。②实施方式。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普遍约束力,政策则以党纪为后盾,对公民靠宣传、说服。③表现形式。法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肯定性、明确性、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政策通常以纲领、决议、决定等非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着重理论的阐明、规定原则,少有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④调整的范围,政策比法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法只是调整重大社会关系,提供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准。⑤法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相比而言,政策较灵活,适时变化。

3.(1)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目前所处的国际环境出发。一方面,我们必须从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去制定法律;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全球化过程中我国所处的具体国际环境与国际交往情况。我国当前最大的实际就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甚发达、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民主法制不够健全、封建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还有广泛影响。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从这些具体国情出发去进行。(2)必须从建设与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既要反对在客观条件业已成熟的情况下不去积极主动立法的消极保守思想,又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贸然立法的急躁情绪。当前总的要求是加快立法。(3)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要认真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我国现存各种社会关系的由来、现状与发展,从中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只有认真调查研究,在掌握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基础上立法,才能使所立之法符合客观需要和客观规律,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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