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博贺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博贺村民委员会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电白县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见证方(以下称丙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面积为约亩,地上附着物为主要为虾塘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40年,甲方从2009年__月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
第四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应该按照乙方实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按比例向乙方进行转让款返还。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
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
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
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
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
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
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在以下:(1)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2)
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3)双方合同期满等情况下,如果乙方建筑物
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双方共
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
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
备查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博贺村民委员会(公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电白县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
年月日
丙方: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人民政府(公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