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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3、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4、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5、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6、加大了强制力度。

我觉得其中的两大亮点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挑战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取消了原来授权各省自行决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群体,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业的特殊性,按照原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吸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条例》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可见,新法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单位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新《条例》立法的最大亮点。不仅体现在立法内容上,也体现在立法形式上。

关注新《条例》的朋友们都应该有所了解,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是在草案中被删掉的。但是广大职工与社会民意都反对废除这一规定,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专门召开过专家意见会,就是否保留这一规定征求专家的意见。现在的这一规定,回应民意期待,堪称立法民主的代表作,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从立法内容来说,新《条例》将原来作出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一进一出,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

第一,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将原来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适当减轻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另一方面又将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进一出,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这一修改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随着交通工具种类日益增多,员工上下班途中的风险不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因此,将后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这是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选择回归,也解决了历时已久的是否应当将“无证驾驶”等诸如此类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鼓励遵守交通法规的道德价值取向。

另外,新《条例》修改后,工伤认定的排除范围缩小,将原来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实际上等于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有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也同样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另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在48小时内的、因工作患非典、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等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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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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