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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 刘诚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3年6月法理试题

1.简述题 (1)类推解释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三层命题 2.案例题

印第安人诉XXX州案

(1)分析马歇尔、约翰逊、鲍德温三位法官对“国家”的理解 (2)推理过程有何不同 (3)你同意那一位法官的看法 3.论述题

结合第2题的案例谈谈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中山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1学期《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

(A卷)

专业

年级

学号

姓名

《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六条:“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辨析改错(每题2分,共20分,正确打对勾,错误打错勾,并改正错误 1.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张三年仅6岁,在未经其父母的同意下,他将其拥有的一个价值5000元的玉饰赠给了他的舅舅李四。在张三和李四的法律关系中,张三不能处分的玉饰,此对张三为无权力,李四不能获得玉饰的所有权,此对李四是无权利。

3.为了更好的维护公民自由和限制国家权力在立法中人们往往用概括性条款来规定公民权利,用列举性条款来设定国家权力。

4.由法律所确认的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权利能力。 5.报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位阶高于部门规章。 6.在欧洲近代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教会法学起了重要作用。

7.二战之后自然法学派复兴的过程中,富勒提出的程序自然法理论继承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即主张法律回归道德哲学。

8.《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是一个技艺高超的惯偷,其盗窃行为从来没有被发现。所以,《刑法》264条没有法律效力。

9.根据行政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权力行政和私经济行政。

10.从哲学上看,大陆法系的思想基础是经验主义,英美法系的思想基础是理性主义。

二、名词解释题(每题4分,共20分)

1.法不溯及既往 2.法系

3.法律责任 4.特权(privelege) 5.法律漏洞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特征。

2.简述不完全法条的几种类型。 3.简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4.简述法治的含义。

四、论述题(每题16分,共16分)

奥斯丁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请评述这段话。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2分,共12分)

2003年5月28日,新华网以“我国第一次对法官启动‘百姓不信任’ 弹劾程序”为题报道了吉林省盘石市人民法院的一次弹劾法官行动,为了分析的精确,现引全文如下:

“新华网吉林频道5月27日电(记者鲍盛华)吉林省盘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日前因涉嫌办人情案,引发所在法院首次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成为中国第一个因百姓不信任而遭弹劾的法官。

“据介绍,这位被弹劾的法官是该院民事庭的审判长。2002年12月,盘石市市民张某状告刘某,这名法官担任该案的审判长。随后,张某发现这名法官接受刘某宴请。而且,一个多月过去,张某所诉案件多次开庭仍无结果。于是,他便以“不信任”为由向法院举报了这名法官。”。

“法院立即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对这名法官存在的问题进行‘不信任质询’。详细调查后认定,该法官有违法办案。接受被告宴请的可能,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最后,由15人组成的弹劾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一致认为该法官有办理人情案的行为。目前,这位审判长已经被免职。”

“吉林省盘石市人民法院院长徐伟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为了堵塞法官队伍管理在‘有实无据’情况下,无法对违纪干警进行处治的漏洞,他们在2003年初推出了‘对群众不信任法院干警进行弹劾\'的制度。”

“制度规定,当对被举报干警实施调查后未找到充分证据,但仍有种种理由怀疑其违法乱纪行为有可能存在时,即启动弹劾程序,并所票决方式认定其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对其实施处治。弹劾程序的启动,限于对利用职务便利办人情案。关系案。余钱案;问题表面现象明显。合理怀疑难以排徐及思想品德不佳。违反社会公德。公信度低等9种情形。”

“为此,盘石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弹劾委员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聘请18名弹劾委员,并在法院内部由干警投票选出8名弹劾委员。弹劾程序启动后,法院从全体弹劾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出席听证会。会上,_当事人可当众进行申辨。然后,弹劾委员投票表决认定‘合理怀疑’是否在在,以便对被举报者作出诫勉谈话、降职、调离审判岗位或不处理的决定。 ,。

(1)从法官身份保障理论的角度看,上述弹劾法官的程序是否正当?(3分)为什么?(4分)

(2)从上述事件中谈谈你对司法与民主关系的理解。(5分) 中山大学法学院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法理学》期末考试

试卷(A卷)

专业

年级

学号

姓名

提示:根据《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六条:“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名词解释(共五题,每题5分,共25分) 1.法律实效 2.法律规则

3.区别的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4.成文法 5.不完全法条

二。简答题(共四题,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2.简述法律的特征。

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对于我来说,传统的方法论(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如由萨维尼创立和自萨维尼以来的方法论,仍显得是一个足够坚实的基础,我们时代的法律者可以将之信任为其思想活动的基石。”——恩吉斯

简要谈谈你对上面两段话的理解。 4.简述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三、论述题(共一题,22分)

1.某民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问题:结合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谈谈你对该法条的理解。

四、分析题(共两题,第一题8分,第二题13分,共21分) 1.2007年12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路某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至现场进行勘

查,发现该建筑物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0平方米,搭建人系陈某,于2007年5月3日竣工,且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筑物。

问题:2008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有关事实对陈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执法人员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还是《城乡规划法》?(3分)为什么?(5分)

参考法条: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罗马共和国时期,曾经为了一个问题争执不休,即:是否要成立一个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equalliberty)之法律。对这一问题,权威的罗马史及法制史的主流记载是,罗马的贵族与平民就立法权僵持不下,最后认为还是希腊人没有争议地拥有立法智慧,因此派了一个使团去雅典学习梭伦的以及其他希腊城邦的法律。不过,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回顾共和国的历史时,却丝毫没有提及向希腊立法者的学习,而在其他场合,他明确地对希腊立法者的智慧表示了不恭,对此,西塞罗的最根本理由在于:立法的首务并非设计律条(lex),而是阐释礼法(ius),罗马的政制、伦理与希腊差异甚大,怎么可能照搬后者的法律精神呢? 问题:结合有关理论与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实践,谈谈你对西塞罗这一立场的理解。

05法理学(liucheng姐姐的课9不怕不过的~) 1.法律渊源 2.利益法学 3.法定拟制 4.文义解释 5.类推适用

二、简答(8*4)

1.简述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简述严格规定和衡平规定的区分及意义 3.简述法治的含义 4.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三。论述

1.谈谈你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解(28分) 2.谈谈你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识(15分)

考试前划了重点但是,还是有些超出提纲?(也有可能是我自己复习不认真了啦!)题

法理学(2003年)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意识 2.法制 3.法律调整 4.法的价值 二、分析题 1.“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用皮特的“破房子”那段话分析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4.从孙中山的“人人是皇帝”分析法治社会中民主的含义和意义 三、论述题

有人说法制定以后,法不会自动运作,要有人,因此法治是个假问题, 法治的实质就是人治。论述你的看法

(2005年) 一、概念释义 1.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2.法律制裁 3.绝对法律关系 4.一般允许和一般禁止 5.法制 二、简答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举例说明) 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三、论述

联系我国实际分析法与利益的关系

(2006年)

一、名词解释(5*5) 1.利益法学 2.法律拟制 3.法律关系的形式 4.法律价值 5.法律家长主义

二、简答题(10*4) 1.简述审判权的性质 2.简述法律适用的步骤

3.简述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法治的八个原则) 4.简述法治的含义

三、论述题(20) 结合这学期所学的内容(如法律与道德关系/厘清法律概念的意义等内容),谈谈你对分析法学的认识。

四、案例分析(15) 案件事实:1997年10月23日,张某在北京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三鑫d470型移动电话七部,共计14000余元。但是,根据邮电部电信政务公司1997年10月10日的通告,d470型移 动电话未经邮电部批准入网。三鑫公司也公开声明:我公司从未向中国邮电部和无线电 管理部门申请过该型号手机的入网许可,因为这批手机是为欧洲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设计和生产的,不属于投放中国市场的型号。这样一来,张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机不能入网使用。

原告诉讼请求:张某认为三鑫公司的行为是欺诈,向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三鑫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返还货款,并按照货款金额加付一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崇文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退换全部货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至于加付赔偿金的要求,崇文区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文件《关于对"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行政解释的通知》,双方争议的移动电话不属于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因此,原告行为不应视为对原告的欺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赔偿原则。所 以,原告诉称被告行为是欺诈,并要求被告加付一倍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规定:"(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二)作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的;(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等十五种情形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赔偿原则。

3.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文件《关于对"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行政解释的通知》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的第四种情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作出了解释,强调"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仅指"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以及其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问题: 1.请说明上述三种法律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分别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渊源?(4) 2.请指出上述三种类型法律的位阶高低。(4) 3.从法律渊源之适用的角度来看,崇文区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加付一倍赔偿金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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