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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锡职院机电工程系)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了帮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有关的就业政策、操作程序、管理办法,现将一些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问1.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程序?

答: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五个程序。

(1)学校毕业生分配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其中,明确就业范围,反映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政治表现、身体状况,作出推荐意见。毕业生制作自荐材料,收集需求信息,确定择业目标,为\"双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毕业生凭有效推荐表在政策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3)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就业协议书》审批鉴证,并将就业信息及时反馈学校。

(4)学校按照就业政策将所签协议列入本年度就业方案,并报省级毕业生派遣部门审批后下达。

(5)毕业生凭有效报到证、户口粮油关系迁移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到派遣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转接户粮关系。

问2.国家对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就业有何规定?

答:\"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按规定程序派遣到位。

(2)在\"三资\"企业所在地(或毕业生生源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问3.什么是就业协议?

答: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之一。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多项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乃至处分。

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工作(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5)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6)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毕业生正式毕业至工作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订立聘用合同,并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录用、鉴证和接收手续。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自动终止。问4.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聘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聘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聘用合同的见证方,聘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1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聘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聘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聘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问5.怎样签订就业协议?

答:(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如是无锡单位则统一填写“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无锡市解放东路888号(214007)”);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如无主管部门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直接批准盖章);

(3)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审批鉴证;

(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5)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问6.《报到证》有何作用?遗失后怎么办?

答:《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派遣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落户、签定劳动合同的凭证,报到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 将其作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身份(干部身份)的证明存入档案。同时,《报到证》又是区别不同性质,不同类别毕业生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派遣毕业生,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即《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用人单位一律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因此毕业生在报到前应妥善保管,不能遗失。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补办申请,由学校凭本人申请和声明作废的报纸签署意见后,报原发证部门,经批准后予以补发。

问7.毕业生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1)落实用人单位的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手续,签发户口迁入市区许可证,尔后逐级接转关系。报到时,需提供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即省教委或省人事厅)签发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粮油迁移证、毕业证书、双选协议书、用人单位认可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体检合格证明。按有关规定,毕业生的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的一周内寄(送)地方人事部门。为规范管理,从九八年起,毕业生必须在档案寄(送)达市人事部门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毕业生报到可由用人单位集体办理,也可由本人办理,但不得由他人代办。报到手续如下:

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周

一、

二、

三、四全天及周五上午办理报到手续。

市公安局、粮食局每周

一、

三、五上午对外办公。市公安局地点:崇宁路54 号;市粮食局:北塘区小三里桥街17号梁谊饭店;市委组织部地点:解放西路631号市委大楼七楼。

(2)凡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后,直接

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有关手续。

问8.毕业生报到需注意什么?

答:毕业生报到时,首先要明确报到地点。报到地点一般是在报到证的左上角,报到证上注明的报到地点有二类。一类是直接派送具体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类是派往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其次要注意报到证上的报到期限。毕业生要按报到期限持\"报到证\"到指定地点报到。我市的报到时间从7月16日左右开始。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在派遣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按报到证规定最早时限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报到。 问9.毕业生档案中应包括哪些材料?

答: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毕业生档案由组织按规定逐级转递。

根据有关规定,毕业生档案中除入学时有关材料外,还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1)《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2)记录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及实验、实习、设计、劳动等成绩的《学习成绩登记表》;

(3)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

(4)入团、入党志愿书;

(5)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

(6)担任学生干部及尽职情况的有关材料;

(7)毕业生报到通知书。

问10.应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接收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应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接收工作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对应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控制,特制定本控制流程。

二、对象:应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是指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首次就业手续的中专学历以上人员,包括以下四种对象:

1、国家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2、地方职业中专校毕业生;

3、在锡非在职成人高校毕业生;

4、自学考试、学历文凭教育及其他非在职成人教育毕业生

其中

2、

3、4类毕业生仅限无锡市区户口生源

三、程序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鉴证

1.1国家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经双选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江苏省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使用《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述协议书原则上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主管区局(无主管区局由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栏内加盖“无锡市人事局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同时收存推荐表原件和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依据,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落户、接转行政关系的依据,未盖“无锡市人事局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协议书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毕业生报到落户

落实用人单位的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毕业生就业

指导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尔后逐级接转行政关系、户口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报到时,需提供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即省教委或省人事厅)签发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双选协议书、用人单位认可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健康证明。按有关规定,毕业生的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的一周内寄(送)地方人事部门。为规范管理,从九八年起,毕业生必须在档案寄(送)达市人事部门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毕业生报到可由用人单位集体办理,也可由本人办理,但不得由他人代办。

凡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后,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人事代理手续。

(根据锡人才2001(227)号文规定,自2002年起,见习期毕业生档案及人事关系统一由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见习期满后再按档案管理权限转移档案及人事关系)。

问11.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和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以及要求委托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或待业流动期的专技人员、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人事工作的事务代理。 人事代理的形式有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理两种。凡被单位正式聘用的,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其他人员由个人委托代理。人事代理有强制和非强制之分。无主管单位的企业,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新聘毕业生,必须先办理人事代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人事代理或选择代管档案等某单项人事工作代理。国家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承办人事代理工作。

问1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包括哪些手续?

答:(1)到市人才中心领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聘用合同书》;(2)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双方盖章、签字;(3)用人单位将签好的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合同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交纳相关代理费用,并进行聘用合同鉴证;(4)领取《工作介绍信》,用人单位为受聘人办理或转接相关社会保险及其它服务,如为毕业生代办养老保险手续、失业保险手续;代理人事关系,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聘及评定;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代管户口、出具结婚登记介绍信,领取生育证等。

问13.毕业生见习期制度?

答:国家规定,目前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均实行《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毕业生在见习期实行考评制度。见习期满考评合格者,应在一月内办理转正手续。成绩优秀,贡献突出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考评不合格的毕业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表现特别不好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辞退,并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见习毕业生,见习期内一般不予流动,见习期或合同期内擅自离职三个月以上者,人事和户粮关系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问14.国家对就业违规行为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教委九七年颁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据承担赔偿责任。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问15.对未办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如何将其户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地? 答: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回户档关系申请,经审核后,其户档关系方可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

问16.什么时间可提取毕业生档案?提取档案需出具什么证件?

答: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下旬起提取;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其档案存放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处,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了二次派遣手续后提取。

2、提取档案需出具的证件:①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提档函,并注明提档人姓名及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按规定应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应出具加盖代理单位公章的提档函及双方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并注明提档人姓名、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及被代理单位名称);②被提档毕业生报到证;③提档人身份证.

问17.什么情况不能提取毕业生档案?

答:

1、在派遣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2、无提档函、被提档毕业生报到证、提档人身份证或提档人姓名和所提取毕业生档案的名单与提档函上所开具的姓名、名单不符的;

3、在派遣期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

4、未办理派遣或改派手续的毕业生;

5、非本单位接受的毕业生;

6、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问18.毕业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如何处理?

答:毕业生在派遣前,学校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问19.结业生如何就业?

答:国家规定,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其学历降低一级使用。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中专结业生不再派遣,回家庭所在地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问20.毕业生就业应引起重视的三个事项是什么?

答:(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选\"并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江苏省省内普通高校、中

专校的毕业生还应同时将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一并交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签章后再返回学校办理领取《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手续。

(2)已落实就业的毕业生,自8月1日起必须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并办理就业手续,然后再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到单位报到、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及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切不可在毕业离校后直接到单位报到上班或把有关证件长期装在口袋里,以免造成时间一长,证件找不到,关系接不上,户口落不到等问题。

(3)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务必按规定及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待业管理和落户手续,同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落实单位要及时向单位提出为你办理就业手续的合理要求,建立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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