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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教师评比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优秀教师评比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探索教育教学改革,争先创优,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与比例

1、评选范围:在岗教师,评选校级以上的优秀教师教龄不得少于三年。

2、评选比例: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确定或根据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优秀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成绩显著;

4、关心学生,身体力行,倾情奉献,事迹突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举为优秀教师候选人 (1)不服从工作任务安排的;

(2)所在工作岗位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旷工现象或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天的; (4)有乱收费、乱推销、乱摊派、公款私用行为的; (5)猥亵、体罚或歧视学生的;

(6)用辱骂、打架斗殴等粗暴手段解决冲突的; (7)有“黄赌毒邪”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的;

(8)工作“懒散慢”,岗位常规工作完成差;或违反效能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规定,受到各级通报或批评的; (9)教学质量特差的;

(10)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评选程序

(1)学校行政根据优秀教师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教师候选人推荐人选。

(2)成立“优秀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优秀教师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确定优秀教师候选人。

“优秀教师评选领导小组”由班子成员、工会团队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由校长任组长。其成员为优秀教师候选人时应当回避。 (3)召开教职工会议,对优秀教师候选人予以表决。教职工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参会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候选人即当选为优秀教师。

表决工作由工会主持。 第六条奖励办法

由颁奖单位确定。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等专项优秀教师的评选,同时着重考虑其专项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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