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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2:4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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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两岸同仁堂商标权之争、执行20多年的继承权公证规则被判无效案等,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1.两岸同仁堂商标权之争——北京同仁堂告台北“中华同仁堂”商标侵权 随着以同仁堂为背景的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在台湾播出,“同仁堂”品牌红遍海峡两岸,尤其在台湾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据了解,“同仁堂”源起乐家老铺,是乐氏家族创立了“同仁堂”。由于中国内战,1949年乐家第十三世二房乐崇辉去台;四房乐松生主持北京同仁堂经营。2012年,一家注册于台北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在江苏常州开设“中华同仁堂”药铺,并在其网站中突出使用带有“同仁堂”文字的相关介绍,称“中华同仁堂”才是正宗的“同仁堂”,“中华同仁堂”此举引起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关注。

去年,北京同仁堂一纸诉状将台北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告至南京中院。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同仁堂”商标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北京同仁堂公司才是第171188号“同仁堂”注册商标权利人。而中华同仁堂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字样,在常州开设 “中华同仁堂”药铺,是变相抬高身份,误导消费者。

庭审中,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则认为,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同仁堂创始人乐家后代授权,使用“中华同仁堂”标识,不存在抬高身份,误导消费者之说。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持有“乐家老铺”、“乐氏御供”等商标,但从没有注册使用过“同仁堂”商标。中华同仁堂在常州开药铺后开始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北京同仁堂涉案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南京中院判决: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北京同仁堂第1711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销毁其开设店铺中突出使用“同仁堂”文字的牌匾、旗帜、装饰、广告、商品包装和名片等物品,删除其网站中突出使用带有“同仁堂”文字的相关介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相关虚假宣传、诋毁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宣传材料;在网站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中国北京同仁堂造成的影响;赔偿中国北京同仁堂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

2.执行20多年的继承权公证规则被打破——女子诉区住建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 今年50多岁的陈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她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0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友曹某并开始交往。2011年5月,两人打算结婚。不料,曹某突然被查出癌症,一个多月后去世。在收拾曹某遗物时,陈女士发现了一封遗书,遗书中曹某称要将房产无条件赠给陈女士,曹某还亲自在遗书上签了名。

料理完曹某的后事,陈女士拿着遗嘱以及相关手续,到江宁区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这个遗嘱没公证过,房产过户没法办。”由于男友曹某已去世,陈女士到哪里找人办遗嘱公证呢?

通过咨询陈女士了解到,由于男友曹某已经去世,要办理公证,她必须找到曹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只有他们都对这份遗嘱表示没有异议,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她才能拿到遗产。可是陈女士与曹某的亲属已多年没来往,也不知道到哪里找这些亲属。无奈之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江宁法院审理此案时,陈女士委托鉴定机构为男友曹某遗嘱作了鉴定,证实遗嘱确实是曹某本人亲笔所书。江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江宁区住建局为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判决后,江宁区住建局为陈女士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3.吕宁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集资诈骗案 2009年初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吕宁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以月息5%的高息为诱惑,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18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0818000元。造成人民币35216700元无法偿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何胜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2年10月,被告人何胜泉在信息公司工作期间,经公司安排通过向他人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学生家长信息114134条,被告人离开该公司后仍将上述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存于其笔记本电脑内带走,并以1850元的价格再次向他人购买学生家长信息364677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胜泉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胜泉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汪问军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汪问军系鑫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强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合区政府决定关闭包括鑫沛公司在内的污染企业并实施搬迁。汪问军明知搬迁及土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其他债权人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指使会计伪造账目材料,虚增鑫沛公司拖欠强华公司借款。后由强华公司起诉鑫沛公司要求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强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六合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鑫沛公司相应的搬迁及土地补偿款。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汪问军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2014年11月14日,六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问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英赛公司规避执行被处罚案

溧水法院在执行拍卖恒力公司厂房的过程中,英赛公司提出其系该厂房的合法租赁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对拟拍卖的厂房享有承租权。溧水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抵押及拍卖前均未披露涉案房地产有承租事实,且英赛公司支付租金证据不足,事实上也从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厂房。因此,认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意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阻碍人民法院处置其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该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裁定该租赁合同无效,并对英赛公司罚款30万元。

7.郑东家暴致女死亡案

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郑某(殁年13岁)系父女关系。郑东于2003年与郑某生母离婚,郑某由其抚养。郑东虽对郑某日常生活较为关心,但其教育女儿的方式较为严厉。2014年3月18日晚,郑东因郑某晚归,加之怀疑其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的情况,遂殴打郑某,致其死亡。法院判决郑东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8.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

2014年7月10日,汇丰公司以长航油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长航油运公司进行重整。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标志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成功。

9.小区餐饮油烟、噪音污染环境案

南京市建邺区融侨社区某广场正对青奥会主赛场奥体中心南门,2012年该广场建成后,通过招商,一批餐饮和旅店服务企业进驻该广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油烟持续对小区居民产生侵害。建邺法院受理后,督促公司经过整改,解决了排风口、增氧泵、地下车库等污染源问题。

10.王钲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十倍赔偿案

张新艳在食品商店购买200瓶添立适果味钙咀嚼片食品,总价17600元。服用后感觉口味不纯,查询发现有关生产者的信息、功效成分及含量信息均属虚假。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这里的“查验”,包括检查和验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食品经营者王钲舜没有验证所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因此支持消费者要求商店退还价款并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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