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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分为流入党员和流出党员两部分。流出党员是指经常离开公司各单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公司各级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例如,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党员、因学习、实习、借调等原因长期在外的党员、合资合作公司中我方党员。流入党员指党员长期离开原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到公司各单位进行工作的党员。例如,甲方(各销售公司)劳务输出人员中的党员、社聘人员中的党员、短期在公司学习考察的党员、合资合作公司中的对方单位党员等。公司各成品油配送单位、国外项目部等组织中的党员不属流动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设立“运输公司党员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盖章,党支部负责发放,党支部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基层党支部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基层党支部对流入公司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并将流入党员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公司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协助流入党员加入当地社区、行业协会等党组织。

第七条公司各基层党组织要掌握流出党员去向,保持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掌握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党组织对流入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关系

第十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为实现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统一,公司将把甲方移交党员按流动(流入)党员进行管理,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内部退养人员一般不接转党组织关系,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三条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对于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四章强化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等台帐,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基层各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报表,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6月15日和次年12月10日前上报半年报,上报半年报时的同时报流动(流入和流出)党员花名册。

第十七条建立公司范围内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享有流入地党员的其他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各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流入地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流入地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交纳党费数额,按月或季度收取党员党费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记载。

第五章 其他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塔里木油田探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探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组织关系在公司各单位党组织,但工作岗位在外点一线执行任务的党员;

(二)工作流动性大,一年之内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在外点工作的党员;

(三)既无固定场所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且没有固定的党组织可以挂靠的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共同工作且工作地点相对固定的党员,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联合党支部、党小组);对正式党员人数不够3人的,原支部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根据其工作所在地党组织设置情况,为其安排一个相对固定的支部(或联系甲方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任何党组织可以挂靠的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支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及时了解党员的学习和思想状况,向党员传达会议精神,并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探区范围内的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党费仍然缴纳到原党组织,挂靠到甲方党组织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出党员管理,党费也要交到对方。

第二十七条因执行特殊任务(抢险、救灾、涉外运输等工作),党员集体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对进入公司的甲方移交人员、社聘人员或其他人员中政治面貌是“共产党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定其是否是共产党员,对没有流出地党组织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人员党员身份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出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3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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