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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地铁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 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 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 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 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 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 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 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 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 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 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 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 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 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2.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3.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4.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四)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粒径向建设单位反馈。

(五)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理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工程质量安全奖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工程建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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