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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服装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服装店委托经营合同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女装品牌专营权及位于号平方米卖场,委托乙方代为经营,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号品牌女装专营店,全权交由乙方代为经营,甲方提供品牌代理权、营业资质等一系列经营所需证件和房屋租赁使用手续。委托经营范围包括年度已到货服装件原价元、2014年以前年度件原价元,品牌服装件原价元、饰品配饰件原价元的资产,以及用于经营所用的银行隶属于甲方名下账号的使用权与工商营业执照下对公账户的使用权与支配权。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品牌管理权及卖场经营管理的一切

事项委托乙方全权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卖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乙方有义务确保甲方委托资产的保值,并以专业服务运作模式为基础,依托完整的市场定位体系,优势资源,提升牌女装的市场形象,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传导先进商业管理理念,保障本商铺整体运营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品牌的升值与保值,最终达成甲、乙双方的共赢局面。

第二条:委托经营相关事项

1.乙方独立处理一切牌及专营卖场经营相关的一切事务,独立经营,收获管理费之外的收益。

2.甲方将牌服装年度存货、年度存货共计件原价元作为保底库存总额,合同履约到期后,保底库存总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并以现金方式返还甲方。

3.甲方考虑乙方资金周转问题,将合作开始的第一笔货款元作为借款,借给乙方用于的经营管理启动资金,乙方需在合同履约到期前天返还甲方。

4.甲方的前期库存即年以前年度牌服件总价元,品牌服装件总价元、饰品配饰件总价元的流动资产,乙方必须积极清理,清理所售货款二八分成,%属于甲方回笼资金,%作为乙方管理受益。乙方销售甲方库存时需沟通无阻,如需4折以下特殊折位销售时需向甲方报备,防止甲方资产损失的扩大。

第三条:委托经营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以年为单位与甲方约定合同时间,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方不得提前解约,或在未得到乙方确切的续约意向之前不得提前与其他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否则也视为违约。(乙方无论续约与否都应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

委托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生效日起,保证及卖场的债务结算已结算清,乙方不承担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所有债务。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当月当季服装营业额10%的管理费用,按月结算。

3.甲方在合作前需盘清年月日前的店内所有库存(所有货物的品类,件数,金额),交予乙方管理以便于合作后的清理工作。

4.甲方协助乙方管理在银行对公账户及隶属于甲方名下银行卡的网银业务划转业务。

5.委托管理期间,除经营资金需求之外,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相关运营中关于场地租赁费价格谈判、装修设计与调整、经营总体方向等问题。

6.甲方在合同期内不承担及卖场的任何费用。

7.甲方允许乙方投入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并允许乙方在经营资金流转通畅的条件下回笼资金。

(二)乙方

1.乙方自签订合同期起,有权使用卖场中的一切物品(办公用品,家电,生活用品等)与资金往来账户。

2.乙方对牌销售管理拥有自主权,决策权,开展与服装销售一系列相关经营销售策略等活动。

3.乙方按合同规定如期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即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当季服装销售额的10%付于甲方,作为其管理费;

4.乙方按合同规定,将甲方委托的前期库存当月清理回收资金,于清理销售的次月10日前交付甲方。

5.乙方承担由合同生效日之后的所有的运营费用(人工、房租、水电及物业、订货、差旅、培训、运输、广告、推广等)。

6.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7.乙方负责经营过程中卖场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卖场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8.乙方必须做好营业场所安全、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9.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10.乙方以其名义与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所聘用人员的薪酬、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8.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税款税务、工商审验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用及委托库存清理回笼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履行,若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自逾期起按应付总额每日2%加收滞纳金。

3.在本合同执行期中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中心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

以赔付。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若乙方在委托期限中,平均每年销售金额低于万元以下(含本数),将被视为乙方无能力再继续经营管理该品牌及卖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发生乙方私自隐瞒并占有甲方委托清理库存资产不予承兑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委托期限内,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形式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为原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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