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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阳煤集团《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运裕公司 2013年元月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根据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近年来国家、省颁布得相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细则》同时作废,修订后的《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井下开采矿井。

第3条 集团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矿井的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新调入从事“一通三防”工作的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4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通风部。

第一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5条 矿井大巷布置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要求

1、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按设计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和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材料进行处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3、所有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翼开采的采区必须布置两翼回风巷。采区轨道巷、皮带巷、回风巷必须同时掘进,回风巷应超限轨道巷、皮带巷。到顺槽口得位置时必须构出系统巷构筑牢固的通风设施,形成独立通风。有条件的应施工自燃风桥。

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未经集团(区域)公司批准,严禁采区之间布置连通巷道。

4、采区准备巷和回采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否则严禁施工。

5、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顺槽开口必须沿上层顶板掘进,至系统巷口开始至少15—20米开始下坡找底板,若开口顶板破碎,必须延长上层掘进距离,直至顶板完好后开始下坡;严禁顺槽开口沿一角度直接找底板。上层巷以里的顺槽严禁与相邻工作面连通。

8米以上的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的煤层,不能执行本款规定时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双巷掘进,双巷掘进横管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00米。

内错尾巷(厚煤层的专用排瓦斯巷简称内错尾巷,下同)沿顶板掘进,在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尽量降低巷道高度,保持与采高间距不小于1米,间距不足的必须挑顶或布置在岩石中;内错尾巷煤层变薄松软,容易与工作面塌透或底鼓变形严重,影响通风的,相邻面必须布置在顶板岩石中或采取铺双层底网中间夹风筒布的防塌透措施。内错尾巷掘至切巷位置时,必须与切巷垂直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若内错尾巷提前掘出,当切巷掘进至内错尾巷尽头20米前,必须恢复内错尾巷通风,按规定贯通。严禁内错尾巷留设独头巷道,待工作面采到后自然塌透。

内错尾巷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严禁封闭后采用抽采泵解决瓦斯。

6、走向高抽巷(以下简称高抽巷) 15#煤高抽巷应布置在9#—11#煤层之间,层位不得低于8.5倍采高。上覆12#煤已开采的,可以在12#煤以下适当层位布置。

高抽巷距回风巷的水平距离一般不超过为工作面长度的三分之一。

布置高抽巷的采区应布置高抽系统巷(高抽准备巷),即在高抽巷层位上布置服务于一个采区或水平的主要轨道运输巷及回风巷,形成分区通风系统。

单个回采工作面布置高抽巷时,在设计时必须同时掘进两条爬坡巷道形成系统,严禁采用溜煤(矸)坡,溜煤(矸)小井,兼作通风巷道使用。

7、后高抽

后高抽在切巷后侧10—15米处开口,沿一定角度与顶板走向高抽巷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工作面开采前,将后高抽封闭。

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厚煤层:

顺槽掘进必须双巷并掘。正副巷之间横贯作为回采期间排瓦斯通道时其距离为50—80米,突出煤层横贯间距不超过60米。不作为排瓦斯横贯用的其距离不超过200米,掘到横贯位置后必须先施工横贯。三巷并掘的巷道,采用两进一回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顺槽要保持超前于进风顺槽,任意一条巷道不得超前2个通风横贯的距离(突出煤层不得超过200米)。通风横贯必须及时前移,做到“见三闭一”。 第6条 回采工作面

1、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一进一回(U型)通风系统。

2、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一进两回、两进两回或三进两回的通风系统,其尾巷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严禁留设独头巷道,不得采用一进一回、两进一回的通风系统或偏Y型通风。

高瓦斯矿井厚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一尾(U+I型)、两尾巷加走向高抽巷和后高抽巷的布置方式。15#煤有突出危险性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两进两回加走向高抽巷和后高抽的布置方式。

所有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和尾巷必须分别与采区回风巷直接联通。 单巷长距离掘进局部通风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可将进、回风巷联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

第7条 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抽采、监控、防尘和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配风达到核定计划,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11条: 串联通风遵守以下规定:

1、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2、高瓦斯矿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1次,瓦斯矿井不得超过2次。

3、回采工作面在掘进期间已经揭露地质构造,需要补打巷道而未打,近视在回踩期间补打巷道串联通风。

4、集中大巷已经安设架线或采区轨道巷、皮带巷的配电室均投入正常使用,因衔接紧张原因,退出补打联巷或施工系统需串联的。

5、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的。

第13条 采掘工作面包括整修巷道严禁采用角联通风。 第14条 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道应避免角联通风系统,若不能避免,要求角联巷到得风速必须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并保证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第15条 矿井所有角联通风巷道必须建账管理,每3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分析一次。 第18条 利用回风巷下支架时,风门必须设置牢固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20条 拆除工作面

1、使用外错尾巷的工作面拆除时应保持原通风系统。工作面未拆除封闭,尾巷不得整巷或改作进风巷。特殊情况需改变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综放工作面拆除前,内错尾巷应提前施工闭墙并留设通风系统。

3、所有工作面拆除必须制定 通风瓦斯管理技术措施。制定保留通风断面的支护措施;拆架期间,回风顺槽口必须钉栅栏,设警戒牌板,非通风人员不得入内;若有自燃发火预兆,可采用局部通风方式,但必须保证风电、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

第21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废旧不用巷和采区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封闭,减少风量占用,简化通风系统。

第23条 采区巷道回收时,应先回收回风巷,后回收进风巷,逐段回收,逐段封闭。 第25条 采区以上主要巷道整修采用全风压通风时,保证风速大于0.25m/s、瓦斯浓度小于1.0%。出现顶板冒落空洞时,必须采取充填、导风或局部通风措施。

第29条 调改风管理规定

1、所有调改风都必须认真检查系统设施,测算阻力。明确改风步骤和动用通风设施顺序,属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职权内的,必须填报调改风计划单,涉及停电撤人事项的,提前1个小时报矿调度室、生产井区;属矿技术负责人以上职权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召开专题安排会研究。

2、每次调改风都必须按职责权限明确现场负责人,必须有测风员在现场,严禁无测风员在现场进行调改风。

3、每次动用通风设施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同意。

4、改变采掘工作面以上通风系统和进行采区以上风量调改后,及时汇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

5、主要通风机启运、停运或重大调改风,应对调改风进行总结,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备案。

第30条 一个采区内,除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风门外,单翼回风的进回风巷的风门不得超过1组,两翼回风的不得超过2组。单一煤层回风巷与尾巷间不得设置联络风门。 第31条 风桥施工:采区正常延伸,顺槽口构成系统构筑风桥时,在下巷侧必须设置可靠控制设施。在使用中的采区回风巷中构筑风桥时,必须设置1组永久风门。

2.1.通风主任工程师每月至少对全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全面检查一次。

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科林中心化验室进行。瓦斯鉴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使用总台数的10%,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集团公司科林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公司瓦检仪全面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38条 主要通风风机性能测试

1、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一次主要性能参数测定(新建矿井临时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应进行性能测试)。主要通风机特性试验前,必须编制特性试验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内容要说明试验的角度个数、试验参数、选定工况运行角度等,两台主要通风机都应试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减少试验角度,特性试验报告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存档。

2、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每台连续空载运转时间不得小于72小时,空载运转期间应选取正式运行工况角度附近的角度,变换角度运行。

第39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41条 反风演习

1、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演习方案(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行各风机的开、停顺序、井下停电撤人的范围),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并报集团(区域)公司备案。

2、矿井反风演习。每一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要求结构简单、坚固可靠、所有操作开关集中安设、动作灵活可靠、便于操作,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当风流风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得40%。

4、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从矿井最远地点撤至地面所需时间,且最短不得小于2小时。

5、反风演习持续时间内,出风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以及与之相连通的井口房和建筑物内,都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第46条 测风站

1、矿井主要大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应建立固定测风站,并有明显标志。其它地点测风站必须悬挂测风牌板。

2、测风站长度不小于4米,巷道平直表面平整,前后10米内无拐弯和其它障碍物,并吊挂统一规定、内容的测风牌板。

第48条 测风误差:

1、同一地点至少测三次,其风速允许误差:200m3/min以下的,误差不超过3m,200m3/min以上时,误差不超过5m。所测风量误差较大时,必须查明原因。

第49条 有效风量率

矿井有效风量不得小于87%,局部通风机百米有效风量率应大于90%。

除通过采掘工作面、硐室的风量算作有效风量外,凡满足行人和巷道风速保证通风系统完善的其他独立用风地点风量也应计入有效风量。

第50条 测风报表 测风日报必须能正确反映矿井风量、瓦斯情况,由测风员制表,队技术员、区主任工程师审批,及时上报矿技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

第51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0C以上。风井建设时必须同时施工热风炉等井口加温设施,确保新建进风井投运前满足冬季加温的需要

第57条 挡风墙

(一)永久密闭

1、永久密闭主要用于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上下山正副巷和顺槽正副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永久挡风墙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燃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黄土厚度为1.5—2.0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闭墙顶部黄土墙厚为2.0m,其它巷道闭墙顶部黄土为1.5m。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切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cm,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煤巷挡风墙两帮及底板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X30cm,岩巷要求实帮、实底。

2、管理要求 (1)密闭内外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密闭前无瓦斯积存。

(3)密闭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

(5)已采区密闭设置距通风巷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永久密闭。

(6)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2墙内底部要用红粘土惨白灰捣实后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7)采用新型材料封闭时,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审批。单一煤层双巷掘进横贯闭墙可采用粉煤与水泥按比例配制的方法进行封闭。

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可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调节巷道风量的通风设施。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

1、采区回风巷及以上需要设置调节设施时,必须是永久风窗。

2、采掘工作面调节风窗必须用牢固的可调节装置,不得用风帐等代替。

3、调节风窗必须是两道。 第60条 风桥

1、井下需要构筑风桥的地点,应采用自然风桥。采用人工风桥时,必须使用钢筋混凝土浇注桥体,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2、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无感觉,听不到漏风为准)。

3、支护或砌碹后,桥面及两坡度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黄土的长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岔口4m以上。

4、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引桥坡度不大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风桥两端与巷道连接处要平滑,不得留有台阶。严禁构筑“板凳”风桥。

5、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6、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

7、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

8、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制定措施经矿技术负责呢人批准后可以使用临时风桥。

第61条 栅栏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横贯超过6m的独头巷道、火区闭墙外等处。

2、栅栏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木支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他巷道不少于四根。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小于4cm,厚度不小于20cm,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小栅栏门。

3、栅栏上部应挂有“内有瓦斯 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 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4、所有掘进、开拓工作独头巷道设移动栅栏,形式为折叠式、卷帘式、组合式等,要求高度从地面往上不小于2m,宽度等于巷道宽度,有皮带的从巷帮到皮带架。

第64条 局部通风机专职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管理,其它掘进面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其余回收、整巷等地点所使用的局部通风机,由地区瓦检员负责管理。

2、在无人工作面的独头巷道口必须设栅栏,以防局部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行后,人员误入。

3、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分别为: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和局部通风机测风牌板。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内容:供风地点、检查时间、局部通风机编号、功率、风筒长度、备用风筒数量、是否循环、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情况和负责管理人姓名。局部通风机测风牌板内容:供风地点、检查时间、局部通风机编号、功率、风筒长度、风机入风量、风筒出口风量、有效风量率、瓦斯和测风员姓名等内容。

第65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要求

1、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处,突出煤层距回风口不小于30米且安在防突门外,且顶板完整,支护良好,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最大吸风量,且满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岩巷0.15m/s、煤巷0.25m/s、突出煤层1m/s。

2、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巷道设计施工的宽度、高度满足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引排装置的安装要求。

3、每个掘进工作面装备2台(套)独立的、能力相同的局部通风机。其中一台(套)运行,一台(套)备用,主风机采用“三专”供电,备用风机由动力电源供电。即“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局部通风机专供电源由地面供电,主风机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换到备用风机,由备用风机实现对掘进工作面的通风任务,备用风机单独供风期间,掘进工作面严禁割煤、放炮。主风机故障处理后,必须人工停止备用风机,然后启动主风机。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装备“智能排放瓦斯装置”一台,该装置采用双进四出(即一路局部通风机专供电源输入两路输出,一路动力供电源输入两路输出),实现以下功能:

(1)两台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切换,实现第三条的功能。

(2)瓦斯排放智能化。当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论哪台(套)风机投入运行时,能自动进入排放瓦斯状态,保证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始终在1.5%以下进行排放。 (3)电源自动切换过程中,保证全风电闭锁功能的正常使用。

(4)按瓦斯浓度(掘进工作面煤头、独头巷道口和全风压风流)情况,调节掘进工作面的供风量,实现合理通风。

5、每个掘进工作面至少装备与风筒直径相同的自动切换风筒两节,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趟风筒的情况下,风机自动切换时,通过自动切换风筒实现绝境工作面连续不间断供风。

6、每个掘进工作面原则上装备两套风筒风流逆止阀,加设在风机出口到自动切换风筒之间,防止自动切换风筒一旦失效后风流短路,掘进工作面风量减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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