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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出版:法律出版社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念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发于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本书作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接触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第四,法律与其它事物现象的联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要多了。

本书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

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占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国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已过政治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阐述了自然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并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十九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种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以及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本书亦是一本百科全书,它跨越多学科,研究一系列的话题。“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自由,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为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悠地等着薪金。

我们不知道,第三卷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并不正好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孟德斯鸠的主张及《论法的精神》著作对现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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