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
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审计工作方案》的统一要求,***市卫生局与审计局专门成立债务清理工作组,负责此次工作的具体实施,此次债务清理的范围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面上未显示的隐性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当地参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偿债资金来源有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为了确保此次债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债务清理工作组首先组织召开了***市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及财务人员参加的债务清理工作会,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申报截止时间,要求各单位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31日,债务清理工作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债务情况,对***市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审计日尚未偿还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认定。审计工作得到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顺利完成。经审计确认***市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截至审计日债务余额为3571792.86元,其中:基本建设方面债务2909772.10元,购买医疗设备债务66202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