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史XX抢劫案
[案情介绍]2011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已成年)、史XX(未满十八周岁)结伙,在某市某区某路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X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2051P手机1部。2006年5月8日,被告人史XX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XX。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判决提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史XX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财物发还被害人,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法院重点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定稿模拟法庭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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