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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岗双责 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黔委厅字〔2014〕76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发至县) 2014年12月3日

- 1第三条 坚持层层履责、严肃问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安全生产工作压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网络。依法依规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将安全生产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分析。

(三)支持人大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政协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 3元,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公共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并牵头组织考核。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构建统一指挥、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权限和时间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九)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巡视督导,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退出关闭。

(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经验,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行业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依法实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库,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 5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四)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理、强化事前防范。

(五)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行分级达标管理,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产能,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七)积极转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发挥科技保障安全和促进转型升级作用。

(八)承担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八条 其它有关部门要履行相应安全职责,承担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承担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积极为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支撑保障。

第九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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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对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事故隐患的,除依法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一条 健全责任约束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加大责任约束力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对负有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有关人选,将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二)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对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党委、政府及有关

- 9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度,其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突出预防为主,强化源头管控和事前防范,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岗位廉政风险督查制度,对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承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责成整改;对不积极履行防控岗位廉政风险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党政干部,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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