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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姓名:姚采学号:3100102111院系:化学系 孟德斯鸠身处于法国封建主义从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代,路易十四当时为实现称霸欧洲的雄心,采用极端的专制主义压迫人民、资产阶级来筹集经费发动战争。在路易十四晚期战争连连失利,由于饱受苛政和战争的困扰,民众生活饥寒交迫,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资产阶级与贵族的矛盾日益加深。由于身处于历史洪流湍急的时代,孟德斯鸠便开始对这一切罪恶的源泉——政治制度的研究,企图通过良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的建立来构造出一个和平的社会。他对社会政治制度作了广泛的调研以及对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考究,包括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分析古希腊,古罗马的兴衰与政治制度的关联,历时20余年,《论法的精神》终于在1748年出版,它把许多国家政治制度带出了黑暗,引领进了黎明。

《论法的精神》开宗明义地讲,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1],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

政体形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那么人所面对的关系便截然不同,所以维护统治的法律形式便不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政府论》分权的基础上保留立法权的概念,认识到洛克的执行权、对外权实际上就是行政权,但是这些权力缺少监督,便创造性地划提出司法权的概念,并且把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且通过假设这三种权力中某些权力落入一个集团的情形,通过古罗马以及古希腊的政治实例进行证明,推演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 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独裁者由于其财富以及军事力量在局部区域取得优势便可以采取压迫统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君主掌握着国民的生杀大权,他的话便是法律,便是规则,他按照他的心意进行治理国家,处理刑案。但是由于官员很难准确把握君主的心思,所以官员们都是按照自己对君主的理解进行判案、治理国家。历史证明,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这样的制度以及治理模式是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而专制主义只有君主独享尊荣,而民众却饱受奴役,这显然与此原则相违背。其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的固有权利,而封建专制政体赋予君主以生杀大权,显然违背。其三,统治者为防止民众暴动推翻统治,总是会采取愚民政策,重农抑商政策来防止精英团体的形成,防止出现公民们财富的累积导致局部力量大于人民的情况,而前者对于一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非常致命的,后者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失去了推动力。其四,君主统治的原则无疑是恐怖,恫吓人们遵守

他的教导,为他工作,人民在其中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在中国封建时期,人民总是通过暴动推翻一个统治者的统治而拥入另一个统治者的怀抱,而如何设计政体保障人民权力这个问题依旧存在,暴动只是摧毁了问题却没有解决它,这也是中国每个朝代都是那么短命的原因。

所以为了尽量避免封建专制缺陷,人民企图设计一种政体来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力,但是由于设计者的历史局限性以及当时封建专制政体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不得不产生妥协,君主政体至此诞生。君主依旧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但是由于立法权归还给人们,君主不再拥有 “朕即国家”的权力,也不再拥有对人民的生杀大权,其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畴内运行权力。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是荣誉,君主通过给个人颁布相应的荣誉来激发其为君主服务的热情,但是人人生而平等依旧是一句空话。而且官吏们手中握着极大的权力,基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定论,官场腐败之风必定盛行,纵使监察机构会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叫官员监督官员又有何用,人民依旧处于被压迫的状态,毕竟行政权与司法权依旧掌握在官僚集团的手中。而且君王们还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来为自己寻求更多的利益,甚至如果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人民群众依旧难逃专制政体的摧残,君主政体也逐步被专制政体所取代。

为了摆脱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的噩梦,为了我们的平等,为了摆脱君王们桎梏的锁链,呼吸自由的空气,我们必须要将这三种权力回收,这导致共和政体的诞生。马西利乌斯(1280-1343)说“人民是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源泉,在人民的权力中就有权选择统治者的权力。合法的政府权威的唯一来源是人民的意志或者同意,人民才是法律的宣誓者”[2]。而实现这一政体的前提或者说是原则则是人民的政治品德,人民应该具备参与政治建设的热情以及保护自身权力不受侵犯的意识,否则很容易导致人民的权力被私人利益集团窃取。由于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私人很难具备与国家权力对抗的能力,我们就必须设计政治制度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相互制衡,而且必须积极制衡。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机构可以在立法的层面上规定行政机构的行事规章,但是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具有否决权,但无创议权,而且拥有立法机构会议召集地点、时间的决定权。但是相对于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相对显得弱小,所以给予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但是司法机构的权力范围为立法机构所限制,其必须按照立法机构所设计的法律进行监督,判决。如此在良好的政治制度下,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人民的基本权力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政治制度只是法律的框架,并没有赋予法律实在的内涵,那我们该如何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政治制度是法律的框架,体现的是法律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人生存环境各异,那么法律就必须要有特殊性,要与人生存的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这个国家的特殊自然状态,若这些自然状态致使人民偏离共和政体,我们必须制定出相

应的法律进行规避。譬如在北方饮酒可以促进人的血液循环,但是在南方饮酒完全没有必要,并且很容易使人精神恍惚,所以在制定酒的税收时,便可以在南方增加酒税。所以可以引出一条,在民生方面在中国各个省可以独立立法,这样各省可以制定出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法律。在中国,东部各省与中西部差距较大,特别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发展水平更是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准,这导致他们的发展超出了法律制定的进程。譬如 2010年的丰田汽车只在浙江进行了赔偿,在全国其他地方并未赔偿。 法律必须与人口数量相关。人口过多以致土地资源不足以养活时,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要实行,避免发生饥荒。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但教育资源有限,所以教育法规就必须与人口数量相挂钩。

法律必须要因时制宜,要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配套,特别是现下日新月异,新思想新发明涌动的时代。譬如当汽车发明出来时,便要开始增订交通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避免发生消费者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经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全国各大地区都身处于历史湍急的洪流中,各个地区飞速发展,但是法律却依旧是十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的法律,这必将导致无法可依的局面出现。所以在中国为防止法律与现实脱节,就必须要增加立法机构的开会频率。

在论述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时,有必要先对自由的概念进行阐释。对自由,孟德斯鸠是这样解释:“你可以做法律所允许你做的事情,不强迫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但是宗教则会要求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其道德底线远远要高于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当一个国家宗教越严苛,法律便可以制定地宽松些,但是当宗教比较宽和,那法律决不能下调自己的底线。此外法律必须与风俗相协调,对于好的风俗,在法律制定时可给予参照,否则凭空产生的法律群众很难接受,对于不良习俗,法律必须给予引导、纠正。

《论法的精神》由于著者的历史局限性,在论述上存在一些瑕疵,举例不充分,甚至得出共和政体只适用于小国家的结论。但是在哲学层面上,它已经把法律的精神进行充分论述,讲述了各种政治制度内在弊病的普遍性以及具体法律施行要考虑国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而且在特殊性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概念非常明确的表述了出来,而这是任何国家立法的准则!孟德斯鸠讲述的是法的精神,立法的原则! 虽然出版后距今已逾200年,当今时代环境、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生产力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就法的精神而论,其论点精辟,其讲述的立法原则也深合我国时下现状,我国政治制度建设有必要从中找寻给养。对个人启发而言,我从《论法的精神》中不仅看出法的精神,也看出著者论述严谨,潜心考究,甘于坐“冷板凳”,费二十余年之功方才成此鸿篇巨著,从中也看出著者坚毅、持之以恒的性格品质,值得我辈学习,效仿,特别是在中国现在追名逐利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的“精神”,张千帆,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1月

[2].《政治学说史》列奥.施特劳斯著,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10

[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4].《论法的精神下》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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