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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层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书记校长共同管理、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所属中层教学单位党总支、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教学单位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党总支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到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会、妇委会工作等负总责。校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和行政工作。

第三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是单位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工作以及交流思想、沟通信息的会议,是教学单位重大事项最高决策形式。教学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即为单位的正式决议。

第四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 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年度财务收支、大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以及向学校推荐的专家、优秀人才和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本单位行政管理系统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讨论本单位干部和人事工作,健全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确定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人选、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第十一条 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和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讨论确定本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协商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单位党总支书记、校长等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和校长协商担任。一般情况下,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招生就业、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辅导员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工作,由校长主持。有特殊情况时,书记或校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书记、校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如遇紧急事情,书记、校长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教学单位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

除特殊情况外,凡未经书记与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办公室要将会议议题和时间,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将议题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发给应到会人员,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会

前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本单位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研究议题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说明,有关人员必要时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或备询。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干部的推荐、提名、人事调配、人才引进、内部分配、奖惩等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在投票前由主持人提出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建议名单并获得联席会议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

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或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校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教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发挥好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党政联席会议应对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三条 对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

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三十四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奖惩、出国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传达和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六条 因不按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商讨教学单位事务,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将追究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决策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学校机关单位、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等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学单位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材料准备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书记和校长共同批准,方可查阅。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年终要对教学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执行情况作为教学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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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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