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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例1:赵明诉许丽娟离婚案

原告赵明和被告许丽娟从小相识,1985年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90年12月出生,次女1993年5月出生,幼子1998年1月出生。结婚后,赵明与许丽娟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1996年赵明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丽娟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199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1999年赵明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明与许丽娟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200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2003年赵明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小凤,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丽娟对此不满,与赵明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2005年下半年赵明结识了寡妇肖梅,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明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丽娟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明与寡妇肖梅,赵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梅成婚之念,拒绝与许丽娟同居,公开称肖梅为其“爱人”。2007年5月25日原告赵明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08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明仍保持与寡妇肖梅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2009年5月30日原告赵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明与许丽娟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被告许丽娟宣称赵明曾为寡妇肖梅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赵明 1960年6月30日生 许丽娟 1963年10月24日生

明溪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吴明,审判员:邝伟文、林周如,书记员:柳惠婷

原告:严茂全,原告代理:杨剑伟

被告:余洁,被告代理:赖笔灵

注: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

案例6: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莉、王小强、李虹、秦锋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锋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莉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小强等人要求与林莉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莉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小强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谢国栋,审判员:罗丽琴、肖凤兰,书记员:温丽珍

原告:吴信刚,原告代理:范启盛、黄开享

被告:赖筱璐,被告代理:张隆贤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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