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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8: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 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协助财务部对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决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 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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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身不愿将原保险关系转入公司所在地以及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经批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力资源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公司不予负担。公司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必须及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不得上岗,临聘员工不予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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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第十八条 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结合兰州市社保局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公司员工岗位级别确定,按已确定的薪酬进行分级,共四级,根据薪酬分级情况购买相应社保,具体明细和缴纳比例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 公司新任职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考察期内按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通过考察期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升职、降职、免职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该员工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升职、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 因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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