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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3: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

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 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 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

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

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 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 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新: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

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 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

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

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 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 《对马涛的伤害报告》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黄伯到庭作证

审判长:(黄伯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黄伯:我叫黄伯,今年64岁,初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5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清洁工。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黄伯: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黄伯,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黄伯: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黄伯,你在案发前的空地负责打扫是吗? 黄伯:是的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张文呢? 黄伯:有,他每天放学都经过这个空地前的小路,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他被人欺负的情况? 黄伯:有,那群小子经常欺负他

辩护人:就你所知,那群臭小子今天有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黄伯,就是那个低着头的胖子还有他旁边的那几个孩子。他们很顽皮。 辩护人:他们只是普通的小孩,有多顽皮?

黄伯:那个胖子上头儿,他们放学后就在公园玩,一看到张文,那个头儿就截住他,然后一群孩子围着他,好像猫捉老鼠的玩他啊。

辩护人:他们通常会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

黄伯:有,不让他走,叫他脱裤子,吓的他撒尿啊,一群人嘻嘻哈哈闹一阵子才放他走啊。

辩护人:这样很残忍啊,如果我假设案发当日,张文再次遇到张文,会不会截住他,你想接下来的下场会怎样啊? 黄伯:不让他走,骂她拉啊,要他脱裤子啊,吓的他撒尿啊,每次都这样啊 辩护人:就你所知,这种情况维持了多久? 黄伯:开学到现在有半年多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审判长,我有问题,我想问你,案发当时即9月20号,你在场吗? 黄伯:那天我不在啊,我已经回家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不在案发现场啊,我的问题问完了。 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现在举出一份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部门对我的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全面评估,这份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性格十分内向,由于被害人的所作所为,让我的当事人有种恐惧感一直压抑在心里,这种长期压抑的恐惧会在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卫机制,而这种机制都会谁时爆发,被害人的侮辱行为就是诱因,而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后果。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有,自卫机制,我方从来没有听过,人还有这种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证据吗?

审判长:有,我想传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辅导员,王哲东老师。 审判长:(王哲东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王哲东:我叫王哲东,今年34岁,研究生,住浙江万里学院教师公寓。现在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当辅导员。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王哲东:师生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哲东,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王哲东: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是,审判长,王哲东老师,你作为他们的辅导员有多久了? 王哲东:一年了。

辩护人:你听说过被害人欺负被告人的情况吗? 王哲东:听其他同学讲过,说有这种情况。 辩护人:那你有没有尽你辅导员的责任。

王哲东:我找过张文,他什么都不肯讲。我也没有办法。 辩护人:那你觉得被害人是个怎样的孩子。 王哲东:看起来很少说话,但对学习很认真。 辩护人:那被害人,马涛呢?

王哲东:不是很听话,家境不错,有点被灌坏了,成绩也比较差。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是,审判长,下面我传一位被告人的同学小兰

审判长:(小兰上后)证人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兰:我叫小兰,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兰:我是张文唯一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兰: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辩护人:小兰同学,你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吗?

小兰:是,张文很自闭,不愿和谁说话,哪怕是和我,也很少主动说话 辩护人:那你是怎么和他做朋友的呢?

小兰:有一次,英语四级的时候,我发现他收音机没有电池了,坐在那里又不找他人帮忙,就主动借给他一节电池,从此以后,我就主动去跟他交流,就成了朋友。 辩护人:你知道张文被欺负的事情吗?

小兰:知道,我告诉过辅导员,可是张文始终不说,辅导员说也没有办法。 辩护人:事发当时,你在场吗?

小兰:我刚出门,就看到马涛过去打他,张文就回了几拳,然后马涛就倒下去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有,我想问你,你是作为他的朋友,还是女朋友? 辩护人: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公诉人;审判长,这个问题绝对跟本案有关。 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小兰:我是他的女朋友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可以为他做一切了,比如做伪证? 辩护人:再次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是,审判长,我还想请问,你真的看清楚了吗,被害人打了被告人? 小兰:是的,我看到了。

公诉人:我没问题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同时履行法庭监督。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张文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张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文于2007年12月3日,在万里学院校门口用拳头向马涛的头部打五六拳, 致使被害人眼部残疾,视力为0。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故意伤害案中更值得我们有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注:学校恶势力大,带头者喜欢欺负人,经常性的公然侮辱同学。在我们一再提倡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时候,居然还有装尸体,当众拖裤子的不良行径。。。此外,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7年12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张文: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我不承认,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和冯俊贤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只是防卫过当,而绝非是控方所说的故意伤害。理由如下:

一:被告长期处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长期受到马涛的侮辱和打骂。试想一下,一个偏偏少年,一个希望在大学中,去体验精彩人生的男孩,一个没有母亲本就不幸的男孩,一个性格内向不懂的倾诉的男孩,可是在他进入大学后,被害人就如同梦魇一样将我的当事人紧紧缠住,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你们会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我的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经历长达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他袭击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让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只是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 二: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对他身体和身心上的打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长大半年啊。

三: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根据司法鉴定,我的当事人是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害的结果的,并且他也没有去放任过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是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正当防卫。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张文清白。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我方想再传被告人出庭。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告人,请你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害人有没有动手打你?

张文: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诉人:那你再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张文:我一走到小路,马涛就走了过来,大声的吆喝,后面还有好多人。 公诉人:然后呢?

张文:然后,马涛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 公诉人:要打你,你也说是要打你,但还没有打你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马涛拽着我的衣服,还推了我

公诉人:那有没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许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较特别,喜欢拍人啊 张文: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点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诉人:然后,你所谓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并且专打要害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诉人:审判长,根据各种证据证明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个招呼,仅仅是一个问候,却招来被告人的狂殴,被告人以为被害人会打他,但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假想防卫也构成故意伤害。 审判长:辩方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张文,你在打他前的心里最后一刻在想什么呢?

张文:我想保护自己啊,马涛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脱我裤子,让我钻裤裆,我真的好痛苦啊,我不想啊,那天,我受尽侮辱,我实在受不了了啊,我真的没有想到把马涛打成这样,我只想,只是想过一个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过这样的日子了!我真的忍受不了了啊,每当我睡觉的时候,眼睛一闭就全是马涛欺负我的画面。有时候我真想死了算了,可是我是我爸爸唯一的希望,我不能那么自私啊,我一定要忍着,哪怕他说我不是男人,我也忍,可是那天马涛一过来就推我,我害怕急了,而我的女朋友就在后面,我不想就这样被人看不起,我要反抗,我要保护自己。 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你们听了我的当事人的话会想到什么呢?用眼下一个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很黄,又很暴力啊,张文是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压和侮辱下,可以说漫无天日,生活在这样黑色的恐惧的日子里,再加上我的当事人本身就性格内向,因为这点他一直都不敢把这件事跟家人甚至跟他的老师讲,久而久之,这种恐惧感就会一直压抑在他心里会并在他心理上产生一中自卫机制,由此对侮辱并侵害自己的人进行了自卫行为,而且绝非是有意识的袭击,绝非控方提出的故意伤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我要指出的是,我方提出的伤害报告已经能够充分的告诉我们被告人犯罪的社会性质是多么的严重,他所谓的正当防卫,却是在假想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眼部打残,五拳,审判长,就是这五拳,剥夺了被害人生活在五彩世界中的权利,就是五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 审判长:恩,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对于辩方所请的黄伯,也就是清洁工的证言,我方恳请法院不要采纳,因为事发时,他并没有在现场,不能证明什么。

审判长:辩方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审判长,陪审员,我方并不是让黄伯做本案的直接证人,我方只是希望通过黄伯了解到被害人是个怎么样的人,了解到我的当事人在这半年里受到怎么样的侮辱,也让审判长和陪审员了解到控方所请的几位学生证人根本就不能说明什么,因为他们做了伪证,因此控方建立在他们证词上的指控就将不能成立。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答辩,

公诉人:我方要求排除被告人的女朋友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是,这个证人证言理应排除,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张文: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请审判长维持正义。谢谢 审判长:现在休庭。带被告人张文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审判长:(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能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宁波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2007年9月30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文一案,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文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但是公诉人所举的被告人同学小胖,保安小新的证言,本庭考虑到各种因素,决定不予采纳。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被告人所举的被告人女朋友小兰的证言不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书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欧煦 书记员 吕芳芳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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