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
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今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总体要求。要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档次和优化人居环境的有利契机。坚持¡°适宜居住、舒适安全、环境优美、低碳环保、具有特色¡±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批规划设计品位高、质量好、有地域特色的棚改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建设局、棚改办等管理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上共同将这一民生工程抓好、抓实,实现民有所居、居有所乐。
哈尔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城市,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生活的发展模式使城市居民住房历史欠账较多,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住房问题成为最突出的民生问题。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第26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新战略实施,特制定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二是全市统筹,综合协调;三是易地安置优先,边建边拆,先建后拆;四是整体改造,综合配套;五是棚改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六是棚户区改造与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有机结合。从2011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
为了使棚户区改造工作更好的更快的的开展,我市从政策扶持入手,加强了三个方面:
1.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政策。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棚改工作和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扶持政策,组织专门力量,跑部进京,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今年争取国家棚改专项补贴1至2亿元。
2.用足我市现有棚改扶持政策。积极有效运用我市现有土地划拨、税费减免、配套建设、征拆资金存储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作用。
3.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出台规划保障政策,优化项目规划指标,棚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要与容积率挂钩,在满足规划出精品、出环境以及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优化挖潜,保证项目效益。 出台土地出让金周转保障政策,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由市财政拨付相关区,用于实施征拆。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现在,我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
工作流程做一下简单介绍,请各兄弟单位给予批评、指正。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3、《哈尔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
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
的意见》
8、《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
9、《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0、《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1、《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审批事项
1、《规划条件》及附图
2、《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棚户区改造专用)及附
图。
必备材料
1、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
件;
2、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征询项目用地规划条
件的文件。
3、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及征收范围图;
5、现状环境照片
6、所在辖区政府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文件
7、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工作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具体流程
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来函征询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现
场踏查→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附图,同时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发《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棚户区改造专用)及附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程序;
2、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1)不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告→召开专家审查意见会→经规划法定核准图审查委员会议审定通过→征求各相关部门及规划地段内相关厉害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公示30日→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2)如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 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完成后,再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以划拨形式供地的项目
审批事项:
1、《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2《选址定位的函》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建申请文件;
3、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方案;
5、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
6、现状环境照片;
具体流程
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现场踏查→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和《选址定位的函》及附图。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办理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程序。
(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同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修改程序一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建设用地定位通知书》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与《规划条件》附图一致);
4、由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6、住宅项目需提交廉租住房交付承诺书。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审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工程项目,征求地震局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定位通知书》及附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仅限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气象局、市卫生局(仅限公共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市人防办、市国家安全局,实施土地、防震、防雷、卫生、人防工程和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审批。需要占用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对需要现场踏查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上述部门联合踏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收费联系单》
3、《关于核准土地出让金的函》(以出让方式供地)
必备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土地出让金相关文件或办理结果通知书;
2、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最终规划设计方案增加地下面积,需重新核准);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报批图(含终审及相关图纸CAD电子文件);
4、配建廉租房房源确认书;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最终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设计报批图及城市设计方案审查→批前公示10个工作日→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发证之日至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