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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2: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目 录

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岳某与周立波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汉门(上海)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朱某、欣澜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温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2年年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闸北区七浦路白马大厦某室内可能存在销售冒牌服装行为。该场所系商住楼,平时房门紧闭,供堆放服装使用。鉴于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及时向市公安局新客站地区派出所通报了案情,并进行联合办案,采取相应措施对该场所进行持续观察。3月30日,在确定当事人进入该场所后,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立即行动,发现当事人谢某在该场所内存放有涉嫌假冒“BURBERRY”、“PRADA”商标的服装共计1036件。

经查,2011年12月10日,当事人谢某从广州某服装市场购入一批假冒“BURBERRY”、“PRADA”商标服装共计1267件,在其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进货金额合计人民币98250元。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假冒“BURBERRY”商标服装231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3820元,获利5030元。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5000元。

处理结果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2012年5月17日,闸北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036件,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工商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中查处的一起个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数额较大的案例。本案的成功查办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排摸,扫除盲点。工商部门在排摸掌握线索后仔细分析情况,深入日常监管盲区,做好行动预案。二是耐心观察,选择最佳行动时机。因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商住两用楼,楼宇内有各类经营主体,也有普通家庭住户,在未证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未采取破门而入的粗暴执法方式,而是耐心守候,寻找最佳机会。三是现场检查,细致入微。考虑到仓库中尚有大量非侵权服装,工商部门在检查中从堆积如山的服装中区分出侵权服装,并在一不显眼处找到了当事人的仓库账册,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锁定了有力的证据。本案的查处,不仅对不法商贩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促进了七浦路服装市场群经营户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7日,安徽省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智利903箱遥控器。由于上海海关法规处前期在通关系统中将天长地区出口遥控器类产品列为侵权高发产品,审单关员遂对该批货物下达了“审核是否侵权”的布控查验指令。4月9日,洋山海关查验关员随机抽开一个纸箱,发现遥控器上都贴着一张小纸条,其中一个遥控器的纸条贴的有些歪,边上隐隐露出了“LG”两个字母的一小部分。海关查验关员当即将纸条撕去,遥控器上果然标注着醒目的“LG”及笑脸图形商标。看着一个集装箱内用纸箱装得满满的“贴条遥控器”,查验关员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批数量巨大的侵权遥控器,遂决定进行清箱彻查。经过一箱箱开拆、一个个“撕条”,近30万台标有“Philips”、“LG”及笑脸图形、“Panasonic”商标的遥控器被查获。经海关通知相关权利人后,三个商标的权利人都确认该批遥控器为侵权货物。此案案值近530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经查,这批货物包括标有“Philips”商标的遥控器50100台,标有“LG”及笑脸图形商标的遥控器171000台,标有“Panasonic”商标的遥控器29100台,合计价值人民币529.6万元。在完成案件调查后,考虑到涉案货物数量较大、案值较高,涉嫌刑事犯罪,上海海关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将涉案信息向上海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在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后,2012年12月,上海海关将该案件移送给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局。现公安部门已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开展“国门之盾”专项行动、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电子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查获的案值较高、侵权商品数量巨大、侵犯多个知识产权、且侵权手法隐蔽的电子产品侵权案件。本案也是上海海关突破常规办案思路,开展地区侵权高发产品行业性打击的一起典型案例。其特点为:一是调研分析、风险管理。上海海关在对历年查获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近六年来查获的侵权遥控器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其国内发货人大都来自于某些地区。办案人员通过深入调研,摸清遥控器类商品在上海口岸的出口趋势,及时开展了打击侵权专项行动。二是查验细致、锁定目标。本案中海关审单关员通过专业审单,及时准确锁定侵权嫌疑货物,堪称海关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查获侵权货物的典范;而海关现场查验关员通过细致查验,将侵权手法隐蔽、妄图通过掩盖侵权标识手法逃避海关监管的假冒遥控器及时拦截。三是部门合作、有效打击。本案亦是上海海关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协作办案的典型。为加强刑事打击力度,上海海关与公安部门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配合机制,更快、准、狠地打击进出口环节涉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岳某与周立波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注册了zhoulibo.com域名,并在该域名所属网站发布:“我们认为海派清口表演者周立波先生与其他愿意购买及使用此域名的人士相比,可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并且我们也很喜欢他的表演,我们很乐意这个域名可以由周先生来购买和使用”、“如果询价者确实有意购买此域名,请您先慎重考虑您的预算是否达到以人民币十万元为单位,以免无谓浪费您的宝贵时间”、“周立波 zhoulibo.com本域名诚意转让出售中,期待有识者联系”等信息。嗣后,被告周立波以其对拼音“zhoulibo”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等为由,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请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周立波所有。2011年12月7日,亚洲域名中心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姓名的拼音完全一致,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岳某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岳某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明显恶意为由,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周立波。2011年12月16日,岳某不服上述裁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域名继续由原告注册、使用。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对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既不享有合法权益,又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已经因其自1984年以来一直使用其姓名“周立波”参加各类商业表演,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zhoulibo”是被告周立波姓名拼音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根据相关公众所处的语言环境和一般语言习惯,相关公众一般会以汉语拼音的方式识别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此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涉案网站中关于周立波与涉案域名关系的相关表述,也加深了相关公众将被告周立波与涉案域名相关联的印象。原告不但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而且以高价要约出售的方式转让涉案域名,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可见,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显然具有恶意。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名人姓名在商品促销、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中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将名人姓名、译名、别名等抢注为商标、域名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属于典型的将知名艺人周立波的姓名拼音抢注为域名的案件,在确认名人姓名中蕴含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本案的裁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采用混淆标准,认定涉案域名的使用极有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周立波相关,判决涉案域名归周立波所有。

汉门(上海)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美国参数技术公司(PTC)是《Pro/Engineer》(以下简称PRO/E)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律师于2012年7月9日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投诉:汉门(上海)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门上海公司)未经PRO/E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使用PRO/E计算机软件,并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

文化执法总队受理后,现场检查了当事人汉门上海公司在松江区洞泾工业区二区的办公场所,发现内有16台计算机内复制、安装和使用了PRO/E计算机软件16套。当事人无法提供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使用证明材料。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4月25日期间,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参数技术公司(PTC)的许可,在其工程办公室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了PRO/E计算机软件14套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图纸的设计和查看经营活动。经著作权人核实上述14套PRO/E计算机软件均属盗版软件;经当事人和著作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该软件每套货值(市场平均销售单价)为人民币8万元。期间,当事人曾于2012年3月26日通过著作人的软件销售商购买了2套正版PRO/E计算机软件并安装使用。2012年5月28日,著作权人委托律师向当事人就有关PRO/E计算机软件侵权事宜发函,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未停止侵权行为,但相关证据证明其中2套PRO/E计算机软件为当事人购买的正版软件。

案发后,当事人于2012年8月10日卸载了上述擅自复制安装使用的14套PRO/E计算机软件。并于2012年9月26日与著作权人美国参数技术公司(PTC)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与PRO/E计算机软件销售商签订了购买12套正版PRO/E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软件服务采购合同》,每套单价人民币8万元,购买金额共计96万元,取得了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安装和使用的权利。

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违反了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卸载盗版软件,并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获得了合法授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常态化的部署下,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查办的处罚额度首次达到10万元的案件。本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联合执法、确保有效取证。总队立案后,在对案件调查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加强协作、联合执法,确保了有效取证,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成功案例。二是办案人员攻坚克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查办,对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求较高,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对软件有深入研究。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事先做好相关取证的准备工作,使得案件取证顺利展开。

三是发挥教育作用。在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1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侵犯著作权的企业具有深刻教育意义,对企业正版化工作具有推进作用。

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3M公司是发明专利“逆反射制品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95193042.7)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共有四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19涉及外露为球体逆反射制品,独立权利要求10涉及逆反射制品的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7涉及包含有逆反射制品的穿着制品。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大量生产型号为DM199

1、DM1992的荧光阻燃警示带以及使用该荧光阻燃警示带的反光衣(DO1T13/15/19),并通过全国各地的办事处以及中英文网站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产品。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产品制造和使用专利方法),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道明材料公司辩称:

1、被控侵权的“反光带”产品并非购自被告,并非直接来源于被告,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与被告无关;

2、原告援引为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单方委托的鉴定,其中鉴材的来源不明,不是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故被告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可,同时认为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合法,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

3、前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所述样品具有与原告专利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且能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综上,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购买证据物品取得的送货单、名片、网站公证和原告提交的宣传册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被告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1、17和19的保护范围。但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原告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专利方法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实施了原告的发明专利,虽然被告针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许多异议认为其不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其提出的理由也缺乏说服力,故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的三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的获利,也未提供确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法院最终依据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了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有关被告对原告专利方法侵权的指控,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未能证明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的是新产品,故法院没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未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德国豪沃拉普鲁布斯特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就被请求人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请求事项为: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进、出口侵权产品,并消除影响;

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磨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3、责令被请求人销毁或删除包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及相关内容;

4、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5、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主持调解。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向被请求人发出答辩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1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此案采取缺席审理。

处理结果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做出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专利名称为“岩层钻具”(专利号为ZL98812933.7)发明专利权的侵害,不支持其他请求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请求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中,尽管被请求人缺席行政机关组织的审理活动,但是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本着“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通过口审、对与本案相关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询问等方式,主动、尽责地调查核实,确保在一方当事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情况下公平审理、查明事实,最终认定了被请求人制造系争产品的行为,并经技术比对判定系争产品全面覆盖了本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作出了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利,以本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59号402室、101室为经营场所,通过淘宝网站上开设的“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06万余元。

201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案发地当场查获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1183件,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遂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提起公诉。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与权利人安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就该公司的市场直销模式、定价方式、直销人员的利润空间出具了详细说明,从而判断在正常的销售情况下,安利公司正品的成本价格不可能低于标价的七折。再通过一一比对被告人的每款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判定出被告人大量、长期销售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正品”,显然不符常理,因此认定被告人具有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故意,驳斥了被告代理人的无罪抗辩。尽管犯罪嫌疑人所有的销售金额没有记账,但检察院与鉴定机构加强沟通,根据网上支付宝的交易记录,通过排除虚假交易、正宗商品交易等情况,取得认定销售金额的相关数据资料,为法院判案量刑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审理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24日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了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陈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近年来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量刑最重的案件之一(法定最高刑七年)。本案在如何认定被告人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金额上均存在不小的难度。检察院深入分析法律适用,积极开拓办案思路;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联系,取得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故意的证据;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准确认定被告人售假的犯罪金额,最终确保了案件的质量,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者受到严厉惩罚。

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提供的线索,称有一张姓男子,从福建等地购入假冒品牌高尔夫球杆配件,在沪加工组装并对外批发销售。接报后,总队迅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不久成功查获假冒“卡拉威”、“美津浓”等品牌体育用品(高尔夫球杆等)5000余件,破获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破获后,专案组继续扩线深挖,发现并掌握了与该案相关的涉及京、沪、闽、鲁、粤等多地的销售网络及生产源头窝点。由于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且制假售假行为已形成产业化经营,专案组遂报请公安部经侦局发起联合行动。2012年7月,在公安部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京、沪、闽、鲁、粤五地警方联合开展集群打击,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假冒品牌高尔夫体育用品犯罪网络,共破案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翟某等50人,打掉犯罪团伙1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1个,缴获各类假冒知名品牌的高尔夫球具30万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1万枚、制假设备38台,涉案金额共计5000万余元。

审理结果

2012年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贺某有期徒刑,并分别罚金人民币25万元、16万元。7月2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点评

该案系“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期间,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首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案件成功侦破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深挖源头。市公安局领导牵头经侦总队加强深挖扩案,从已破案件着手,咬住点滴线索一查到底,最终查清涉及五省市的售假网络和制假窝点。二是周密部署。收网行动前,公安部多次指导各参战地公安机关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充分评估突发情况风险,确保抓捕、搜查、取证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五地同时展开收网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多方联动。上海市经侦总队充分依托“部局指挥、总队组织、外埠联动”的一体化作战模式的优势,针对发现的跨区域线索,及时提请公安部经侦局发动集群战役。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协调下,市经侦总队发挥牵头指引作用,京、闽、鲁、粤等地公安机关紧密协同、联手出击、同时收网,一举突破全案,体现了跨省联动、警种联动、上下联动的合成作战优势。

朱某、欣澜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

上海太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公司)系中日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械的公司,其生产“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所涉及的技术属商业秘密。

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张某、乔某、庄某先后在太阳公司制造部任职,并分别与太阳公司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2004年,被告人朱某离开太阳公司,并于2007年8月注册成立了欣澜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被告人张某、乔某、庄某相继从太阳公司离职,并至欣澜公司工作。欣澜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朱某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太阳公司生产制造“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的图纸,违反相关保密协议,在被告人张某、乔某、庄某的帮助下,大肆生产与太阳公司“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

经司法审计,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欣澜公司共计销售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10台,给太阳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76万余元。

审理结果

经审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被告单位欣澜公司、被告人朱某等四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对此案做出了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欣澜公司、被告人朱某等四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对主犯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案件点评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断完善证据,对案件在证据规格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反复论证,解决了本案中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程度是否适当、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是否构成刑事侵权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上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在法庭审理阶段,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以及对四名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要求,检察院从被告的主观恶意、犯罪时间、犯罪金额、共同犯罪的配合程度等多角度予以了答辩,并明确建议法院对主犯判处实刑。一审法院全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做出相应判决。

温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日,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投诉称:2012年1月以来,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并由该社出版的《上海旅游交通图》被他人大量盗版制作,并在本市轨道交通站点内销售。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接报后,立即开展立案侦查。文保分局从盗版地图运输轨迹入手,查明这些地图是通过深圳深安平物流公司发货,然后运至深圳苏宇物流有限公司,再由其运至上海。通过查询苏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单,发现韩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落实了布控措施。同时,根据运输单上深圳发货方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启动落地查控工作。文保分局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找到开户人,并从其处获悉了“该账户实际使用人系开户人亲戚温某”这一重要线索,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温某。根据温某交代,于次日捣毁位于深圳市汇亿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内的非法印刷窝点。4月5日至11日,又在上海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等。经查,2011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得到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温某等非法盗印《上海城市交通地图》、《上海旅游交通图》及《上海城区交通图》共计12万册,涉案金额72万元。针对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温、韩等人交代有一王姓男子曾作为中间人的情况,文保分局循线追查,在深圳警方的协助下,在当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经审讯,王某交代了其居间联系盗版地图印刷活动,并通过在盗版地图上非法刊登旅游广告获取客户再转卖给旅游公司以赚取人头费的犯罪事实。

审理结果

本案经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韩某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3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此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牵涉的人员跨省际,侦破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做法和经验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接受举报、开展侦查;二是由物到人,锁定嫌犯。三是循线追踪、成功抓捕。四是乘胜追击、深挖扩案。公安部门没有仅仅满足于对售假分子的查处,而是注重打击制假源头,端掉窝点,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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