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晋城煤业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监局,安监局下设安全监察处、综合处、技术装备处、安全纠察队、西区安监站、班组管理处。安全监察处下设井下监察科、井上监察科、事故分析科;综合处下设信息科。
一、安全监察局职责:
1、安全监察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按照集团公司安委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办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件和安全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安排,并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协调会议;
3、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并督促各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4、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的作业地点或场所提出整改意见;
5、对所属各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奖惩;
6、督促、协助实施《晋城煤业集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纠察队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止、打击周边小矿越层越界行为,保护矿区资源;
8、负责对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局定重伤和重大非伤亡以上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指导、协调煤矿救护队伍救灾抢险工作;
10、对安技措经费使用和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1、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1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培训,审查发放安全资格证件;
13、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体系的运行实施和管理评审工作,及时制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14、传达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和会议精神,及时收集、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信息,并以《安全简报》等形式反馈有关领导、各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安全监察局综合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年度安全工作安排和考核奖惩办法的制定,贯彻执行与落实兑现及年度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2、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法令和条例等,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3、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工作,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目标和实施。
4、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活动,掌握各矿、处的安全动态和情况,协助局领导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5、协助局领导组织各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协助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的文件收发、送阅、督办工作。
7、负责对各单位进行安全工作考核,并管理好安全奖励基金,按时办理有关奖罚手续。
8、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安全工作考核及安全奖金提取、发放及核算工作。
9、及时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并按时按规定进行工伤登记、统计。
10、负责安监局公章保管和使用及职工工资、奖励、生活福利核算、领发工作。
11、协助局领导做好有关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安全监察局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
2、组织全处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查隐患、反“三违”,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隐患问题;
3、组织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并负责资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4、组织或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同时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每月隐患排查会议的召开和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6、负责安全调度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全集团公司安全情况作动态分析;
7、参加每月的生产例会;
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一)监察处井下监察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处长的领导下,完成本职各项业务工作;
2、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对各矿井下的安全检查,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查隐患、反“三违”,加强检查的检查和管理的检查,尤其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隐患问题;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4、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大检查活动;
5、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监察处事故分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处长的领导下,完成本职各项业务工作;
2、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深入现场查隐患、反“三违”,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隐患问题。
4、组织或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勘察、取证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监察处地面监察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处长的领导下,完成本职各项业务工作。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五矿地面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及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做好收集、整理、登记、反馈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地面单位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的追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监督执行;
5、负责季度地面二级单位的安全考核工作。
四、安全监察局班组培训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职工安全培训计划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审核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落实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负责安全培训计划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达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资格证培训、复训、考核验证等工作。
5、负责编制集团公司特种工种、班组长年度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完成情况。
6、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五矿四级培训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对班组长的千日安全遵章保险金进行考核、发放工作。
五、安全监察局煤炭纠察支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省总队和集团公司主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纠察队伍建设和队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业务管
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完成省总队和集团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着重保护煤炭资源和国统矿的安全生产。
2、按照执法程序,加大监督查处国有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地方小煤窑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保护国有资源不被侵蚀。
3、加强整顿国有井田范围内的采矿秩序,彻底取缔乱采滥挖私开矿井,确保采矿秩序正常运转,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国统大矿安全生产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4、各纠察分队严格按照要求每月对A类矿井进行调查实测一次,每季度对B类矿井进行实测一次,及时掌握国有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地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并将实测结果上报纠察支队。
5、对煤炭准销票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同时监督检查井田范围的地方小煤窑地销煤的煤炭准销票使用情况,对未使用煤炭准销票的单位和车辆要严肃查处,同时检查煤炭准销票的回收情况。
6、当集团公司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的小煤窑威胁大矿安全生产时,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进行制止。同时要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做好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7、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做好“收缴两条线”。处罚要公正、公平。
8、每季度要对所有措施井进行安全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时处理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措施井的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情况。
9、督促检查集团公司措施井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定、指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10、对各措施井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上报。
11、掌握煤业集团措施井的安全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全面完成本处的业务工作;
2、组织本处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依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积极深入现场查隐患、反“三违”,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隐患问题;
4、负责组织各矿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汇审,并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集团公司安技措计划的编制、下发,完成情况的汇总,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6、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全面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典型经验、新技术和新工艺,并积极推广应用;
7、负责安监系统检测装备、工具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8、负责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长远规划;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七、安全监察局驻西区安监总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寺河安全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
2、组织全站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寺河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查隐患、反“三违”,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隐患问题;
3、对寺河矿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参加对寺河矿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同时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按时参加寺河矿矿长安全办公会;
6、向安监局领导及时汇报寺河矿安全生产情况;
7、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