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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58:4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02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一、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带领全体工作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决定;

(二)、负责制定中心业务及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召开中心会议,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抓好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增强业务水平;

(五)、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中心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七)、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城区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工作,做好主任的参谋助手;

(二)、服从分工,认真做好分管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协助主任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及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核工作;

(五)、提供对城区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六)、按时完成主任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乡镇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工作,做好主任的参谋助手;

(二)、服从分工,认真做好分管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协助主任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各乡镇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及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核工作;

(五)、提供对乡镇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六)、负责制定年度党风廉政教育学习计划,并定期组织学习;

(七)、负责中心纪律督查工作,对照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八)、按时完成主任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综合信息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综合性事务及党建、后勤工作;

(二)、负责印章管理、文件收发、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转办工作;

(四)、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技术支持;

(五)、负责中心所有硬件、软件、网络的应用管理与维护

(六)、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工作,按时上报各项不动产登记数据;

(七)、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遗失登记、注销登记及需要公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公告。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受理科工作职责;

(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

(二)、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与申请主体一致;

(三)、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可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四)、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记录;

(五)、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出具受理凭证。

(六)、负责办理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封注销登记和行政机构的限制(含解除限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权籍调查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承办全市不动产登记涉及实地查看或调查复核工作;

(二)、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后权属争议调处职能。

(三)、负责将地籍库房屋与房产测绘的房屋进行关联,实现房屋落宗;

(四)、负责配合数据整合单位、解决房屋幢落宗地问题,将房屋坐落与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实地复核,保证整合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档案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整理、保管、利用不动产产权、产籍、交易、抵押等档案资料;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对私查询业务,出具相关证明;

三、)认真做好档案分类工作,使档案科学分类,做到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

(四)、做好档案室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空气流通,做好防潮、防火、防虫、防盗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登记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权属证书的配图、核对、打印、审核;

(三)、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四)、负责发证工作,并进行登记造册;

(五)、负责对《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进行保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遗失;

(六)、负责对作废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销毁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推荐第2篇: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职责牌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职责牌

一、综合科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机关及中心的各项决定、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负责印章管理、公文起草、文件收发、人事管理等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3.负责纪检监察、行风及效能建设;

4.协助做好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及计划生育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计财科

职责:

1.负责会计核算及内部财务的管理;2.负责各类财务的统计和报表编制;

3.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4.协调税费代征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设前台窗口2个,负责收费。

三、法制科职责:

1.规范指导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

2.提供对不动产交易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

3.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答复工作;

4.负责办理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封注销登记和行政机构的限制(含解除限制);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登记一科 职责: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私有自建房(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2.私有自建房(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3.单位房屋首次登记;

4.单位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拆迁安置土地自建房首次登记;

6.私有房屋翻(续)建(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7.私有房屋翻(续)建(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

8.商品房首次登记;

9.地役权首次登记;

10.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11.注销登记,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

12.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13.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登记二科

职责:负责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转移登记,包括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国有土地范围)、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集体土地范围)、商品房交易过户和发证、单位房改房转移登记、单位集资房转移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含超面积)、拍卖房地产转让和发证、判决房地产转让和发证、单位房地产转让和发证、私有房地产交换和发证、私有房地产赠与和发证、私有房屋析产、祖遗继承登记、私有房屋(夫妻)产权增名和减名转移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

2.变更登记,含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坐落变更、面积增加(以行政许可为前置的由登记一科受理)或者减少变更、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3.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4.注销登记,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

5.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6.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登记三科

职责:负责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本科室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等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抵押登记,包括私有房地产抵押登记、商品房按揭抵押登记、单位房地产抵押登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首次登记、在建工程解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预购商品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2.预告登记,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异议登记,含异议登记和异议登记注销;

4.注销登记,含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

5.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

6.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7.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登记四科

职责:

1.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林地、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

2.五年过渡期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3.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信息科

职责:

1.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技术支持;

2.负责所有硬件、软件、网络的应用管理与维护;

3.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工作;

4.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公单位查询;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档案管理科

职责:

1.负责整理、保管、利用不动产产权、产籍、交易、抵押等档案资料;

2.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对私查询业务,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公告的核准手续;

3.配合各科室办理各类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

4.负责数字化扫描档案管理;

5.负责遗失补证证明及公告;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质检缮证科

职责: 1.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

2.负责登记业务各环节的质量检查;

3.负责质检问题件整改的督察督办工作;

4.负责权属证书的配图、核对、打印、审核;

5.负责发证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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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一、卖方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一份(每办理一批次只需提交一套材料)

二、买方提交的材料:1.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2.未成年人购房的提交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或公证书均可);3.外籍友人或企业需要提交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房产)准许可决定书;4.公司法人购房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购房发票;6.购买车位的需提供在本小区购房的证明材料;7.外省人员限购后购房提交购房承诺书;8.2017年4月14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居民,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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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继承、受遗赠的一次性告知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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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决算分析报告

一、部门(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资雁委编发〔2015〕34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4月底开始筹建,8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负责承担雁江区集体土地及其定作物不动产登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资阳市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属区财政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6个股室,核定事业编制25名,在岗在编人员15人。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年初收入支出预算数466.6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30.60 万元,项目支出 163.80万元.上年收入支出预算数 127.88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41.84 万元,项目支出78万元.与上年比增加338.72万元,增加 26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增加。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2017年总支出 294.40万元。

(1)基本支出130.6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 103.69万元,

1 日常公用经费 17.17万元。

(2)项目支出 163.80 万元:业务培训费专项1.15万元;权籍调查工作费权籍调查工作开展费17.40万元; 不动产登记数据采集村组干部指界误工费4.14万元;乡镇代办服务窗口工作经费9.8万元;信访维稳费0.03万元;档案建设管理和产权证管理费3万元;购置不动产权证书经费0万元;办公设备费11.7万元;宣传经费20万元;信息平台运行建设费0万元;不动产数据采集和数据建设费105万;办公设备仪器维修、维护等费预计8.9万元。

(3)上年总支出 119.83 万元,本年与上年比增加174.57万元,增加14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增加。

2.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2 注:本单位仅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无其他拨款 3.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析。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费 1.65万,公务接待费与年初预算数8万元相比减少支出6.35万元,与上年决算数0万元比增加1.65万元,是因业务工作需要增加了公务接待费。

(2)会议费支出情况:2017年支出1.32万元,比上年0万元去年增加1.32万元,是因科目明细设定更规范,会议流程更规范,且业务需要参与、组织了更多会议。

(3)培训费支出情况:2017年支出2.95万元,比去年0万元增加2.95万元,是因提高人员技术且业务需要参与更多培训活动。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1.2017年末结转 180万元(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往年财政应返还额度 8.05万元,当年财政应返还额度180 万,库存现金 2.11 万元。

2.项目经费结转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往年项目已完工,但财政未拨付应返还额度。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2017年末资产总计 180.41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0万元)比去年增加180.41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上年应返还额度未拨款。本单位无负债。

四、本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管理、决算组织、编报、审核情况:本部门对财务管理逐步规范,同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学习,

3 积极进行财政部门组织的决算、编报、审核等方面工作按时完成,认真如实填报。对预算和决算公开工作按文件批复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该填制及时填制,该公开及时公开,该上报及时上报。

资阳市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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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泰吉路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依法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登记服务。

1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权籍调查、空间位置测量、图形数据入库、不动产权籍图件绘制、图文档案管理、证书制作等工作。

(二)承办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入库发证工作。

(三)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构建及数据互联共享、维护更新等技术保障工作。

(四)经办其他不动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等。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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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 3 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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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6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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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感谢信

11月28日,红寺堡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收到来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以及宁夏弘德慈善园区管理委员会送来的感谢信,对中心全心全意为其解决不动产抵押以及不动产登记问题表示赞扬和感谢。

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涉及民生,关乎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都受到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银行及企业业务需求量大、所需资料繁杂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开展错时服务、延时服务、一窗受理、办理委托证、缩短办理时限轮值服务和咨询服务等一系列便民措施,全面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创造性地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实现了窗口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全方位、无障碍、零距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推荐第8篇:不动产登记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推荐第9篇: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一个多月来,

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 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 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 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 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

《条例》无疑更重要, 也具有强制力, 却推行不畅,

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 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 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 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 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 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

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 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 甚或暗自设置障碍。 其实,

《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

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确保国家、省、市、

县四级信息共享, 这对于打“老虎”来说, 确实有一定帮助,

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推荐第10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中心正常的管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各类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类别

第二条 中心印章包括:公章(**县不动产登记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专用章(**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不动产登记作废专用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中心公章、专用章由中心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县不动产登记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和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由中心负责人保管并盖章;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由权籍调查窗口保管并盖章;

3、不动产登记作废专用章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并盖章。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暂离岗位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时委托其他人员保管,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所有用印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 第七条 印章如有遗失或误用的,由印章管理人员和使用人 1 员负责补办或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严禁涂改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工作调动的,持有中心印章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归还(移交)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中心(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数量、用印人等)。

第十一条 中心(窗口)的各类印章原则上只限在中心内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用毕及时返回单位。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局主要领导。在重要的用印情况下,更要加强审阅工作,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中心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可以拒绝盖章。

第十三条 中心印章的用印范围及审批

1、使用中心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局主要领导、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盖章。

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作废专用章仅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上用印。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仅限在信息查询证明上用印。

4、各类专用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5、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6、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但不得用于贷款、担保等事项。

7、以中心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需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盖章。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五章 盖印

第十四条 盖出的印章要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规定盖印处盖章,如果没有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

第十五条 正式印章应用红色印泥或印油。

第十六条 建立用印登记,严格各类印章的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上盖章。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发生丢失或给中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4月19日

第11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一切为群众、一切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着重抓队伍建设,“百佳窗口”、“四零服务”、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以“高效、快捷、优质、方便”的登记服务赢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现将我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序开展

上半年中心共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9358宗,其中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6266宗,不动产登记证明3092宗;权籍外业调查130宗,其中国有林地10、国有大宗地50宗、集体土地70宗;报请利用科审核历史遗留问题10件;完成档案归档8238份。

(二)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建设

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在我市的落实,半年来,中心在吸取省外、省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房产、税务、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土地登记要件,制做各种不动产集成登记指南,整合了三部门的业务数据,归并了部门间的审批业务流程,顺利的于5月4日在政务中心大厅启动了我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截止目前中心办理集成件达2312户。

(三)开展了“四零”服务的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及局作风整顿组的要求,中心按照各项内容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一是在受理零推诿上,要求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件在咨询时就梳理好,并引导到相应窗口,对不符合的申请要书面告知。二是在服务方式零距离上,中心做到了对老、弱、病、残实行特事特办,上门服务,同时采取延时服务、短信发送办证结果、证书采取邮寄的创新服务工作方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三是在服务结果零差错上,中心建立定期立会制,总结一段时间工作检查、工作人员返件结果,分析查找原因,有效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服务结果零投诉方面,中心对举报箱非常关注,目前没有投诉事件。

(四)抓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学习和工作纪律

根据省厅和市局领导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我中心工作性质,我们利用支部会、微信群、周六或下班时间,对中心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教育,一是教育大家要对上级党风廉政教育入心入脑,认清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感,加强自我反省和自我剖析,认真权衡腐败给我们个人带来的政治风险以及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教育大家要正确看待自身工作职位或岗位的权力。狠刹工作动机不纯、廉洁意识不强、权力欲望膨胀的腐败苗头,坚决杜绝唯利是图,想方设法给自已预留权力空间、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的歪风邪气,真正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三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讲规矩、守纪律的良好正气。四是结合中心日常工作和集成服务建设,要求广大职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同时加强窗口工作纪律与办证大厅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中心各部门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工作中仍存在不足:

一是窗口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主要是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窗口有关便民指引有待增加。

二是部分职工的政策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在端正服务态度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

三是业务办理仍存在迫切解决的问题。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继承无土地手续如何办理问题;权籍调查中超面积建筑的问题和跨宗等问题。这些是涉及群众利益,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

四是集成服务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如鸡冠区物管中心管理的范围如何实现集成服务问题,除商品房进户、楼房转移、楼房抵押以外的其它登记集成问题;与房产、税务、物管如何做好进一步衔接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继续狠抓基础业务,提高业务质量,同时加大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我中心将继续按照“四零服务”和“百佳窗口”创建工作的要求,有针对地对窗口人员进行文明用语、微笑待人等相关培训,强调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来办事的群众,切实来增强群众、企业对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

二是继续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办理各项业务,避免出现工作失误。

三是完善集成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争取下半年全部完成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

四是加快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审批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咨询窗口设置;探索推广“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

五是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篇:《基石》观后感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基石》观后感

专题片《基石》,以历史纪实的视角,讲述了革命战争年代,南粤大地人民群众,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鲜血与忠诚支持革命的故事。这一幕幕感人事迹、一支支悲壮赞歌,无不涤荡着我们的心灵,伤心、悲愤、震撼、感动……无以言表,无论是深明大义,舍弃骨肉,支持抗日的英雄母亲李淑桓、李梨英、何丽清,还是自毁田契,只为救人民于水火的革命英雄彭湃,无论是在革命的烈火中燃烧青春与爱情的陈铁军和周文雍,还是为保卫共产党人,宁死不屈的紫金人民;无论是那些为保护村民英勇战斗、视死如归的植地庄珠江纵队队员,还是坚守信仰,慷慨赴死的李卡……这些名字、这些无私、大义的形象深深的刻印在内心。看到千千万万南粤的人民,为了我们党的革命事业,无私奉献自己的家业、儿女甚至生命的感人故事,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以敬畏之心来面对他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常怀感恩之情来报答他们。生动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是党的伟大事业的基石,是我们今天能够享受着太平盛世,幸福生活的基石。同时,我们也深切的感受到,有国才有家,没有强大的国家,人民的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国家落后、贫弱,就要挨打,这一点,时刻不能忘,只有同心协力,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筑牢广大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钢铁长城。通过观看教育片《基石》,主要有一下几点感触:

一、铭记历史,常怀感恩之情 回顾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之所以能从星星之火,成就燎原之势,从幼稚、弱小,走向成熟、强大,发展到今天拥有八千多万名党员的一个庞大的执政党;中国革命之所以能战胜一次次艰难险阻,闯过一次次惊涛骇浪,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除了共产党人对理想、信念的坚持,英勇无畏的战斗与牺牲,一个重要的法宝就是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群众是我们党得以存在和发展壮大的基石,是我们取得革命伟大胜利的力量源泉。古往今来,群众永远是历史的推动者,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作为发源于、植根于千千万万群众的政党,无论基于历史还是现实需要,我们都要对广大群众时刻怀有一颗敬畏之心、感恩之心,把自身的发展时刻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牢记使命,同心协力共筑中国梦

李卡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做了这样的总结革命先辈的使命:我们这一代就是施肥的一代,用自己的血灌溉快将实现的乐园,让后代享受人类应有的一切幸福,这就是我们的任务,是光荣不过的事业,我不过是大海中的一滴水,平原的一株草,大海无旱之日,烈火亦无烧尽之时,我走了,太阳我带不走,你跟着她呀,永远地跟着她呀,照亮我们追求光明的道路。为此,他们甘愿抛头颅,洒热血,粉身碎骨在所不惜。

而我们这一代,生活在和平盛世,衣食无忧,思想上更容易产生松弛和懈怠。一些党员干部中甚至出现脱离群众、作风散乱、贪污腐败的现象。一方面,我们应当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取得的发展与进步感到骄傲,另一方面,也要戒骄戒躁,时刻保持清醒,当前,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都很复杂,国际上,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很猖獗,一些国家罔顾历史,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地区利益,不惜施展各种手段和伎俩打压中国,企图阻碍我们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日本右翼不断兴风作浪,企图改变二战后国际秩序。一些与我国存在领土争议的国家借美国注意力转移亚太之际,借势起乱,影响我国领土安全。在国内,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问题、教育公平问题等等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还十分突出,亟需发挥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智慧,找到恰当、可行的解决方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坚持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永远是我们战胜困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三、立足本职,在普通的劳动岗位上践行党的宗旨

工作上,就是要把老百姓赋予我们的权力用好,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普通的岗位上敢办事、能办事、办成事,让老百姓真正体验到政府是自己的贴心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首先要做的就是把本职工作做好,让群众满意。其次,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哪里有困难就往哪里冲,不让老百姓失望;再次,就是要时刻不忘自我反省,与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不良风气、不良现象严格划清界限,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具体到我们中心的工作,实际上,住房问题永远是老百姓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办理房屋登记是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关乎重大财产利益,因此,我们尤其要体谅群众的需求与感受,用认真、负责、真心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做好服务,切不可仅仅为了完成任务而工作。作为重要的窗口单位,我们的一言一行,无不代表着党和政府对待广大群众的态度,我们要继承、发扬老一辈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时刻把群众的需求冷暖放在第一位,坚持“五心”服务标准,努力打造服务一流的“亲民窗口”,用群众的口碑作为检验我们工作成果的试金石。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声势浩大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让全党时刻牢记,我们党之所以取得革命的伟大胜利,是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结果,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时刻不能忘本,必须切实转变作风,用好手中的权力,始终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习总书记高瞻远瞩地指出,“抓作风建设一丝都不能动摇,一刻都不能停顿,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必须经常抓,长期抓,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大树扎根于沃土,高楼立足于基石,勤劳勇敢的人民,永远是我们取得事业成功的力量源泉。只要我们扎实的转变作风,与人民心心相印,为人民谋福祉,把人民群众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就一定会迸发出更加磅礴的力量,筑牢党的伟大事业的坚强基石,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第三党支部 林炜玲

第13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2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4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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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6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7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含经确认的楼幢、房屋测绘信息表);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9.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和分层分户定位表;10.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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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

11 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3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原件);

9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11.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购房协议、购房人员名单;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屋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退房协议书;

(4)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安置单; (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屋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屋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7)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8)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屋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4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所有权注销登记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15 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九、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16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7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四、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8 5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二、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19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三、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抵押财产范围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20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五、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为金融机构,需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动产抵押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21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原件);

(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

(6)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7)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当事人确认或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或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22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23

十五、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24

十六、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25 十

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5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6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九、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7

二、申请主体

买卖双方或协议双方当事人,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情形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28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1)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在抵押人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一、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9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

二、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30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三、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1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注销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注销预告登记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资料。

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十四、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32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因登记机关原因进行更正登记的,免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五、异议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3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六、异议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4

二十七、查封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原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八、查封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35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

一、办理程序

1、换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收回并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2、补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声明-→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换发的提供破损、污损或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补发的提交证明不动产权属的相关材料(相关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复印件、查询结果原件或查询档案复印件等)。

36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原件):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37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十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及开具证明

个人查询的:

(一)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所需材料:

1 本人到场查询本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 开具夫妻双方相关房产证明的,夫妻双方至少一方需到场,并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查询父母名下房产信息的,应当交验户口簿(申请人须与父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 查询子女(18周岁以下)房产信息的,需父母一方到场,并交验父母本人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或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 继承人前来查询被继承人房产信息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

5 原告或原告代理律师查询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已立案的证明材料、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

38 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代理律师前来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与原告签署的代理协议、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人民法院委托律师查询的需出具加盖公章的调查令。

6 受委托查询当事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的,除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或经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见证的委托书,被查询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所需材料:

1 因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来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及房产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 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前来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参照房屋查询所需材料执行。

单位查询的:

需交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39

第14篇:洗浴中心各岗位职责

主管岗位职责

1.

2.

3.

4. 服从上级管理对桑拿经理负责,完成经理布置的任务。对工作尽职尽责 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着装(上身白衬衫打领带,下身蓝裤子,黑皮鞋) 每日召开所属部门人员的班前会,布置下一步工作,指出重点工作内容。 实施规范化管理,负责所属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检查所属人员的工作纪律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合理调配服务员,安排人员班次,检查服务员仪容仪表,工号牌及三带。

5. 监督指导下属的规范化服务,检查所属区域的卫生及营业前准备情况,保证为宾客提供清洁.舒适.理想的洗浴环境。

6. 营业中,实行走动式管理,善于遇见和发现问题,并根据客人需求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7. 妥善处理客人投诉,在自己权利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底限度,如不能妥善处理,要及时向经理汇报。

8. 善于收集客人信息,做好与客交流工作,遇到重要客人时,做好迎送及服务工作。

9. 管理好所属区域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做好定期盘点工作,杜绝浪费后勤各部门协调,保证二线能及时地为一线提供支持。

10. 当日的营业收入,做好信息反馈,按时上交工作日记。

11. 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培训,做好定期对各岗位员工的考核工作,举办竞赛活动,丰富员工业余活动。

金昌盛洗浴中心

第15篇:客户中心各岗位职责

客户中心各岗位职责

【客户中心经理】

1、部门管理与建设

①组织主持部门日常全面工作,保证部门工作计划如期完成;

②建立服务组织架构,完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改进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性;

③控制和管理本部门的各项费用,合理控制售后服务成本,提高售后服务创造的二次利润;

④全面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工作和绩效考评工作; ⑤负责保外服务维修合同的签定及批复;

2、目标考核

①负责服务应收账款的回款,确保回款的及时性;

②负责仓库的配件领料工作及省内、外配件的物流发货,及时填写采购单交采购办,确保售后配件用品的充足和账务准确;

③配合技术中心、质检部完成设备的技改工作; ④完成质检部委托的质量抽检工作; ⑤返司保内配件填写(不合格处理单)交质检部定审;

3、业务扩展

①负责受理客户投诉等客户关系维护与管理工作,查阅客户回访记录表,实现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的转变,考核专员的工作作风,积极处理客户关系; ②收集售后专员发回的客户购买设备信息,交销售经理对接;

③跟踪客户信息,接待、陪同客户来司考察,扩展售后新的业务,加大业务范围;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客户中心技术副经理】

1、部门管理与建设

①负责售后服务专员的日常工作安排,跟紧工作进度,定时、定量、定责考核专员的工作态度,做好定时计件定量工作,增强专员的积极性,提质提量,降低成本;

②负责分析与整理服务人员反馈的资料、信息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总结,督促服务专员按时提交服务日报、月报;

③负责对疑难和重大售后故障的技术指导及内勤交付的客户回访记录表并签字安排好后续工作;

④负责质量信息、设备故障的统计、汇总、分析,定期向技术中心与质技部反馈并参加月度质量联系会,促进产品质量的改良; ⑤负责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的编制;

2、目标考核

①负责售后车辆的安排和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加强用车安全,消减用车成本; ②负责售后小仓库的管理,确保售后用备品备件的账务准确性;

③编制培训文件对售后服务专员进行技术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提高本部门的技术服务水平;

3、业务扩展

①负责受理客户投诉等客户关系维护与管理工作,扩展售后新的业务,创造二次利润;

②收集客户购买设备信息,交销售经理对接;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售后专员(驻内)】

1、基础工作

①按时完成客服中心经理的派工,同时省内驻点专员接受该区域业务经理的直接领导,高效完成保内保外设备的售后故障处理,为一线销售经理提供支持保障; ②负责完成质检部委托的设备质量交付验收、培训执行和交付后期定期保养; ③负责售前地坑指导、地坑复尺、售后培训验收工作;

④负责本人或本区域保外维修服务费的收款,协助客服中心内勤核对不能当场回款的金额数据,以及所需开票的单位信息并送票催收货款;

2、目标考核

①认真填写售后服务签名反馈表,及时提交客服中心内勤进行统计存档; ②负责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号24小时不关机,做好保内外设备的巡检工作,填写巡检单交内勤,对外宣传公司品牌形象; ③按期按质提交日报、月报,其中日报采用微信制

3、考评定级

①按公司要求参加专员的技术等级理论、实践考试定级工作;

4、销售信息支持

①无条件执行公司领导以及公司有关利益为目标的售后服务指示;

②无条件提供有关设备销售信息渠道给销售经理;为销售经理提供支持保障;

5、完成领导及部门主管交待的其它事务。

【售后专员(驻外)】

1、基础工作

①按时完成客服中心经理的派工,同时省内驻点专员接受该区域业务经理的直接领导,高效完成保内保外设备的售后故障处理,为一线销售经理提供支持保障; ②负责完成质检部委托的设备质量交付验收、培训执行和交付后期定期保养; ③负责售前地坑指导、地坑复尺、售后培训验收工作;

④负责本人或本区域保外维修服务费的收款,协助客服中心内勤核对不能当场回款的金额数据,以及所需开票的单位信息并送票催收货款;

2、目标考核

①认真填写售后服务签名反馈表,及时提交客服中心内勤进行统计存档; ②负责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号24小时不关机,做好保内外设备的巡检工作,填写巡检单交内勤,对外宣传公司品牌形象; ③按期按质提交日报、月报,其中日报采用微信制;

3、考评定级

①按公司要求参加专员的技术等级理论、实践考试定级工作;

4、销售信息支持

①无条件执行公司领导以及公司有关利益为目标的售后服务指示;

②无条件提供有关设备销售信息渠道给销售经理;为销售经理提供支持保障;

6、完成领导及部门主管交待的其它事务。

【客户中心文员】

1、基础工作

①受理客户故障处理请求,记录并形成档案,迅速提交客服中心副经理或经理完成派工任务分配,为一线专员安排临时维修事务,保障维修的及时性; ②负责受理400客服电话故障申告、投诉,并做好详细记录,交技术副经理查阅签字;

③负责售后专员手机GPS定位考勤登记,车辆加油记录登记,跟踪车辆违章记录,进行归档交办公室查录处罚;

④负责客服中心已开维修发票单位的登记,寄票、督促、催款和保外发货配件的开票、收款工作;

⑤负责EVC设备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做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及时登记故障记录统计表;

2、目标考核

①负责每次的派工进行电话回访和宣传我公司的400电话服务热线,每次回访要填写记录表,交客服副经理签字,经理查阅后存档;

②负责质检部交给客服中心的(设备安装质量内部验收表)的发放,跟踪抽检结果表,交质量主管。

③负责客服中心的(地坑基础指导交接表)的收集,服务档案的管理,形成一台机器一个档案。

④负责质量日报、月报的故障统计、归类存档;

3、合同管理

①收集并管理维修合同、维修反馈表、地坑基础指导交接表、回访记录表的录入归档;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16篇:仓储中心各岗位职责

仓储中心

各 岗 位 职 责 及 工 作 标 准

二零一零年四月仓储中心印发

目 录

仓储中心主任(副)岗位工作标准 ...................2 辅料会计岗位工作标准 .............................4 原材料、产成品会计岗位工作标准 ...................6 辅料保管岗位工作标准 .............................8 原材料、产成品保管岗位工作标准 ..................10 计量员岗位工作标准 ..............................11 司磅员岗位工作标准 ..............................12 班组长岗位工作标准 ..............................14 工会小组长岗位工作标准 ..........................15 班组安全员岗位工作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班组质量员岗位工作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班组考勤员岗位工作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班组经济核算员岗位工作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班组设备员岗位工作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班组卫生员岗位工作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仓储中心主任(副)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副主任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党委的决定、决议、工作指令;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领导部门全体员工及时准确完成物资出入库业务,做好生产服务保障工作,实现部门零事故目标。

(三)负责及时准确向中心员工传达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决议、会议精神及决策,并组织员工贯彻实施。

(四)负责掌握物资规范、标准,适时修订仓储中心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细则。

(五)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落实、分解,并按日对库房进行巡视检查。

(六)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负责部门年度技措、大修、装卸费用的总体预算,并细化落实分解到月,严格成本管理,降低各项经济指标。

(七)熟悉和掌握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体系、安全体系,适时进行编制、修订,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台帐及资料档案,不断持续改进,保证部门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八)负责库房月末存货、季度、年度存货经济运行分析。通过资金占用、库龄等情况的掌握,提出解决处理建议,保持合理安全库存,降低占用资金。

(九) 负责主持召开部门人员办公会议,研究部门安全、行政管理和员工生活福利等问题。对员工进行形势教育及进行各项工作安排,保障生产安全正常进行。组织指挥各类事故状态下的生产,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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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处理。

(十) 负责部门员工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绩效挂钩,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一)掌握部门各项费用开支,科学、合理的将工作总量分解落实到班组及个人,按绩效考评原则,合理分配工资,组织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十二)针对物资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负责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十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技术、管理、制度及观念创新工作,发挥员工聪明才智,组织员工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攻关工作,实现全员参与管理。

(十四)负责本中心班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合理地将各项经济指标、质量指标分解至班组及员工,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十五)负责抓好本中心的5S基础管理工作,组织检查本中心区域卫生,并督促整改。

(十六)负责审批部门职工探亲假,事假,职休假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三、工作权限

(一)对中心物资管理活动行使统一的指挥权。

(二)对中心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有检查、监督及考核奖惩权和人事任免推荐权。

(三)对中心各项费用所有支出有监督检查权。

(四)对中心员工有奖惩和岗位调配权。

(五)对中心内部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有最后的决定权。

四、工作关系

(一)在公司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全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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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中心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维护中心的团结协作,协调好公司与中心的工作关系,服从公司各职能处室的监督考核。

(二)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程序,建立内部高效的运转机制。

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公司领导及各专业处室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仓储中心辅料会计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辅料会计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一)在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

(二)负责部门辅料进出业务的管理,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采购物资出入库流程通畅,使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公司每日采购物资出入库票据的审核、分类统计。同时,对库房各类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数据或情况,能独立、科学地处理。

(四)负责对保管员业务进行指导,并及时处理解决保管出入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仓储中心物资出入库业务及ERP存货数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掌握存货物资规范、标准,适时修订管辖范围内的各项管理细则、职责标准、经济考核,规范作业行为和作业流程。

(六)负责公司生产、项目物料编码的增加,按照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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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做好分库、分类,并保证物料卡片其它内容准确,不影响材料计划的申报及入库、结算。

(七)负责库房物资定期(月、年度)或不定期盘点,对盘点过程出现的问题,能客观分析、科学处理,并及时上报。通过资金占用、库龄等情况的统计,提出解决处理建议,保持合理安全库存,降低占用资金。

(八)熟悉和掌握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体系、安全体系,适时进行编制、修订,建立和完善各类文件、台帐及资料档案,不断持续改进,保证部门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九)负责库存系统月末记(对)帐、差异调整、计划价调整、公司材料内部等核算工作,保证库存数据准确。

(十)负责管辖范围内技措、大修、材料费用的预算申报,并细化落实分解到个人,严格执行材料领用制度,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各项经济指标。

(十一)负责汇总统计各部门物资消耗,提供库房周物资库存动态,并进行比较分析,并以OA形式上报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配合各会计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盘点,提供存货库龄、呆滞积压原因等数据。

(十三)负责公司废品销售的核对和记帐工作。

(十四)负责月末相关单据、原始凭证的分类、装订和归档工作。

(十五)负责部门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工作,并根据要求编写部门会议纪要,定期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接受领导检查,并根据其决定,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十六)完成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工作权限

(一)对库存物资有处理建议权。

(二)对手续不全的物资有拒绝出入库的权力。

(三)对部门员工考核处理有建议权。

(四)对部门员工疑议有解释权。

四、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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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抓好库房出入库业务及分析工作。

(二)安排和指导部门员工业务工作,督促落实完成。

(三)接受股份公司和公司的各项督察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配合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教育培训学习等工作。

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副主任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仓储中心原材料、产成品会计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原材料、产成品会计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及工作标准

(一)负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

(二)负责对焦炭、兰炭、石灰、石灰石、电极糊等原材料及产成品出入库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科学地分析处理,确保处理数据准确,保证部门ERP存货工作顺利进行。

(三)负责每日对焦炭、兰炭、石灰、石灰石及电极糊等原材料及产成品出入库票据的审核、分类统计。实现对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及产成品成本管理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跟踪。

(四)负责定期检查和指导原材料、产成品保管、计量和地磅岗位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仓储中心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业务及ERP存货数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掌握原材料及产成品规范、标准,适时修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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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各项管理细则、职责标准、经济考核,规范作业行为和作业流程。

(六)负责存货物资定期(月、年度)或不定期盘点。对盘点过程出现的问题,能客观分析、科学处理,并及时上报。

(七)熟悉和掌握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体系、安全体系,适时进行编制、修订,建立和完善各类原材料、产成品管理文件、台帐及资料档案,不断持续改进,保证部门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八)负责库存系统月末记(对)帐、差异调整、计划价调整、公司材料内部等核算工作。

(九)负责管辖范围内技措、大修、材料费用的预算申报,并细化落实分解到个人,严格执行材料领用制度,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各项经济指标。

(十)负责汇总统计各部门原材料消耗,提供原材料库存动态数据,并以OA形式上报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一)负责公司焦粉、石灰粉销售的核对和记帐工作。

(十二)负责月末相关单据、原始凭证的分类、装订和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各类原材料、产成品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四)负责各类原材料、产成品业务的对账业务。

三、工作权限

(一)对存货物资有处理建议权。

(二)对手续不全的物资有拒绝出入库的权力。

(三)对部门员工考核处理有建议权。

(四)对部门员工疑议有解释权。

四、工作关系

(一)在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抓好存货出入库业务。

(二)指导部门员工业务工作,督促落实完成。

(三)接受公司的各项督察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配合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教育培训学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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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副主任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仓储中心辅料保管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辅料保管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及工作标准

(一)负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

(二)负责物资入库验收、现场摆放、出库工作,见票收料、见票发货,日清日结。对不符合入库手续的物资必须见特批申请单,对生产、项目急需领用的材料,必须办理手工出库单或特殊领料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补办正式单据。严禁无相关手续,擅自办理出入库,造成工作被动。

(三)负责库存物资的码放,对存放于货架上的物资要按其体积的大小依次顺序摆放,对存放于地面的物资要按其体积和同类依次顺序摆放。必须保证清点方便。对于废料要堆放整齐、保证美观。入库物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架。

(四)负责采购物资的出入库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五)熟悉物资出入库制度,见“收料通知单”、“材料出库单” 进行收发货物,不得拖延,严禁随意办理入库或先领料、后补办手续,造成帐实不符。检验设备和配件必须四方联检,同时留存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登记号台帐。

(六)负责出入库物资单据的录入工作,录入要及时、准确。并严格按照公司记帐时间、票据联次等要求,及时交送出入库票据。

(七)负责物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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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仓库安全、环境卫生的检查,时时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九)对生产、项目移交、销售的生产废料,必须严格登记手工帐,同时发货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定》,见票发货,严禁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不良行为。同时,移交、销售的台帐内容必须涉及废料名称、移交或销售(部门、时间、人员、数量)等内容。

(十)对移交的废旧物资要进行二次分类筛选,保证可回收利用。

(十一)参加部门各类安全、物资管理分析会议,并提出合理意见,参与各类事故的抢救工作,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十二)负责月末相关单据、原始凭证的分类、装订和归档工作。

三、工作权限

(一)对库存物资有处理、平衡建议权。

(二)对手续不全的物资有拒绝出入库的权力。

(三)对处理、考核有了解知情权。

四、工作关系

(一)在辅料会计和保管组长的直接领导下,完成产品物资交接验收、出库、储存工作。

(二)接受部门的综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参加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教育培训学习等工作。

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组长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仓储中心原材料、产成品保管岗位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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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原料成品保管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一)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

(二)负责大宗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出入库管理,严格执行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扣减处理,及时为生产、用户提供产品物资,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产品物资的现场管理、盘点管理,保证帐、物相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解决,保证产品物资安全。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产品物资台帐、出入库及其他记录,保证记录及时,数据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现场、设备、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记录,确保库房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六)负责原料采购、库存、消耗的填报工作。准确率100%。

三、工作权限

(一)对存货物资有处理、平衡建议权。

(二)对手续不全的物资有拒绝出入库的权力。

(三)对处理、考核有了解知情权。

四、工作关系

(一)在原材料、产成品会计的直接领导下,完成产品物资交接验收、出库、储存工作。

(二)接受部门的综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参加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教育培训学习等工作。

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保管组长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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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中心计量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计量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及工作标准

(一)负责计量器具日常管理,保证计量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按照计量制度管理的要求,对所需计量物资严格进行称重计量和核实,以实际重量为依据,及时对单据进行保存,保证各类原始记录真实、客观,严禁串改、修改数据。

(三)负责做好每班次产成品的称重计量统计工作,并认真记录台帐,上报相关部门。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部门领导。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台帐、记录的填报工作,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跟踪验证。

(五)负责督促生产车间按指定位置堆放产成品,严格按照品级率进行区分产成品的存放位置。

(六)负责产品运输车辆装卸的监督工作,及时通知运输车辆加盖防雨篷布,并负责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

(七)配合原材料、产成品会计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权限

(一)对计量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拒绝计量权。

(二)对部门员工考核处理有建议权。

(三)对部门员工疑议有解释权。

四、工作关系

(一)在组长的直接领导下,抓好计量现场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部门的各项督察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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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教育培训学习等工作。

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计量组长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仓储中心司磅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司磅员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

二、职责范围及工作标准

(一)熟悉国家、行业、地区物资及产品司磅规范、标准,并严格执行公司过磅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负责每日物资及产品磅单的记录、登记,数据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串改数据。

(三)对购进、出厂原料、物资严格执行过磅、复磅制度,以事实为理论依据,及时对单据保存。维护地磅计量器具,保证过磅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严禁与司机或其他人员串改数据、修改数据。

(四)负责地磅安全、环境卫生的检查,保证计量准确。对过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严禁隐瞒。

(五)参加部门各类安全、物资管理分析会议,并提出合理意见。参与各类事故的抢救工作,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六)负责废旧物资的过磅和复磅和票据开具工作。

(七)负责各种过磅货物原始票据的整理,并在每月底将票据分类及装订成册。

(八)负责当日出厂产品、原料采购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与产成品库保管员定期(每日及每月扎帐时)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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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权限

(一)对过磅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物资有处理建议权、拒绝过磅权。

(二)对处理、考核有了解知情权。

四、工作关系

(一)在计量组长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大宗原料、产品以及其他需要过磅物资出入库称重工作。

(二)接受部门的综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教育培训学习等工作。

五、绩效考核

(一)本标准执行情况由计量组长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班组组长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组长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班组组长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仓储中心各项管理事务,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负责各原辅材料和产成品发货岗位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好本班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关心员工生活,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四)在发生事故后,负责及时组织班组人员分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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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查清责任,认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交接班制度等各项班组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六)组织并参加班组工作竞赛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

(七)负责师傅带徒、新工人在独立上岗前的技术指导及考核工作。

(八)对班组的安全运行负责,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

(九)组织完成仓储中心的各项日常工作,发现辖区范围内异常现象,及时反映至部门主管和管理处室及时处理。

三、工作权限

(一)有部门工作组织指挥权。

(二)有组织实施规章制度权。

(三)有班组成员的奖惩建议权。

(四)有本班的内部工资分配权。

(五)有权对工作中的“三违”进行制止。

(六)对本中心的安全环保、出入库、盘点、发货、过磅、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四、工作关系

(一)接受仓储中心主管部门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岗位的工作,竭尽全力为工艺提供最优质的技术服务。

(二)协调现场各岗位关系,做好班组综合管理工作。

五、绩效考核

(一)本制度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主管负责检查考核。

(二)检查结果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班组工会小组长岗位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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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工会小组长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班组工会小组长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一)传达上级工会的决议指示,经常了解员工思想、生活情况。

(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讨论班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资金分配方案、福利和奖惩方案;讨论研究班组工作量、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制方案、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等。

(三)搞好劳动竞赛,积极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岗位(个人)竞赛评比技术、交流等活动,努力完成班组工作量、计划任务。

(四)维护员工实际利益,开展工作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

(五)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以及技术学习和文化体育活动。

(六)经常向会员进行工会基础知识教育,发展新会员,及时足额收缴会费。

(七)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台帐,按时记录,不得累积搞突击。

(八)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搞好班组小家园地管理,及时表扬班组的好人好事。

三、工作权限

(一)在片区工会主席、班长的领导下,彻底落实班组的民主管理并对民主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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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班组劳动竞赛工作负责。

(三)对班组每位职工的合法利益负责。

(四)对班组每位职工的福利保障负责。

(五)有权对班长在各个工作点(区域)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参考意见。

(六)有权对班长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参考意见。

(七)对班组资金考核有权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对关系到班内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有权监督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负责班组的宣传工作。

(十)负责员工健康思想的宣传工作。

(十一)有权对仓储中心班组宣传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不文明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和抵制。

四、工作关系

在公司党政综合处处长和仓储副主任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班组的员工政治思想、班组宣传和民主管理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一)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二)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党政综合处、仓储中心班组长检查和考核

安全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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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安全管理员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班组安全管理员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一)协助班组长抓好班组日常安全工作。

(二)对各种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强事故管理,班组岗位出现的各类事故要及时汇报,妥善处理。

(三)坚持每个班的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四)督促各岗位搞好安全周检活动并对问题及时做出整改。

(五)根据中心的安排制订班组安全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内容。

(六)不定期的对班员的安全意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立、健全班组安全手册及台帐。

(八)对职工的劳保穿戴要严格控制并建议考核权。

(九)负责本班组安全和消防用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

(十)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环保生产的指令和要求。

(十一)组织、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技术、环保知识、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提高驾驭装置的应变能力。每周组织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记录。

(十二)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改善员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

(十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推广安全生产经验。遇有不安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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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在未排除之前或责任未分清之前不交接。

(十四)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同时作好记录。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

(十五)根据各项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在本部门辖区内进行的各类检、维修作业进行监督、管理,设置作业监护人员,落实各类工艺安全防护措施。

(十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入仓储中心所属区域的人员、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权限

(一)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仓储中心主管及调度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当班期间的环保管理工作。

(三)负责交接班期间的安全讲话。

(四)对自己的工作失误负责。

(五)对当班期间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有权停止其作业。

(六)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有权向部门领导、调度汇报。

(七)对班组安全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有奖励建议权。

(八)有权参与班组生产中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作关系

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和仓储主任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一)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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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二)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全员、仓储中心主任及班长检查和考核。

质量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质量员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质量管理员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1)负责监督值班人员电石装车留样工作,所留样品需有留样标签。

(2)对本班不规范操作及时制止,并规范要求。 (3)监督各计量员、保管员做好产成品、原材料、辅料质量的全面管理。

(4)负责协助各计量员、保管员抓好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5)监督计量员、保管员严格执行原材料、产成品质量管理规定,对入库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按质检质检中心分析单收发货物。

(6)对班组“三级检查”记录填写及时性、规范性的检查。

(7)负责班组记录、台帐的综合管理,按时督促和完成部门所有记录的填写和上报。

三、工作权限

在仓储中心主任及班组长的领导下,对产品质量方针、政策规定在班组的落实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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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关系

(1)在部门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质量管理工作。

(2)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1)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班组长检查和考核。

考勤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班组考勤员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责任与权限

(1)协助班长搞好班组的日常考勤工作;

(2)对班组考勤管理工作有检查、监督、考核、奖惩权。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⑴认真贯彻执行车间及班组的各项规定、要求、工作指令;遵守公司、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⑵认真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做好班组每天考勤工作; ⑶对班组成员每天出勤情况及时汇报至班组长并上报车间;

⑷对班组成员各类假条及时交至部门统一办理; ⑸在每月将班组考勤汇总交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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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做到班组考勤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开。

四、工作关系

在部门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考勤管理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1)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班组长检查和考核。

班组经济核算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经济核算员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经济核算员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1)负责班组的经济核算的整体管理工作。 (2)做好班组日常经济核算工作,各岗位负责人员工负责提供经济核算数据。

(3)对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并立即做出整改。

(4)准确记录需要进行核算的原始数据,并在下班前完成各项产成品、原材料指标的数据核算,并记录填写报表。

(5)班组每月召开一次经济活动分析会,总结核算工作,分析指标完成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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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本班材料消耗的管理,负责班组所需物料领用、消耗汇总及上报。

(7)负责对班组综合管理台帐里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的记录。

三、工作权限

(1)在部门及班组长的领导下,对班组的核算工作负责。

(2)落实经济责任制,对班组各项收发货、库存等指标考核负责。

(3)负责班组每月的经济活动分析及上报。 (4)有责任加强班组核算管理工作。 (5)有权对核算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四、工作关系

(1)在部门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核算管理工作。

(2)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1)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班组长检查和考核。

设备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设备员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设备员岗位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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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1)在部门及班组长的领导下,对本班组所管辖设备的完好率情况、有无缺损现象,及备品备件等情况做详细的统计并做好记录。

(2)落实“设备包机制”,对设备维护保养指标考核负责。

(3)有权对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合理防范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4)对运行设备严格执行六字检测法:看、听、摸、查、测、比。

(5)协助保管做好到货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解决。 (6)负责组织设备事故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

三、工作权限

(1)在仓储中心主任及班组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维护保养、检修、事故上报处理及安全运行在班组的落实情况负责。

四、工作关系

(1)在部门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设备管理工作。

(2)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1)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班组长检查和考核。

班组卫生员工作职责

23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中心班组卫生员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工作权限、工作关系、绩效考核。本标准适用于仓储中心卫生员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

(1)搞好班组的日常现场管理工作。

(2)督促班组成员交接班严格按照“5S”现场管理标准执行。

(3)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各仓库及收发货场地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权限

(1)在仓储中心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5s”管理的执行情况。

(2)负责班组交接班岗位卫生的监督打扫工作。 (3)负责班组卫生区的监督打扫工作。 (4)负责班组现场管理的改进工作。

四、工作关系

在部门的领导下,抓好仓储中心班组卫生及现场管理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及仓储中心主任和班组长的监督考核。

五、绩效考核

(1)仓储中心根据本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月度、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仓储中心班组长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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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如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已经办理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原件) 5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划拨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3.2.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2.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及附图;(分历史阶段提交资料,不在规划区的提交没有规划的证明材料)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建单位或有资质的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无《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保证及已竣工的照片(私人建房));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4.4企事业单位房屋还需提供消防、环保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的商品房还需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4.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

3.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通知单或其他权源文件等;(原件)

3.2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Z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及本村村民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原件收复印)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3.1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继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3.2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有权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材料。

4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4.2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

(林权首次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 二 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承包经营合同、林木所有权来源。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森林、林木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集体土地上的林权)--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核原件,收复印件)

3.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规划总平面图、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告知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件)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1.1一般抵押登记的,提供债权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4.1.2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还应提交债权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文件。

4.2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4.2.1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应依法约定划拨土地抵押金额,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4.2.2申请不动产顺位抵押的须提供不动产抵押权人知悉的证明;4.2.3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还须提交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2.4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抵押)--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为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应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4 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其征收决定书或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民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4.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4.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 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不动产的用途变更的;

5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自然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单;

4.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地名办出具的证明;4.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应提供土地出让批准资料及税费缴纳凭证;

4.4不动产用途或容积率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应提供土地出让批准资料及税费缴纳凭证;

4.5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

4.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只是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 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依法变更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 4 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林权变更原因证明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 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

6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7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8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9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10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场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变更抵押登记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核原件,收复印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抵押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5.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5.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3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担保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6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初审--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4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5 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述第1至4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测绘报告等;

4.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4.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内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互换、土地调整)协议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4.2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 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9 调拨、移交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上述适用条款第2条、第8条情形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的,提供买卖或赠与或互换合同;4.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企业改制等原因取得不动产的,提供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企业改制的文件及协议;

4.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4.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提供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属遗嘱继承的还须提供有效死亡证明;

4.6夫妻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补充协议;4.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8拆迁补偿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4.9涉及以下情形的需另提交: 4.9.1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需在租赁期内、且提供出租方同意的意见;

4.9.2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应有被出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9.3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应有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意见;

4.9.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9.5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抵押的,应有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明确意见;

4.9.6商品房转移的,需提交销售备案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9.7转让方属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资部门批准文件;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4.10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等内容。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兼并协议、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证明。

4.3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或税费减免凭证等。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互换; 2 继承; 3 分家析产;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因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宅基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不动产转让文书及村收回或划拨证明: 4.1.1宅基地继承转移的,提供继承公证书; 4.1.2分家析产的,提供协议或者材料;

4.1.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的,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4.1.4转让宅基地的,提供转让协议。4.2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4.2.1受让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的证明;4.2.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并出具对转让方不再批准宅基地的证明;

4.2.3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

有权)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2 林木(森林)所有权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的双方。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原件) 原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4.1林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转让协议、公证书、法院等有权机关裁定。

4.2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移的意见。4.3缴税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1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2.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 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该抵押权的债权受让人、抵押人三方共同到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变更抵押登记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4.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转移协议;

4.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

4.3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债权人、抵押人的证明材料,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转移的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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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3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

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嘱托文件及其生效文书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内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拟注销的集体土地灭失、放弃、征收或被处置的文件、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拟注销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6 公告 依职权注销的应公告。(注销登记结果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审核--核定--登簿—出具注销告知单--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第18篇: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背景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2、建设目标

在研究现有不动产(土地、房屋、林地)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不动产已有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技术性要求进行整理和分析,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入产权登记、权籍调查、数字化测绘、数字制图、全球定位系统、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先进的、成熟的不动产技术成果,研发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实现阳信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1) 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机构

按照县政府和编办文件的部署,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挂牌、人员和资产划转,落实相关业务流程、收费依据;建立县级中心和分中心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对公众提供服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实现“一站式”服务。

(2)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要求,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进行安全网络和运行环境建设,并结合业务流程再造,组织软件系统开发,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登记信息平台,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3)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对原来分散管理的土地、房产、林业、农业等登记数据,进行融合整理、数据关联,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登记信息统

一、完整、安全。

3、建设任务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按照部、省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需要完成以下八方面的任务:

(1)筹集不动产登记业务启动经费

用于购置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硬件、软件、办公用品等,以及数据整理等;协调解决房管部门已划转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解决聘用人员的工资来源等有关问题。

(2)解决登记中心办公场所 (3)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设备

为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办事环境,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打证机、扫描仪、快拍仪、身份证识别器、扫描枪、窗口摄像头、服务评价器等设备;在大厅配备LED高清电子大屏、自助查询设备、等候席桌椅、取号机等服务设施。

(4)订购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5)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体系

满足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受理、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和接入系统,满足与部、省、市不动产信息平台的数据上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分析子系统,满足查询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需求,提供数据分析服务;不动产社会化服务子系统,包括二维码查询、微信公共平台服务、手机APP等,实现网上登记预约、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咨询服务、公共信息公示等功能;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交换子系统,建设信息共享交换服务体系,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本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的需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子系统,提供档案电子化、档案质检、档案入库、档案查询应用等管理功能,强化档案自动化管理效能,支撑无纸化登记审核;不动产数据管理应用子系统,提供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入库、管理、编辑、查看、输出等功能,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数据的统一管理。

(6)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

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遵循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在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对土地、房屋、林地等方面的历史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建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7)开展城区不动产权籍调查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完成对城区地籍调查工作。 (8)改造国土网络、建设国土云平台

按照部省国土云建设方案,完成网络改造和服务器前期部署,独立开展国土云平台建设。

4、建设原则和思路

(1)总体思路

总体建设思路是: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围绕基本定位和目标任务,立足已有基础,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紧密贴近需求,“反弹琵琶”,精心组织、快速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2)建设原则 ① 统一规范、严格有序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展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符合国家统一规范和数据标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② 尊重实际、因势利导

结合我局实际,充分利用我局“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各项建设成果,如国土资源主干网、核心数据库、土地登记信息等,积极协调房管局等协同单位的相关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节约投资。

③ 先易后难、急用为先

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业务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优先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新开旧停”,无缝衔接和电子登簿。

④ 注重安全、强化共享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按照等保四级要求改造国土资源主干网,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利用市政务网,实现与房管局、林业局等的交易、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与公安、地税等的社会征信等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五、建设内容 为了落实省、市政府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目标,尽快启动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该工作有序开展,尽快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准备工作

主要是对房、地、林等数据和相关系统的现状和应用情况进行调研摸底,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以此进行项目预算的测算,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

2、数据采集和规范化管理

包括土地数据、房产数据、林权数据等三大类型数据的采集、规范化整理,建立土地、房产、林业标准过程数据库,用于下一步的数据关联。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

通过对国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地籍数据库等数据成果的收集、整理、清洗,建立完整的、标准化的土地数据库,包括宗地图形、属性、电子档案、登记业务信息等。

(1)、电子档案整理

对现有电子档案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的整理、排序、著录编号,并与登记业务信息建立关联,提取宗地、登记业务缺失不完整的属性字段。

(2)、纸质空间数据整理

对现有土地,缺少电子矢量图形,需要从纸质档案中人工提取相关坐标,录入标准化数据库,进行拓扑处理。

(3)、电子矢量数据空间数据整理

对现有土地,有电子坐标,但尚未入库,需要进行整理、查阅档案补充录入宗地属性信息,录入标准化数据库,并进行拓扑检查。

(4)、地籍数据库整理

对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二调成果)进行整理、拓扑检查,与地籍区、地籍子区等数据进行套合检查,并对缺失的宗地属性进行查档、补录,建立标准化数据库基础。

(5)、电子登记信息整理

对土地登记电子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清洗,理清每笔业务的前后手业务,并对缺失信息进行核对、补录,与电子档案、宗地建立关联。

(6)、纸质登记信息整理

登记信息未进行电子化提取入库,需要进行人工整理、提取登记信息并录入标准化数据库。

(7)、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理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进行整理、缺失属性补录以及图形拓扑检查处理。

(8)、宅基地使用权数据整理

对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进行数据整理、清洗,以及数据格式转换,处理拓扑检查问题。

(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整理

对现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进行整理、清洗,查阅档案进行宗地属性、信息的提取补录,以及数据格式转换,处理拓扑检查问题。

(10)、外业调查

在数据整合建库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量的宗地,没有电子坐标且纸质档案中也没有记录坐标,需要进行外业实地补测、调查,然后进行内业图形拓扑处理、属性录入。

(二)房产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

房产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是对房管局移交的存量历史数据,包括电子档案、登记信息数据库、图件数据等进行整理、清洗,建立图、属、档、登记业务一体的房产标准数据库,用于下一步的房地数据融合、关联。主要包括空间数据(自然幢)整理、楼盘表整理和登记信息整理3大项工作任务。

1、空间数据整理(自然幢)

结合纸质档案资料、矢量图形文件和外业测绘、实地核实等方式,采集建立自然幢数据层,包括图形、自然幢属性等,并进行落宗检查,处理相关的拓扑错误。

(1)纸质数据整理

需要通过查阅纸质材料进行坐标提取、属性提取录入。

(2)矢量数据整理

借助现有的电子矢量数据进行整理,提取补录相关属性信息。

(3)外业测绘

在自然幢整理过程中,会存在一部分自然幢,无法从纸质和电子方式进行整理和属性提取,需要进行外业测绘图形、现场核实自然幢号等信息,然后进行内业拓扑处理、属性入库。

2、楼盘表数据整理

利用纸质档案资料和房管数据中的楼盘表资料,进行楼盘表的清理、去除无效、合并同质异名楼盘表,建立新的规范的楼盘表,挂接相关的权利信息。

(1)非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主要对登记档案、验收核对表等多种来源的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提取楼盘表信息,与自然幢关联,建立规范楼盘表,补充挂接权利信息。

(2)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主要对房产数据库中现有的楼盘表进行清理、核实,对同名异质、同质异名的楼盘表进行处理,与自然幢准确关联,并与非电子化楼盘表整理成果进行校验去重,建立规范楼盘表,补充挂接权利信息。

(3)外业调查核实

对存在问题、数据冲突的楼盘表,需要外业调查核实,与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对协调。

3、登记信息整理

对房管局移交的存量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清洗,剔除无效数据,理清每笔业务的手下手关系,与楼盘表挂接,建立房产标准化数据库。

(1)电子登记数据及电子档案整理

(2)非电子登机数据整理

(三)林业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

对林业局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进行电子化扫描、数据提取、图形提取、登记信息整理,建立林权标准化数据库。

(1)纸质档案扫描

(2)档案整理、所有权、使用权空间矢量数据整理和登记信息整理

由于林权数据量较少,且均为纸质档案资料,因此各项工作合并,同步开展。

3、数据整合关联经费

将各类所有权、使用权等标准数据库,进行数据融合、分层存储,并进行落宗,拓扑检查、修正,实现“房地关联”、“林地关联”,实现“图、属、档、登记业务”的完整关联、挂接,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关联、宅基地使用权整合关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整合关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合关联、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关联、房产登记数据整合关联等6项标准数据的转换、融合和数据关联。

4、数据入库及检查经费

对完成整合、关联的各项成果进行全面质量检查,修正发现的问题,并形成数据整合、检查报告,将最后成果抽取、入库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5、工作总结文档编制经费

主要包括前期建设方案编写、技术实施方案编写、工作报告以及项目总结报告等资料的编制。

6、质量控制经费

参考其他地区情况,本次项目列入质量控制经费,用于作业员相关检查和作业单位组织专职检查,并比那只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控制工作量主要与数据整合建库工作量有关。

附:工作预算主要测算标准和依据 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4】192号文件) 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 《土地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 山东省厅转发《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经费测算说明》

第19篇: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____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具体为: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权限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或其他办理结果。

委托期限自 _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第20篇: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现我单位委托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之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及领证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委托期限为:

日至办理结束。

对于下列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我单位自愿以贵局备案的为准,本次不再提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本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编号: ,备案编号 );

□ 金融许可证(证件编号: ,备案编号 );

□ 其他材料(材料名称及备案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单位/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岗位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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