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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竞争的概念:

• 两个以上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利润目标,以其他同类经营者为对手而进行的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或更加有利的竞争条件而实施的各种商业活动。 法学意义上竞争的特征 •1, 竞争主要。

•2, 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 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4, 竞争是市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5,竞争同时具有自觉性与盲目性。

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 观 特 征

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和更多的交易机会 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少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 客体特征

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客观方面特征

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

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的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标志;

经营者的主观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混同; 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定竞争对手利益,扭曲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混同行为表现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明智是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 行为的认定

知名商品的认定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认定。

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即该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使用”。即未他人同意而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一般购买者误认误购。

欺骗性商业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和产地等情况作不真实的描述和标志。 行为特征

一、宣传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原料、成分、性能、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制造方法、售后服务等;

二、宣传形式包括在商品上、广告、和其他方法;

三、结果是与商品与服务的实际不相符合。

四、目的是引人误解。 行为类型

一、商品上的欺骗性标示:包括伪造与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包装与说明中的其他欺骗性描述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橱窗等媒体上以广告形式向公众传递欺骗性商品信息

三、其他欺骗性宣传:经营场所的展示、演示、解释,利用新闻媒体作不真实报道,产品鉴定会等作介绍宣传。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

3.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 4.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的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和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行贿的主要手段 (1)给付现金;

(2)给付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 (3)给付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 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以及房屋、车辆等实物; (5)以其他形态给付 (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回扣;

(7)给予佣金不如实入账;

(8)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出国和工作;

(9)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达到其他竞争对手实现谋取不当利润的目的,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诱饵,欺骗或引诱消费者与之交易,破坏市场正当、合法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认定

主体是经营者;

主观上有引诱消费者与之交易,并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商业诽谤主要表现形式

(一)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

(三)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四)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

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主体

从事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

二、主观方面

经营者从事商业诽谤的行为是出于竞争的目的,在主观上通常必须具有故意。 

三、客观方面

客观上,经营者必须“捏造、散布了虚伪事实”。 

四、损害后果

行为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实际损害了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特

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是一种排斥,限制 竞争的经济力量; 垄断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性行为;

垄断者谋取的利益是靠操纵市场或独占市场实现的; 垄断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以垄断的具体形式,可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等。

二、根据垄断的形式特征,可将其分: 协议垄断、经济优势垄断。

三、根据垄断的地域状况,或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与国际垄断

四、根据立法态度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五、根据垄断力量的来源可将其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调整的是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经反垄断法调整后就上升为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反垄断法的特征

反垄断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

反垄断法是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竞争政策法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为内容

反垄断法具有综合性(公与私、实体与程序合为一体)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经营者联合实施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具有限制竞争后果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垄断协议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组织。 

(二)共谋行为

垄断协议,无论以协议、决定还是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其实质是存在共谋行为,即大家一致采取行动的合意,或者说是达成协同合作的一致意思,而不仅仅是行为的一致性。 

(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

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要件体现为共谋行为的限制竞争特性。

二、垄断协议的形态

鉴于当事人合意方式的不同,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即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 

(一)协议

协议通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经营者之间就他们在市场上的共同行为达成的有约束力的合意。 

(二)决定

经营者联合组织的决定,表面上看似乎是单方行为,实质是协调成员企业的市场行为,变企业相互间的竞争关系为合作关系,其限制竞争的实际后果与联合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的后果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三)协同行为 除了协议和决定以外,反垄断法还明确禁止协同行为,主要是为了起到兜底保护的作用,即将那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有意协调其市场行为,但又无法归入协议和决定范围的其他表现形式,也纳入法律规制的垄断协议范围内,以防止企业间为逃避竞争风险有意识地进行事实上的合作。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根据滥用行为所针对的市场主体不同,大致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为三类。

一类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相对于其同类竞争者实施的滥用行为,可称之为“阻碍滥用”或“封锁竞争之滥用”。

第二类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相对于其市场相对人从事的滥用行为,可称之为“剥削滥用”或“榨取滥用”。

第三类则是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一切法律未加规定的滥用情形。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

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有如下特征:

首先,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其次,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对市场竞争有确定而明显的危害性。 最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仅发生在不存在有效竞争的市场上。

 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 第一项是“经营者合并”,这里所称的“合并”,又称组织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先前互相独立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第20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实际上都属于另一种经营者集中的形态即“取得控制权”。其中第二项规定了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第三项则规定了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行为标式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又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也常被称为行政垄断,以区别于普通的经济垄断。

 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特征

首先,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的非法干预,是公共权力对市场主体的歧视行为。

最后,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难度较大。

其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性影响,比经济性垄断更为严重和广泛。

第二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

二、行为要件:滥用行政权力

“滥用行政权力”既是行为要件,也已经包含了主观要件在内,因为“滥用”一词的含义就是不正当地、非法地行使行政权力,包含了对行为人主观不法性和行为客观违法性的评价。 

三、结果要件:足以排除或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这一特质将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相区分,也揭示了行政垄断行为所具有的一切垄断行为的共性特征,即限制竞争的危害性结果,这正是对行政垄断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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