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心岗位职责,规范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系统包括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信息科负责,各科(室)安排专人协助信息科开展日常信息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 信息科结合各科(室)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控制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建立登录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人员权限,避免授权不当。 第六条 系统用户实行一人一帐号,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改。因帐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造成的后果由帐号持有人负责。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严禁擅改他人文件,个人帐号不得进行授权以外的非法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八条 凡岗位变动的中心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变更或注销帐号,因工作需要变更使用权限的,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其操作权限。 第九条 中心系统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中心同意,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提交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2017年9月3日印发
(共印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