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产险公司自律公约补充协议
根据2011年一季度南通市财产险公司财务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防止恶性竞争,严格行业自律,维护南通市财产险市场稳定,对《南通市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和《南通市2009年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细则》进行如下补充协议:
1、所有机动车辆承保均一保一年,不得一保多年(按揭车辆商业车险承保按《关于转发的通知》(通保协发[2011]22号)执行)。不得以自律前已与客户签订了协议为由对抗自律公约。对于违反规定的,处以违规业务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每张违约保单最低罚金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于南通市各项《自律公约》的执行范围必须坚持属地原则,即由省级及其以上公司统保,划归到南通地区的业务,只要违反南通市自律公约,视为当地公司未积极主动与上级公司汇报沟通,按照南通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标准进行处罚。
3、各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及时报备到协会(纸质复印件)。原签订的协议,各公司应于2011年8月底前统一整理报到协会;新签订的协议,应于合同签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报到协会,如不报备,每份协议处以
1 1万元违约金处罚。
4、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支付的各种非车险所有险种(包括新开发非车险险种)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比例不超过15%,其余公司不超过17%,不含短意险。原自律公约规范过的险种的手续费违规行为,按原自律公约规定处罚;这次纳入的新增险种手续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各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一律处以每张违约保单保费20%计罚,每张违约保单最低罚金不低于1000元。
5、各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含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代理协议),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及行业自律要求,原自律公约规范过的险种必须符合自律公约要求,原自律公约没有规范,这次纳入的新险种(如家财险、货运险、农业险、责任险、信用险等)必须重新签订新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的重新签订工作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2011年9月1日以后每发现一份违约协议,处以1万元违约金处罚,最高罚金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6、各公司手续费结算必须按照《关于转发保监会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7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保协发[2011]16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协会手续费结算中心统一支付,未统
2 一支付的一律处以每张违约保单保费相同金额计罚,最高罚金不超过5万元。
7、各公司通过协会结算中心支付手续费必须提供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否则不予支付。
8、各公司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机构(含个人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每发现一起处以3万元违约金处罚,最高罚金不超过10万元。
9、各公司要严格控制好手续费率、综合费用率等,对于检查发现手续费率平均高于8%,综合费用率超30%的公司,协会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查深查细,各公司必须予以配合,如不配合,协会将处以1万元违约金处罚。
本协议第
2、
3、
6、
7、
8、9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施行。
签约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5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