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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隐患治理规章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识别危害因素,及时控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任务与要求

2.1、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2、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2.3、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安全检查人员职责

3.1、按相关安全检查的要求,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3.

2、按时参加安全检查准备会,服从检查组负责人的安排。 3.3、按分工做好分管的检查工作。

3.4、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认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认真记录,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3.

5、对检查结果按要求及时归纳整理。

3.6、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安全检查情况的处理工作。 3.

7、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4、安全检查的内容

4.1、安全管理检查

4.1.1、检查安全记录、台帐的填写情况。

4.1.2、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4.1.3、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4.2、现场安全检查

4.2.1、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消防、仪表、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检查生产现场。 4.2.

2、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2.3、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4、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2.5、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检查的形式

5.1、综合安全检查

5.1.1、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加。 5.1.

2、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部门每月不少于二次。

5.1.3公司综合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员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部门由各部门部长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5.2 日常安全检查 5.2.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2.2、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5.2.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5.

3、专项安全检查 5.3.1、季节性安全检查

5.3.1.1、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跑漏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倒塌、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 5.3.1.

2、季节性检查

安全员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5.3.2、节假日安全检查

5.3.2.1、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机械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值班干部、值班检维修人员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3.2.2、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5.3.

3、专业性安全检查

5.3.3.1、主要是对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设备设施、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等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5.3.3.2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自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检查。

6、隐患治理

6.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经被安全员确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部门应督促隐患的整改。

6.2、各部门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并按要求回复,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6.3、对于涉及面较广,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的事故隐患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组,建立管理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6.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在下次检查中进行复检确认。

6.5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区、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八)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九)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十)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 定要求的。

(十一)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十二)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 堰的。

(十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十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十五)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十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二十)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一)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1、生产或使用氟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硫酸、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偏氯乙烯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氟化氢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 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偏氯乙烯、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氟化氢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5、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6.5.1、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6.5.

2、公司应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制定治理方案。

6.5.3、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及经费和物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

6.5.4、确认为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员在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5.5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由安全环保科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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