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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0: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次

名词解释1.P4 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P12 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P24

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4.P25 竞争法学体系是指由竞争法律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规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竞争法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P29 竞争管理实体法从国家依法干预和管理竞争的角度,通过系统、有序的监督、检查、引导、协调等方式实现对竞争的有效保护,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发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6.P59“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一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是违法的,可以不需要在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直接认定其为反竞争行为。

填空题

1.竞争的对抗性

竞争的非理性 竞争的双重性

2.分立式

统一调整模式

3.经济法

基础性

重要

4.独占 事业结合

联合行为

不公平竞争

5.谢尔曼法 克革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简答题 1.P5 市场竞争的本质和特点有哪些?

市场竞争的本质是逐利性。逐利性是市场竞争与非市场竞争的根本区别,是竞争的起点和终点,并贯穿竞争的全过程。如果说非市场竞争是有其他目的,那么,市场竞争则是赤裸裸地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关注和爱好。

市场竞争的特点:竞争具有对抗性、非理性和双重性等特点。竞争的对抗性是指进驻参与者之间的敌对状态,竞争方式的针锋相对,竞争过程的激烈程度等综合内容,它使竞争呈现出你死我活的不可调和性。竞争的对抗性是竞争的魅力所在,它孕育创新势力的同时也孕育破坏势力,他是竞争双重作用产生的根源。竞争的非理性,是指竞争使竞争主体超越法律、道德和理智,使竞争法的过程和结果远离合理、有效的正常轨道的趋势。这种趋势既来自于竞争的参与者自身,也来自于他不可控的外部因素。竞争的双重性是指竞争作用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倾向,竞争结果呈现出利弊均在的矛盾状态。他是我们不仅不能再一般意义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竞争的结论,更不能在具体的情势下贸然断定竞争各方面谁是谁非。

2. P.19\\20 2.简述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

1、采用综合法律手段,既保留和适用传统法律责任形式,又创设出独特的责任形式,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反应竞争行为。

2、处罚形式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单罚制中既有可能只罚责任人员,也可能只单罚单位。

3、对受害人损失是赔偿,既保留填平原则又实施溢出原则。

3.P35 3.各国竞争立法的差异点有哪些?

一是主张我国竞争立法采取分立式模式,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理由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应分别予以调整,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垄断受经济法调整,不正当竞争受民法调整;中国的垄断特殊而又复杂,需要进行专门的特殊调整等。

二、是主张采用统一模式,像匈牙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那样,把同属竞争范畴中三大类行为进行统一调整。主要理由是有利于竞争法各部分的协调、统一和平衡发展。

三是主张在竞争法之初采取一种综合的调整模式,既不采用分立式,也不采用统一式,而是从当时的经济状况出发,以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当时经济条件下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纳入其中加以综合调整。这种观点形成于20世界90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全国统一的竞争立法开始之时。主要理由是对于市场机制刚刚确立的中国,那些典型的被西方国家所认可的垄断行为在现实中表现尚不充分,无论是采取分立式还是即分别单独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采取统一式即制定发垄断、反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位一体的竞争法,均缺乏现实的客观条件,而当时经济生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则极为严重、亟待调整,中国的竞争立法不宜完全拘泥于国外意义上的分立式或统一式,而应有一部适应中国这一具体国情的竞争法对之进行综合调整。 4.P72 .欧盟竞争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1、《欧盟条约》及后来对其进行修改补充的有关条约中包含的竞争法的规范,即主要指《单一欧洲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中对《欧共体条约》修改补充后所形成竞争法规范。

2、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条约》的原则制定的关于竞争政策的法规、指令和决定。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处理决定,则只对涉及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有欧盟各有关机构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代表欧盟对外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涉及的竞争规范。

4、欧盟两级法院对涉及竞争争议案件的审理所作的判决,以及欧洲法院为解释《欧盟条约》中涉及竞争法规范所作出的预裁。实际上,欧盟两级法院成为欧盟竞争法规范体系具有最终解释权力的机构。

思考题

1.P40/41 1.为什么说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

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则,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他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竞争立法为契机的,他是以竞争法为基本内容之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竞争法具有经济的典型特征。我们可以从多维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如,从调整对象来看,竞争法即调整平等关系有调整管理关系;从性质上来看,竞争法以保护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从调整方法上看,竞争法既注重市场调解,又进行市场管制,强调二者的有机结合;从基本原则上看竞争法及要求公平,又注重效率,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等,竞争法的这些突出特征,同时也是经济法的特征,因此,我们说竞争法属于经济范畴。

3、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按照资本主义国家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其奉行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原则;而竞争法的主旨在于为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而由国家对竞争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公法性,不应属于民法和商法。虽然竞争法给予规制竞争的需要而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规范,即不仅有经济法律规范,而且还有民商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及刑事法规范等,但我们不能因为竞争法中有某种部门法属性飞法律规范,即将其划归该法域,而应从竞争法的主旨和整体上去考察、分析其法律属性。事实上,竞争法这种多种属性规范的综合并用恰恰体现在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点;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并用的制度,正表明竞争法应归于经济法。 第二次

名词解释

1.p115 所谓认证标志,指国际和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企业或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给认证书并允许其他使用的具有认证力的标志。

2.p118 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3.p213商业秘密(Busine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p176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5.p225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

6.p224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填空题

1、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2、秘密性

实用性 价值型

可保密性

3、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4、种类 中奖概率 最高奖金额 总金额 品种 数量

简答题 1.p133 认定知名商品的要素有哪些?

1、商标的知名度,判断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予以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地区、时间、信誉、广告宣传量的多少等因素认定

2、地域范围的界定。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必须接受知名商品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区别,承认商品知名度的地域限制,才能有效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3、相关公众范围的确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2.p21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p174 .简述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是最普通的营销战略。

2、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竞争是市场的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决定市场主体命运的重要因素

3、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因消费者充分相信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按照广告实施购买行为

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广告的基本功能是传递信息,同时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 4.p220 221简述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发布有奖的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但无法得到所称“奖励”的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设奖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品种、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被限制处分权或不可能实现其价值的奖品。

5、其他欺骗性有奖享受行为。 思考题 1. p224 1.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时,会发生哪些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有奖销售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购买者,可以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现实中,尤其损害责任的界定比较复杂,受害消费者通常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活动救济。因此,规定受害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利于消费者在不同阶段及时得到救济。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经营者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是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实施者规定了刑事责任:1谎称有奖,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如果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新产品质量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次

名词解释

1.p227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2.p136 商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p148拥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p143 商业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p144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总额按一定的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6.p247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填空题

1、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

2、对方单位

个人

中间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调控 干预

监督

服务

简答题 1.p237 1.简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1、信息的公开性,非公开的信息即使是捏造的,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2、信息所言事实的虚假性。真实的事实描述或性能对比得出的结论也不属于商业诋毁。

2.p136-141 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以争夺市场为目的。主观上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具有故意,如果是出于无奈或者是勒索而进行了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则不够成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形式进行。往往都是通过帐外暗中给付的方式进行的。

3)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中间人。

4)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以财物行贿和以其他手段行贿两种方式。财物主要表现为能折算为金钱的各种费用,其他手段主要指国内外旅游、考察、提供居室等等。

5)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不但违反了《反法》,也违反了财物、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3.p246 3.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危害型?

1、阻碍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2、损害市场经营者的自由、竞争与合法利益。

3、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兵贵神速行政机关的威信与执法效率;

5、不利于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4.p254 4.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及危害有哪些?

.行政垄断表现形式有五类:

1、地区封锁;

2、部门垄断;

3、强制交易;

4、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5、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垄断的危害: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行政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和政治危机。

思考题 1.p150、136 1.商业贿赂行为与刑法上的贿赂罪有何区别? 第四次

不定项选择

1、B

2、C

3、D

4、BCD

5、C

6、C

7、ABCD

8、ABCD

9、A

10、C 名词解释

1、P262

公用企业:

2、P263 搭售:

3、P269 低价倾销行为:

4、P256串通招标:

5、P251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

6、地区封锁:

填空题

1、公用企业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市场交易关系

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2、商品交易应遵守

合同自由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行为

排挤竞争对手

独占市场

4、串通投标

太高标价

压低标价

相互勾结简答题

1、P262

1.如何理解禁止公用企业滥用优势行为的意义?

2、P268 2.如何认定搭售行为?

3、P274 3.哪些行为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

4、P280 4.简述串通投标行为的特征。

论述题 P2601.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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