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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4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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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含课题,以下同)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市科技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条 我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市中医药学会、市中医研究所经市卫生局授权承担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受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卫生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建立项目建议库,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

(三)联合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联合市财政局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七)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监督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二)对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结题、鉴定等关键环节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三)会同市卫生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公布立项项目。

第七条

县(市、区)卫生局、科技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协同市卫生局、市科技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五)协助市卫生局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及约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如期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结题验收和鉴定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卫生局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省内(市外)专家为主。市卫生局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评审、评估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应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触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财物、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市卫生局对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等活动中的信誉进行评估,作为遴选专家的依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四条 立项一般包括申报(申请或建议)、评审(论证)、审批、公示、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建立项目建议库。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结合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需要,向市卫生局提出项目建议,经筛选纳入项目建议库。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发布申报通知,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市卫生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工作基础。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医药特色;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取得研究结果;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六)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七)正在承担市级各类重点(重大)项目者,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者应填写《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由县级卫生、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局汇总,并经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聘请专家,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市卫生局审议通过,报请市科技局审定备案后,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与市卫生局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经县级卫生、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

(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和研究方案重大调整等,必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和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科技部门同意,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县级卫生、科技部门审核,并报市卫生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研究内容已明显落后于国内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五)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市卫生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局核查备案。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验收信息表》(以下简称《验收信息表》);

(三)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于每年上、下半年分两次统一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书面审核、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由市卫生局商市科技局组织或主持。主持验收部门应当在验收工作开始30日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 采用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形式进行项目验收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5位以上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局聘任。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0%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六)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七)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局设立的任何科技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或无法获得预期研究结果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经县级卫生、科技部门审核,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结题。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并符合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市卫生局会同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况下,市卫生局、市科技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中医药科技专项经费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上级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六)科研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项目《任务书》拨付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权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四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验收信息表》、《执行情况报告表》、《完成情况报告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对在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以及在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将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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