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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HSE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有企业HSE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出现安全生产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和社区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护作业和工作区环境不受破坏,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企的HSE监督管理工作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健康损害事故为目标,坚持“严格科学的管理,狠抓实干的作风,细致有效的工作,以人为本,爱护环境,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构建以基层为重点的HSE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目标管理、专业管理和岗位管理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以全员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企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国企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HSE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HSE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企及所属单位成立HSE委员会(亦称安全生产委员会),国企HSE委员会是国企HSE工作的最高决策和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国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国企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处、室长为HSE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担任,国企HSE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

HSE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决定;

(二)负责建立国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审定国企HSE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和奖惩方案,督促落实;

(四)对所属单位HSE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五)监督执行HSE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全员HSE岗位责任制;

(六)组织、协调HSE大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七)组织、协调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立项整改及复查验收;

(八)审核评估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十)负责一般事故的审批处理,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审批,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十一)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十二)讨论决定HSE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十三)决定直属各单位安全总监的人事任免;

(十四)每年召开至少两次HSE安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重大事项;

(十五)其它应由HSE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宜。 第七条

HSE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HSE委会提出年度HSE工作计划建议;

(二)及时向国企HSE管理委员会提供安全生产动态、安全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和有关决议的提案等;

(三)具体组织落实HSE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四)草拟HSE相关管理文件并提交国企HSE委员会批准;

(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的HSE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企级的HSE综合检查和考核;

(七)督促并协助各单位推进HSE管理体系建设;

(八)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HSE委员会汇报;

(九)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十)完成与上级业务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络及HSE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的HSE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完成国企HSE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安全生产任务;

(二)讨论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三)适时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讨论处理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五)及时汇报事故情况,按规定对一般C级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批;

(六)审核本单位向国企HSE管理委员会汇报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HSE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本单位HSE管理委员会负责。负责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及时向本单位HSE管理委员会提供安全生产动态、安全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和有关决议的提案,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HSE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设安全环保归口管理部门(HSE办公室)和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非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设安全环保归口管理部门(HSE办公室)和安全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在基层及生产经营一线岗位设置安全员。

第十一条

国企及所属各单位设安全总监(副总监)岗位,国企及国企各直属单位成立安全环保监督站,其下属(或管理)单位的安全总监及安全监督为监督站的组成人员,各直属单位的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安全环保监督站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国企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

(二)在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的主持下,组织对同级副职、职能部门执行安全环保责任制情况的督察,并定期提出考核意见;

(三)组织本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网络,指导、协调安全监督站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负责审查本单位安全环保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要点、运行考核及奖惩办法等;

(五)监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安全环保检查;

(六)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环保监督会议,分析安全环保情况及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七)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环保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环保工作水平;

(八)监督本单位安全环保合理的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费用预算及落实情况,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建立执行安全总监(监督)述职制度,定期向HSE委员会汇报安全环保监督工作,国企安全总监每年至少一次,各单位安全总监、副总监每年至少2次(并报国企安全环保处备案);

(十)组织监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十一)接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具体负责组织、落实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所属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接受安全总监委派或单位聘请,负责本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依据现场生产实际和施工安全设计方案,编制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计划,经安全总监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对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现场进行整改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三违”现象,现场监督应及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式两份),并监督现场及时整改完成;

(四)严格执行安全监督作业,依据现场监督计划和监督岗位作业指导的规定频率和内容,对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遵守安全监督述职制度,定期向安全总监、安全监督站汇报安全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次。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在本单位安全总监(副总监)领导下,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根据本单位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要点和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实施安全监督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经本单位总监(副总监)批准后实施;

(三)选派符合资格的安全监督,组织开展安全监督的业绩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四)定期分析现场安全环保管理情况,组织现场监督,及时编制完成监督工作报告,报本单位总监(副总监);

(五)跟踪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度,并监督隐患纠正预防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专(兼)职安全监督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安全监督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HSE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以及部门HSE责任制,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六条

责任制应覆盖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其它相关活动,企业HSE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科学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生产作业计划指导文件及其它必要的制度及文件。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HSE职责。

第四章

安全环保技术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科学技术在安全环保上的作用及应用,认真组织安全环保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环保实用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提升安全环保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要积极开展安全环保领域的各项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适用安全环保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改进创新,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环保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环保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环保技术革新,开展好合理化建议及其它有利于安全环保技术改进创新的活动,并对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途径,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HSE教育和培训,使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思想观念,养成良好的HSE观念意识及行为规范,不断提高员工HSE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和足够的HSE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HSE部门主管及HSE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国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及HSE管理人员有义务参加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应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有证书,证书由单位HSE主管领导签字生效,未经培训人员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的业务及HSE教育培训不得少于56学时,转岗员工的业务及HSE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单位临时雇用人员的业务及HSE教育培训原则上按照新员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更换使用新设备以及对原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HSE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组织并鼓励员工参加HSE继续教育和培训,持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技能和HSE能力。

第六章

HSE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企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HSE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国企HSE检查由国企HSE管理委员会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事业部及各国企直属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HSE检查,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HSE检查,班组及岗位要落实每日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单位HSE总监应亲自参加安全检查。有安全生产联系点的领导每季度应到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全年可有1次委托他人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帮助联系点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或专业HSE检查。

第三十一条

年度HSE检查主要针对以下(但不限于)情况进行:

(一)单位及主要领导执行国家、企业所在地(省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情况;

(二)单位及主要领导执行集团公司、国企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决定、通知等情况;

(三)单位HSE制度健全规范情况;

(四)全员岗位HSE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

(五)单位HSE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七)安全环保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八)生产设备、生产设施、仪器仪表(含备用)运行与管理情况;

(九)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与车辆(含职工自驾车)管理情况;

(十)消防制度、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全员HSE教育、培训、宣传与员工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立项、整改情况;

(十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存放情况;

(十四)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十五)为保证HSE所需要的资金是否列入预算及投入情况; (十六)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落实HSE值班制度情况;

(十七)各单位HSE检查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十八)各单位完成国企(或安全环保处)布置的临时性HSE工作(活动、总结、汇报、统计数据、信息等)情况;

(十九)全员HSE意识、观念建立情况及HSE知识、技术(应知应会部分)了解掌握情况;

(二十)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客户、周边居民对企业HSE工作评价情况。

第三十二条

日常性检查主要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进行:

(一)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

(三)消防安全;

(四)劳动纪律;

(五)工作秩序;

(六)操作规程;

(七)安全保卫;

(八)其他应予以考虑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不断完善HSE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HSE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必须严肃对待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组织HSE评价,符合生产作业条件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而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HSE投入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保证用于HSE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考虑并优先保证HSE费用,按实际需要列支HSE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经费:

(一)HSE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各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主要或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投资安排的项目按规定报国企规划计划处及安全环保处,由规划计划处组织立项审批;

(二)各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应将HSE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经费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 HSE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HSE部门负责检查及督促实施;

(四)HSE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HSE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HSE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HSE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HSE技术措施: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HSE日常维护及应急设备、车辆;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的防护;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体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经营及服务场所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经营及服务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生产、经营及服务场所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职工较集中区域的职工卫生室、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培训:参加HSE培训;为企业员工建立的“HSE教育室”;购置或编印HSE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国企及所属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HSE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接受HSE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完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九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企及所属单位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作为HSE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接受HSE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企主管HSE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工会主席、机关处、室副职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国企交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处。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整体部署,实行切实有效地监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每年初应与本单位驾驶人员签订驾驶安全责任状,并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格禁止酒后、带病及疲劳驾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四十九条

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禁止到期报废及“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运输车辆、公务车辆、租赁车辆及职工自驾车辆的管理与控制,要根据季节及地形地理情况的变化和不同,采取针对有效的措施,保证车辆能够安全行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不允许车辆上路,确保杜绝交通伤亡事故。

第五十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主要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的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损坏修复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定期通报驾驶人安全驾驶情况,并对违犯交通安全法规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处分,造成伤亡后果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降职降级处分。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七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八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条

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环保管理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环保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环保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环保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环保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环保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和协调。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环保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环保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环保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单位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十八条 单位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联系及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六十九条 单位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集输站、危险化学品、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以及消防火灾、食物中毒、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联动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应保证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每个专项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演练中应拍照记录,演练后做总结点评。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应包括自救、互救和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训练,必要时应对涉及的周边相关方及社区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 第七十二条

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慌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控制和扑灭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第七十三条

单位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不得超过一小时)报告国企主要领导及机关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

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环保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六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上报,发生伤亡及重、特大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国企(主要领导、办公室及质量安全环保部),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违犯劳动纪律以及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八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重视对未遂事故的管理,利用未遂事故对职工进行警示性教育,消除事故诱因,纠正违章行为,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具体规定请按照《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章

项目HSE管理

第八十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以下称项目)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严格实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三同时”,委托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项目图纸设计及施工设计时,要提出安全环保要求,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环保资质进行验证把关。

第八十一条

项目应含有必要合理的安全环保及人员培训经费投入,具有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项目申报单位(或批准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组织进行安全论证,未能通过论证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八十二条

项目委托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环保资质进行验证把关,不得委托不具备安全环保资质的施工及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的施工及监理,项目委托单位作为项目的安全环保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的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HSE管理及监督,同时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理,及时纠正违反HSE管理规定及可能造成安全环保伤亡污染事故的违章行为,视情况暂停项目的进行。具体规定请按照《国有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五章

值班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执行值班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酒店等单位,要保证负责人24小时值班在岗(主要领导在家、外出或休假,应保持联络畅通)。

第八十五条

遇节假日,各单位应加强值班,指定值班领导,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值班人员安排表,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事先防范和应急准备。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值班制度落实情况组织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六章

HSE文化

第八十七条

国企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需要HSE支持与保障,有效的HSE管理保障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以人为本,关注健康(身心健康,行为健康,语言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保优先,和谐发展”是国企的HSE理念观。

第八十八条

员工是实现HSE目标的根本保障,是各项HSE管理工作的主动力和积极因素,全员参与HSE及员工快乐、主动、守序的工作态度决定HSE的成败。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文件、决定、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是HSE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HSE体系是必要和不可缺少的。

第十七章

HSE信息管理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逐步地建立起HSE信息管理系统,提高HSE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信息系统:

(一)安全生产数据库;

(二)生产监控调度系统;

(三)员工HSE信息管理系统;

(四)设备、设施管理系统;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

(六)规章制度管理系统;

(七)故障事故管理系统;

(八)检查整改管理系统;

(九)资料档案管理系统;

(十)应急指挥调度指挥系统。

第十八章

各直属单位HSE管理

第九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对其所属企业的HSE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应做好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领导是HSE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实行HSE专业化管理,应针对本行业及本专业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制度(含规范、流程、标准等)体系并组织执行,监督落实。

第九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HSE员工队伍,定期组织交流和考核。

第九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规划、安排及检查HSE工作,及时发现并组织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应每月按时上报HSE情况。

第十九章

基层建设

第九十七条

基层处于HSE工作的主体地位,应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及文件等在本单位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处于HSE工作的首要位置,负有组织本单位HSE各项工作,完成国企下达的安全环保工作目标的领导责任。

第九十八条

基层应确保HSE管理工作覆盖全部生产作业区域、环境、工序、流程、设备及人员,确保HSE管理工作与生产作业同时进行。

第九十九条

基层实行HSE岗位管理,应保证各岗位都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员工按规程、流程及制度进行生产作业。

第一○○条

基层应做到全员参与HSE工作,员工对HSE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违反HSE制度规定的做法及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报告,对违反HSE制度规定的指令有权不执行。

第一○一条

基层应关心员工的工作及生活,保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让员工满意自己的工作及所处的环境,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遵守执行本企业的HSE承诺。

第一○二条

基层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持续改进和提高HSE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章

HSE与员工家庭

第一○三条

基层将“以人为本,关注健康(身心健康,行为健康,语言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保优先,和谐发展”的理念告知员工亲属是重要和必须的。

第一○四条

基层应将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及其主要情况告知员工亲属,并请亲属配合好员工的工作。

第一○五条

基层应将企业为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安全而制定的HSE制度的基本内容告知员工亲属,并请他(她)们督促和监督员工自觉遵守。

第一○六条

基层应向员工亲属讲明,员工有必要在投入工作前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

第一○七条

基层应将经营班子(集体)的主要情况、特点和关于企业发展的主要思路想法告知员工亲属,并请求他(她)们的支持。

第一○八条

员工亲属应当知道,把员工思想情绪上的非正常波动及时地告知企业是非常有益的。

第一○九条

基层应定期将员工在HSE方面的表现告知员工亲属,将优秀员工和他(她)们的表现一并告知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一○条

基层应当建立起自己的企业文化,并得到员工及其亲属的认同和响应。

第二十一章

考核奖惩

第一一一条

国企实行指标与HSE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各单位应完成国企下达的HSE指标,同时做好HSE日常管理各项工作。

第一一二条

国企对各单位实施

HSE年度考核评比,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HSE日常管理经考核合格,即认定为安全环保达标单位;对HSE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HSE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国企HSE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环保先进单位称号,安全环保先进单位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一一三条

员工在HSE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各单位给予奖励,特别优秀的,可向国企推荐评(审)定为HSE先进个人,国企HSE先进个人每两年评(审)定一次。

第二十二章

第一一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确保HSE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第一一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一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炼油厂企业hse管理办法

HSE管理办法

HSE考核管理办法

HSE责任制管理办法

企业HSE岗位职责

HSE管理办法(石油管线)

隧道施工HSE管理办法

某公司HSE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18项目HSE管理办法

燃气HSE管理办法[优秀]

企业HSE管理办法
《企业HSE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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