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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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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和学院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院务会审议后由院长签发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收入预算以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如生均定额拨款和一次性专项控制数等)和学校预期事业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公用经费支出,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校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财务处应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结合学院的工作重点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款需求,提出学院财务收支计划和具体的预算执行建议方案,经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九条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改变用途,谁超支谁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超支或改变用途申请。超支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支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经院务会审批。改变经费使用用途的,需按相应规定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应凭超支或用途变更的审批凭据,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财务处和其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代办性收费按“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院各单位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相应收入及分配,按《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及其他服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及时清理学校各种应收款项。学院所属校办企业和其他等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将上缴款及时足额交到财务处。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财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需按规定报财政等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从各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并接受上级部

门的检查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院现金、有价证券等由出纳专人管理,银行存款必须以学校名义开户,由财务处按规定负责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处通过设置会计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价值管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并按要求建立分类明细账。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资产的增减和处置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需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取得的实物资产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1、各单位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凭相关票据和验收凭据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进账(进仓)管理手续,进仓的具体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2、各单位采购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由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办理验收登记和管理,并定期将物资登记和使用效益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报备。

3、财务部门凭票据以及相关凭证给予报销或办理支付手续;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票据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仓手续者,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4、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5、捐赠物品经验收后,应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作价、进账(进仓)登记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做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

金,包括学生奖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房改维修基金、修购基金以及留本基金等,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专用基金。

第二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按普通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主要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生勤工俭学等方面开支,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提取核定的经费总量,制定相应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开支,具体使用项目、经费指标按经院务会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修购基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学院财务收支综合计划;住房基金和房改维修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房改维修基金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于已出售住房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七章内部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会计机构,统一管理全校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包括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学院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经济实体、建筑设计院等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工会设立的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应接受财务处的指导监督,按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根据业务需要内设出纳、会计、财务、稽核等岗位,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成人教育学院作为报账单位,设出纳岗位。

第二十六条在岗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聘任制。财会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财务处,必须将经管的印章、现金、支票、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表、预算资料以及有关的财经文件等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报帐流程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类人员经费的支出分别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国库集中发放的统发工资支出,每月由财务处负责编制上报财政部

门,工资变动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报批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2、非财政统发的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校内各类津贴、加班费等,以及工资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各类聘用人员的工资,由人事处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发放;

3、教师超工作量酬金和校外聘请的教师课酬,由教务处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九条公用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和项目开支 “一支笔” 审批制度,具体项目金额和审批人按学院下发的年度收支预算通知执行。

各经费审批人若因特殊情况授权他人审批经费支出,应将授权书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对经费支出结果负责。凡涉及各项经费审批人本人的开支(或借款)应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不得自行审批包括本人或包括本人的各项经费支出;涉及院级领导本人的财务支出由院长负责审批,院长本人的开支由指定的院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各类工程项目、技术服务项目、一次达1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和经常性支出每月达10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原则上均需签署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审批和签署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财务处应根据签署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及时审核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和配置标准审批各类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具体经办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事先经批准参会的出差人员会务费报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一般人员(副高职称以下和非中层干部)事先经批准同意乘坐飞机出差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实报销机票。凡未经批准的,按机票折扣前票价计算的全程费用的一半给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各类经费支出的“一支笔”审批人应对发生的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财务处负责对支出业务的审批权限、报帐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和数量单价等计算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并对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进行指标控制。

财务处应指定窗口受理各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业务,报销或挂支金额5千元以内由具体审核人员掌握,5千元以上须经科长复核(2万以上还须报分管处长审核)。暂时无审核依据的支出项目财务处应及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现金结算以外的一切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各单位采购金额1000元以上者需办理转帐或汇款,如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应注明理由,3000元以下的由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处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报账经办人员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已发生的业务支出结算手续,差旅业务原则上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到财务结清账目。

报账经办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账,除按规定提交相应合同和相关文件材料外,所提供的各项支出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并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签字审批(应注明审批意见、项目开支渠道及签署日期),属购买的固定资产和根据资产管理部门要求需要办理进仓入库登记手续的物品,应附上进账(仓)单据。

各用款单位人员因公需借用现金,应填制“借款单”,借用限额转帐支票,应填制票据借用单,经有权审批人签认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支。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学院将另行制定。本办法未明确的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府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经济实体和设计院等的财务管理按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前学校下发的财务管理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管理办法其中条款与国家最新法规有抵触,该条款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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