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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定远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乡镇、本单位党组织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流动党员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总结完善推广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流动党员党组织及其党员的具体管理,要依托县计生以及公安系统相关数据,准确掌握本乡镇、本单位流动党员的流出地点、时间、从业内容以及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同一乡镇或单位集体外出、从业地点相对固定的流动党员,采取“集出集管”的方式,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成立流动党组织或党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随时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七条 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基层党(工)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基层党(工)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向党组织书记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组织查验。

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

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与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联系,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入地党组织要如实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十条 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

第十一条

抓好外出前教育。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第十二条

抓好外出期间教育。对外出流动党员集中,且场所较为固定的,如已成立流动党组织的,由流动党组织负责定期开展党组织生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等,增强党性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如没有成立流动党组织的,由流出地基层党组织通过定期邮寄党课教材或者编发党建手机报等形式,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资料,并督促他们自学。

第十三条

抓好返乡期间集中教育。每年利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返乡之机,对流动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可以通过召开流动党员座谈会,通报党组织有关情况,并向他们布臵工作,提出要求。外出党员回来探亲、办事时,党支部要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听取汇报,传达党内有关文件、政策等。

第四章

党员发展及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做好在外出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优秀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严格按照“四四二二”党员发展新机制,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对流动党员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情况要及时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臵。

第五章

流动党员作用的发挥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率先垂范,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先进分子。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流动党员要树立“勤劳致富、为家乡争光”的思想,积极为家乡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提供信息。有条件的,要联系1-2户贫困户,帮助脱贫致富。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党建活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流动党员搞好服务。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认真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救助和协调等服务。

第六章

流动党员的权利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工)委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暂行)适用于我县外出的流动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共定远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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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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