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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中外立法比较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安全:中外立法比较

(一)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事故

1、大陆企业

“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地沟油”事件(京津冀);蒸功夫“香精包子”事件(肉味香精,“蒸功夫”包子铺);小肥羊“卫生黑幕”事件(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染色馒头”事件(柠檬黄、防腐剂、甜蜜素,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 味千“猪骨汤精”事件〔猪骨汤精,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俏江南“回锅油”事件(回锅油,俏江南集团);速冻水饺“细菌超标”事件(金黄色葡萄球菌,思念、三全、湾仔码头)。

2、境外企业

“砷超标”事件(砷、铅、镉超标,雀巢和喜宝);“血燕”事件(亚硝酸盐含量超标,马来西亚企业);台湾“塑化剂”事件(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假绿色猪肉”事件(普通冷鲜猪肉冒充绿色猪肉,沃尔玛公司)。

(二)中外食品安全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

1、中国现有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 (1)中央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立案侦查——公安及时立案快速侦破;法院量刑——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职务犯罪——贪腐渎职者涉案不得用免刑;健全制度——发现监管漏洞要提司法建议。

(2)地方法律文件。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加快食品安全法地方配套法规立法步伐。以黑龙江省为例,哈尔滨市在全国最早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法规《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规范了生猪屠宰等安全监管。2010年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此外,哈尔滨市畜牧局出台了《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养殖场(户)用药的监督和指导;哈尔滨市工商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等13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011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将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专门性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之一。类似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外国现有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

(1)英国现有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A.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B.关于监管职权的规定。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屠宰场的卫生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地方管理当局管辖。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为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个环节的监控。英国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C.关于监管制度的规定。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四,关于系统平台的规定。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立法规定政府应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

(2)德国现有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德国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等,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法律机制。A.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德国食品监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B.登记注册制度和检验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被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大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食品往往离不开各种添加剂,添加剂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与否。C.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德国,添加剂只有在被证明安全可靠并且技术上有必要时,才能获得使用许可证明。德国《添加剂许可法规》对允许使用哪些添加剂、使用量、可以在哪些产品中使用都有具体规定。食品生产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将所使用的添加剂一一列出。D.关于食品快速警报系统的规定。在欧盟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统

一、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即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德国新的《食品和饲料法典》和《添加剂许可法规》的一大特点就是与欧盟法律法规接轨。如果某个州的食品监管部门确定某种食品或动物饲料对人体健康有害,将报告BVL。该机构对汇总来的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分析,并报告欧盟委员会。报告涉及产品种类、原产地、销售渠道、危险性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如果报告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BVL将从欧盟委员会接到报告,并继续传递给各州。如果BVL接到的报告中包含有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不明的信息,它将首先请求联邦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毒理学分析,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不是在快速警告系统中继续传递这一信息。

(3)美国现有法律文件及其主要规定。A.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原则:只允许安全健康的食品上市;食品安全的监管决策必须有科学基础;政府承担执法责任;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和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处罚;监管程序透明化,便于公众了解。B.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以联邦为例,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局。三级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C.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既有类似《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样的综合性法律,也有《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这样的具体法规。D.严厉的法律责任规定: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E.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万一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召回制度就会发挥作用。F.信息公开制度: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

3、中外食品安全主要法律规定比较

(1)食品安全标准:中国过低。以乳业行业标准为例。中国乳业行业标准被“个别大企业绑架,是全球最差标准”。1986年《生鲜乳收购标准》(老国标)规定,生乳蛋白质最低值每100克为2.95克,细菌总数为每毫升不超过50万个。而2010年6月施行的新版《生鲜乳收购标准》(新国标)则把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下限从2.95克降到2.80克,菌落总数上限已改为每毫升200万个。国外生乳蛋白质最低值明显高于我国,菌落总数上限明显低于我国。例如,欧美国家生乳蛋白质最低值多在3.2克以上,美国和欧盟的菌落总数上限为10万。

(2)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中国不健全。A.中国监管体制不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还不够明确,法律未就协调和沟通机制作明确具体的规定。B.中国监管制度不健全:追究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的制度不健全;公众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特别是未就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设立和运行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3)法律责任:中国的财产责任比较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美国法律规定,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

4、近期中国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进展

(1)完善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11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突破性进展: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2)建立健全了一些食品安全法律制度。A.建立健全政绩考核制度。例如,北京、广东、上海与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推行了县区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B.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黑龙江、河北、甘肃、辽宁等省均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吉林省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四川省公开各食品监管部门、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C.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例如,吉林省聘请上千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深入各社区摸排食品安全隐患。

(3)提高了财产责任的力度。例如,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罚金上不封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第96条规定,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外,武汉市加大惩治力度,上黑名单企业将无法获得贷款;北京正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对不良企业实行5年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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