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律导论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媒体促进媒体与司法的平衡

中国社会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法治社会的基础是人民对法律的认可与尊重。司法不仅是一次判决,它将私人域的矛盾冲突公开解决,依据现有法律来解决,事实上做了一场法律宣传。司法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于是它的判决是否公正、是迎合还是背离民意,都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那么媒体与司法有什么关系、现今中国的媒体对司法起了什么作用、两者之间存在什么矛盾?由此,新媒体的出现将会带来怎样的冲击与改变?

(一)媒体之于司法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独立走向司法专横。司法公正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而媒体的追求正是体现出民众共有的道德观念上的公正,可以说,司法与媒体在价值追求上是统一的。在一定程度上,媒体已经成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一股力量。

媒体是司法受到监督。2010年12月21日,河南平顶山农民时建锋因在8个月内,以两辆挂假军牌的货车运沙石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此案件引起了广泛注意。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群众要求减刑的呼声日益高涨。2011年1月16日平顶山中院对天价逃费案启动再审,该案主审法官被撤职。2012年12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由最初的200万元骤减为5万元,刑期则从无期减为有期徒刑7年。不得不说,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那么被告人时军锋将承受过重的刑法——他只能在监狱度过他的余生,而这并不是他应当承受的。可以说媒体引起的社会高度关注导致了被告人时军锋获得减刑,使他又对生活充满了希望。一个已经尘埃落定的案子,因为媒体的介入,判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媒体平衡了司法过程中的各方力量。2014年5月7日晚,同样在平顶山,网友“平顶山两岁小草莓妈妈”发微博称,2岁4个月的女儿在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长期遭到幼儿园园长的丈夫王延枝性侵一年之久,其间还被强奸。但警方仅以猥亵儿童罪立案,法院判处被告4年6个月徒刑,并请求人们能帮助她。11日,小草莓母亲田女士在微博中表示,由于才找到新的律师,案子原定5月12日的二审已经申请延期20天左右。该微博截止至12日午间,转发量超过10.5万次。由于该案件备受关注,案件在二审时得到了更严肃的对待。如果没有微博的广泛传播,如果没有媒体引起的社会压力,那么案件最终的判决是否公正非常难说。而正是由于她的求助得到了媒体的宣传,使之广为人知,使得小草莓妈妈不再是势单力薄的一个人,使得社会民众的力量在司法过程中起了作用。

不仅仅是这两个案例,当今社会中,许多司法案例都有媒体的介入,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日渐紧密,牢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媒体已然成为了司法过程的一部分。然而,媒体真的应当和司法有着如此紧密的结合吗?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在哪里?我们来看看发达国家,在我们比较认可的法治社会中,这两者的关系如何。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司法权的独立奠定了司法独立的基础。美国电子新闻业的巨头爱得华·R·默罗曾说:“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也是新闻媒体对此反弹烈度最高的国家。在英国,由于媒体的报道本身会带有评判倾向,公众容易被媒体左右。而在英美法系中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陪审团都只是普通的民众,他们同样容易受到媒体的影响。因此应该法律对于司法报道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他们提倡严格的司法独立,这是为了防止媒体的报道有意或者无意地干涉司法公正。比较著名的是《1981年藐视法庭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审理之前及审理过程中,媒体不可以一偏向的态度对庭审进行报道。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媒体只要在市直上威胁、妨碍或侵害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程序,就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罪’成立。”即使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当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制约机制,在西方它依然是被当做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

中国要想法治国家迈进,司法必须实现独立,司法判决依照的应该是现有的法律和法官的判断,媒体舆论监督虽能促进司法公正,但它并不能和司法过于紧密地结合,司法应该是独立的。

然而,完全的司法独立在现在的中国实在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司法的独立是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的: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以及法官的独立。而法官独立则是最终的落脚点,也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在中国,法官却受到多方面的制约。纵使法官不是某次案件的利益相关者,但他同样也有可能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制约。就比如媒体所造成的舆论压力,在判决过程中,其实民众的声音给法官的压力并不大,法官的压力最大来自于他的上级领导,相关领导“限期解决”以及“依法严惩”的命令使法官承受相当大的压力。又比如,时常提及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的判决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因此,现今中国的案件大多是有媒体介入的,我们的司法过程此时也是需要媒体监督的。

媒体影响了司法,是什么真正能帮助实现司法公正?是民意,是广泛的民意,但是当今中国媒体体现的真的是民意吗?

(二)传统媒体的弊端

舆论不等于民意,民意是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而舆论,是民众所发表的言论。民意,要求它是符合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的,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共同性。现今的舆论,在很大程度上所反映和代表的,是群众带有情绪化色彩的观点和意见,是迎合了社会上某些人群的诉求的“民意”,甚至有时候舆论就只是由极少数人操纵的结果。在新媒体还没有出现时,新闻、实事基本全部由传统媒体传播给广大民众,而传统媒体的发声渠道或多或少都带有官方色彩,民众几乎不能够参与,社会舆论并无合理的渠道传播开来。发声渠道越少,舆论将会越来越偏离民意,当发声渠道单一到只剩政府时,那民意在这时将完全不能得到体现,例如朝鲜,一个民众被禁止接触新媒体的国家,不谈民意,我很怀疑人权在这个国家是否存在。极少的发声渠道最终只会导致舆论十分容易被操控,报道出的内容可能是带有记者的强烈主观色彩亦或是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引的,使得最终民众得到的并非是真正的新闻事实,而是具有导向性的,甚至是虚假的。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而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案件草草结束,让人们感觉疑点重重。是否只是因为被害人是城管人员,隶属政府机关,所以政府机关想要掩盖事实,并没有把真实的案件报道给民众。传统媒体的报道也只是顺从政府的意愿而并非报道了真实的案件。这个案件触及当今热点话题“城管与小贩”,由于多次的报道,城管的暴力执法的画面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遇到这样一个案子的时候,社会舆论怎么能不情绪化,这时候的舆论是否能贴近民意,是否能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都很难保证。

然而,当现在新媒体开始逐渐出现,发声渠道开始变多时,悲剧仍旧在发生。如在“李启铭”一案中,一句“我爸是李刚”炒火了整个案件。由于被冠上了“官二代”、“富二代”的名头,以及大众普遍的“仇富”心态,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重判李启铭。这是由于民众长期处于只有传统媒体的时代,自己的声音找不到合理的渠道传播出去,而新媒体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的限制,民众终于有了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他们当然会迫不及待,会带着自己的感情色彩来表达自己对于某事件的看法。这是新媒体刚出现时不可避免的情况,只有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当民众围观到了一定程度时,自然会变得理性起来。

传统媒体所引起的舆论,实在难以体现民意,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这舆论已被操控,二是无法提供一个供广大的群众说出心里话的合理渠道。

(三)新媒体的出现

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正是给民众提供了众多合理的发声渠道,它能让民众以不同方式说出自己想说的一切,一吐为快。发生渠道的增多使得舆论不能轻易被操控,从而导致了舆论能够更加接近于民意。新媒体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等特点,这些特点都是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是新媒体独有的。新媒体这些特点让新媒体比以往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更能体现民意、代表民意。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一个新闻一旦在网络上一出现,就马上引起及时的互动,民众可以发出深入的评论。截止到2014年11月,姚晨的微博关注量7500万,同时在微博这一平台上,粉丝上千万的微博号越来越多,我相信,他们发表的言论在整个社会的传播力度不亚于任何一家报刊。新媒体所带来的“自媒体时代”让社会舆论越来越难以被固定的单方面力量操控,虽然人人都有麦克风会使得在特定事件中,某些人妄图操控舆论的行为凸现出来,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民众的围观达到一定程度时,民众会渐渐变得成熟、理性起来。

新媒体迅猛发展的传播能力当然会给司法带去不可低估的影响力。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娇案以及杭州飙车案等,这些案件经过网络舆论的发酵,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并且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司法。

新媒体上,许多信息传播着并不来于于官方,那么他们在报道案件时,往往通过创意性的语言、强烈的视觉冲击、悲情故事的刻画来吸引人们的眼球,而来自官方的声音,不一定客观,但确实比较理性的声音,在案件报道中实在难以听到,新媒体时代,来自民间的声音和来自官方的声音还未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而围观的民众此时也没达到成熟与理性。那么我有理由相信,“舆论杀人”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2009年5月,李昌奎因为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一审被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3月,由于考虑到李昌奎的自首情节,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2011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边倒的喊杀之声,最终的改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是怎样考虑的,庭审的情况是怎样,我相信任何一个理性的公民都会想要了解。在网络上搜索此案,来自官方的媒体几乎只有对判决结果的报道,没有对判决结果的思考,在判决结果出现之前,在网络上舆论一边倒支持立即死刑的时候,来自官方的声音在哪里。那这样一个事件,给民众留下的印象很可能就是:法院判错了,我们帮他纠正了过来。公开才有正义,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才有司法公信。我们看到,中国的司法机关也在努力地通过新媒体发出声音,通过自己实现司法公开,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法院要通过全媒体主动、全面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倾听民众呼声。我们共同希望,司法机关能建立起自己权威的、开放的公众平台,帮助民众在新媒体时代走向成熟和理性。

一直以来,“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矛盾冲突与平衡都是讨论热点,但在笔者看来,现今中国正走在通向“新闻自由”的道路上,与英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比较远,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并不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现今中国媒体与司法的矛盾主要体现在:要实现法治,就需得司法独立,而当今的司法独立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媒体的力量不可或缺,但是同时,当今的媒体存在自己的弊端,它的过分介入反而会妨碍司法公正。新媒体的出现,对传统媒体实现了较大的冲击,网络舆论正在向贴近民意的方向迈进,而对司法机关来说,这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利用新媒体更好地了解民意,同时建立起自己的司法权威,让民众更加相信法律、相信司法的公正。

新媒体所带来的冲击不亚于一场改革,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体与司法究竟能多大程度上实现平衡,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浅谈英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2.《论英美两国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伏慧敏 3.《网络舆论不是民意的全部》 张航

4.《周强: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中国新闻网

国际经济导论论文

文化遗产导论论文

专业导论论文

自动化导论论文

机器人导论论文

教育学导论论文

信息技术导论论文

会计专业导论论文

材料导论论文

电气工程导论论文

法律导论论文
《法律导论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