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康胜家大药房台儿庄南路店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二)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127条:人员的否决条件(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128条: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资格(新要求,提高了准入门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129条:其他人员(质管、验收、采购及中药饮片相关人员)的具体要求: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
剂员资格。
第130条:人员培训的两个方面(上岗证、继续教育)、内容(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技能)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131条:细化培训计划、执行、考核、记录、培训档案等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132条: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人员培训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133条:对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服的要求(整洁、卫生)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134条:要求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健康档案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135条:在药店经营场所“两不”:不放无关物品、不做无关行为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