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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1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的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对长期外出务工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已成为迫切的政治任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保证流动党员能够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下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所有长时间从本地流出或流入本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正当职业或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居住,但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中共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比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党员报乡党委,在岗党员报机关党委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由所在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外出开会学习、借调工作的流动党员,由单位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

第五条:外出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地点及时间。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党员应在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参加流动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城镇社区、乡镇党委。

第六条:党员未通过原所在党组织擅自外出,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第七条:流入地党组织应当接收持有效证件的流动党员,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第八条:流入地党组织拒绝接纳流动党员的,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第九条: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或入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乡村党组织。

第十条: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组织关系在县老干局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长期居住在农牧区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到所在地党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二条: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流动党员,党组织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流动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组建党支部的,可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党支部,或就近将流动党员编入其他党支部。

第十四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的党小组或党支部,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负责对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党员外出期间,原党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流动党员原则上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对评为优秀党员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表彰,并把情况通报流动党员原党组织;对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要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如预备期满,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人所提出的转正申请,并征求党员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后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九条: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流入地区、单位党内选举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都应在原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流动党员必须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缴纳党费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一条: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某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桥楼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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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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