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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71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理学》模拟试卷答案

A卷

一、名词解释:(30分,每题6分)

1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执法——法理学上般指狭义的执法,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3 司法责任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4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的法律制度的的影响和新法制对旧法制的承接和继受。

5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二、简答题(20分,每题10分)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它在明确程度上显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 1 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三、论述题(50分)

1、请阐述《立法法》最新修订内容。(15分)

1)关于授权立法的限制;2)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3)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4)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5)加强备案审查;6)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这方面的规定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

2、请论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法治内涵。(15分)

答:第

一、在全社会普遍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体现了法的基本标准,强调的亦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二者最直接的联系。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更多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崇高精神追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无法实现绝对的公平,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本身亦是一种价值判断,相同的事件不同的主体甚至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对现阶段复杂、多元的社会主体而言,何为公平、正义就必须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国家法律。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充分关照了时代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是看得见、摸得着且能实现的。

早在1996年,我国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既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亦体现了全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法律分别体现了公平、正义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蕴含了丰富的法治内涵。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种理想状态的现实途径,亦是唯一可行的途径,结合当前我们要着力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的根本任务而言,其核心还是在于“依法治国”。

第三,要实现法律所规制的公平、正义,彻底根除封建特权主义与官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前提。然而,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的传统,对管理者而言,要从传统的“我说了算”转变为“法说了算”,从传统的“法律仅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观念”转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信念;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从迷信“青天大老爷”或“动辄以暴力解决问题”转变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难度都是巨大的。我国的法制国家建设搞了10多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亦存在法律面前人人不完全平等、许多人包括一些管理者法治观念未得到确立、司法不公正、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制约等等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问题。通过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念,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亦是一种推进。

2、阐述中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包括其制定主体、效力层次等。(15分)

答:第

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 4 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八、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以政府名义签订。注:我们国家和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对国内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请论述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意见。(20分)

答:

(1)司法化。要将劳教教养纳入司法审查。劳教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因此,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不能再采用这种公安机关一家审查的方法,而必须引入类似于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审查机制,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并提交法院,由法院来居中裁决是否对当事人采取矫治措施和限制相应的人身自由。同时,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让检察机关有权介入监督,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控告。

(2)透明化.要坚持“透明化”。劳教教养由于是公安机关一家自报自审,延伸而来的问题是,劳教教养具有不透明性,往往由公安机关暗箱操作,家属和律师难以见到当事人,难以帮助当事人取证,劳教场合形同劳改场合,完全封闭,劳教人员等同于劳改人员。

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当将程序公开和透明,从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律师就可以介入,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会见当面人、调查取证,出庭辩护。违法行为矫治场所也应当摒弃封闭性的做法,尝试搞半开放式和开放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治方式。

5 (3)明确化。劳教教养如今成为一个“大箩筐,什么需要都往里装”,公安机关对那些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劳教了事。一些地方政府更是将上访人员作为劳教的重点,以实现地方“维稳”,唐慧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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