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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竞争法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5*4=20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垄断力)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相关市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受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

2、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4、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也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

5、本身违法原则指企业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论其动机如何,后果如何,均被宣布为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6、合理原则:企业的某些行为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事实,但通过仔细分析,其对市场的正面效果大于负面效果,应被认为合法。

7、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9、商业诋毁: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单选作为主):15*2=30

(一)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认定标准:(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为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2、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资源情报、客户名单等。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0条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合同保密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4项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仿冒行为

(二)、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18、19条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20、21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如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的合同或者技术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内容

审查集中的反竞争效果及其社会消极影响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横向、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规制的基本方法

一、结构规制 哈佛学派:结构——行为——绩效

二、行为规制

芝加哥学派:三者是互动的关系,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而不是干预市场结构

三、

四、判断:6*1=6(典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答:2*10=20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行政垄断的危害

(一)经济上的危害

(1)分割国内市场,妨碍国内同一市场的形成;(2)削弱了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能力;(3)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4)削弱了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政治上的危害

(1)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2)阻碍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3)弱化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自然垄断的评价:

自然垄断在形式上表现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但并非基于市场自由竞争而产生。由于有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必须规模经营及垄断经营才具效益。这种垄断符合消费者的利益选择,被称为自然垄断,而又由于这类产品的消费具有公共性,也称为公用企业垄断。自然垄断企业具有垄断的市场结构无可厚非,但如果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强制交易以及获取垄断高价的行为,仍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限制竞争、不当竞争、垄断行为的关系: 相同点:

(1)广义上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当竞争和垄断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区别:

(1) 定义不同:

不当竞争:在竞争存在情形下,竞争过激,经营者采取不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 垄断:竞争的对立面,是一种市场主体排斥、限制竞争的经济力量。

(2)最终结果不同:垄断行为最终目的是从本质上取消竞争,限制竞争只是加以限制,竞争仍然存在。不当竞争是竞争行为不仅存在,而且过激。

(3)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4)获取利益方式不同。垄断是通过独占等方式去的高额利润,不当竞争与限制竞争不是通过独占的方式。

(5)手段不同。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6)法律规制的不同。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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