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上班时晕倒”是否为工伤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
各位员工,我公司为上班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当员工发生事故后,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和医保局进行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赔付。但是,部分员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及“上班时晕倒”是否为工伤有疑问,我公司咨询了市人社局工伤科,现将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注:上班期间因自身疾病晕倒或者突发疾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根据病因及医院治疗的详细证明认定为病假,所花医疗费由本人向市医保部门申请按比例报销)
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本人或者亲属协同其所在单位必须24小时内向老河口市人社局工伤科及医保局提供申报工伤的详细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生工伤的证明材料及三个证明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我公司安保部雷鸣在负责办理工伤事宜,不明白之处可以向他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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