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案例
原告刘来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552324197502172143。
被告刘大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52324197210072556。
第三人刘大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52324197412182514。
第三人刘大昕,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552324197703266015。
第三人刘风云,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552324197905235012。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同父异母兄弟,母亲均已去世。其父亲刘庭壁,其中原告刘来成与第三人刘风云系同一父母,被告刘大航与第三人刘大昕、刘大良系同一父母。2006年9月14日刘庭壁写有遗嘱一份,大意为刘庭壁现在所住的房屋归刘来成所有。在该遗嘱上有当时为许昌学院社区计生专干郑淑贞签字证明。2006年11月9日,刘庭壁在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注明座落在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建筑面积72平方米系刘庭壁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归二儿子刘大航继承。该遗嘱经过公证。2007年1月30日,刘庭壁又立声明一份,注明刘庭壁的生活由刘大航管理,其愿意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和各项福利的领取、以及其名下和归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等)全权交于刘大航管理。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2008年刘庭壁去世后,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一直由原告刘来成居住至今。
被告刘大航提供证据:
1、2006年9月14日刘庭写的遗嘱;
2、2006年11月9日刘庭立的公证遗嘱;
3、2007年1月30日刘庭立的声明,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