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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劳动保障交流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东劳动保障交流

2008年第2期 (总第六期)

江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

本 期 目 录

【新法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 【12333热线】

上下班途中受到车辆事故伤害的,并非全是工伤 【你问我答】

◆如何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养老金缴费满15年以后是否可以不缴了,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怎样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养老保险金能跨省转移吗?如不能转移该如何处理?

【本期要闻】

◆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万人

◆我区被征地人员、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我区2008年首期失业青年SYB创业培训班开班 ◆明北社区举办就业招聘会

◆我区劳动用工专项检查行动全面展开 新法解读

笔者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正处于一个新的适应期和磨合期。工作中,我们了解到部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仍然存在部分误区,故此我们将陆续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专题的讨论,以期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加明晰法律,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专题

(一)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有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变更、解除或终止。

2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约定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顺带说明一个小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可约定多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双方当事人在首次确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法定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了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达到十年,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有间断,仅是累计达到十年,就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是否“间断”,应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手续为据。(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此规定是考虑到那些给国家和国有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

3 十九条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第四十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就是说除了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双方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签订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视作订立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视为订立”不等于“已经订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此笔者将在后面具体说明。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变更:有部分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内容合法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的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完全相同的。当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对用人单位而言,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过错等)、第四十条(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等)及第四十一条

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等)已经明确列举。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该劳动者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当然这需要用人单位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考核机制),用人单位经过对他的岗位培训或者调整他的工作岗位,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时,用人单位就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解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是法定的。这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在出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法定情形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终身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二项:(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 12333热线

上下班途中受到车辆事故伤害的,并非全是工伤

[案情介绍] 案情一:李某,宁波某服装公司裁剪车间职工,于2007年12月4日的上班途中,因所骑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刹车不及,与对面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正面碰撞,致使右手骨折,花去医药费2500元。李某所在的服装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情二:王某,宁波某贸易公司货物检验员,于2008年1月22日加班至晚10点后骑自行车回家。途径甬江桥下坡段时,与急速转弯的出租车发生刮擦,致使左脚粉碎性骨折。出租车肇事后逃逸。王某所在的贸易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两月后,王某的爱人为王某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定王某的左脚粉碎性骨折为工伤。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有三个条件要符合:

(一)上下班途中;

(二)发生机动车事故;

(三)受到伤害。

分析案情一,李某在上班途中,因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自己右手骨折的情形,符合

(一)、

(三)条件,但不符合

(二)条件,原因是根据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所以,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右手骨折不是工伤。

6 分析案情二,王某在骑车回家途中与出租车发生刮擦致使左脚粉碎性骨折情形,符合

(一)、

(三)条件,同时也符合

(二)条件,原因是出租车是机动车。所以王某在骑车回家途中与出租车发生的刮擦致使左脚粉碎性骨折是工伤。

你问我答

1、如何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某服装公司荷小姐)

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和《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人工流产术(门诊)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引产术(住院)2200元、顺产275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剖宫产术4500元。

2、养老金缴费满15年以后是否可以不缴了,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某电子有限公司张先生)

要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要缴费满15年,且到达退休年龄。但满15年以后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如中止不缴了,则到达退休年龄以后,一般只能享受最低养老金。目前宁波市企业职工最低养老金为846元/月。

3、怎样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李女士) (1)办理对象范围:区属企业招用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2)有劳动手册人员凭以下材料: ①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

②失业人员2个月以内,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劳动手册。(指流动)

③失业人员2个月以上的,凭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及劳动手册。

(3)无劳动手册人员凭以下材料:

①城镇户口新增劳动力凭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指初次就业)

②被征地人员凭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 ③大市区以外人员凭外来人员暂住证。 ④宁波大市区农民户口人员凭户口簿复印件。

⑤大中专毕业生凭学生报到派遗证。(江东区人事局盖章) ★另外,以上各类人员还需带1寸照一张。

4、养老保险金能跨省转移吗?如不能转移该如何处理?(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樊先生)

按照宁波的政策,养老保险金是能够跨省转移的,但必须提供转入地养老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证明,方可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包括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如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本

8 人愿意保留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机构保留其个人帐户。如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本人又不愿意保留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本期要闻

1、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突破万人。截止目前,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973人。

2、我区被征地人员、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甬劳社险[2008]50号《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51号《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这是今年来的第二次调整。调整幅度在原有基础上每档各增加了20元。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为:被征地人员1档440元/月;2档390元/月;3档340元/月。老年居民1档420元/月;2档370元/月;3档320元/月。

3、我区2008年首期失业青年SYB创业培训班开班。3月10日, 我区2008年首期失业青年SYB创业培训班在白鹤街道紫鹃社区开班,共有70多名失业青年参加本次创业培训。

4、明北社区举办就业招聘会。3月5日,明北社区举办了一场以“拓展就业渠道,打造充分就业社区”为主题的就业招聘会。宁波游泳馆、家乐福超市、华润万家、平安人寿、和信物业等十余家企业前来招工,提供岗位200多个, 25名失业人员应聘成功,数十名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达成意向。

5、我区规范劳动用工专项行动全面展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文件精神,我区决定自2008年4月上旬至5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劳动用工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的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区规模以上企业及被举报投诉用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劳动用工情况,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收取押金等行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检查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是否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重点检查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情况。

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 送发:各街道,区直属各单位,区骨干企业。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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