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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计量学院 课程论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学生姓名金恬学号1001001112

学生专业法学班级10法学1班

课程 法学名著选读主讲教师 杨积汛老师

中国计量学院

2013年6月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学生:金恬专业:法学学号:1001001112指导教师:杨积汛

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备受关注的人物,他的学说和思想集中系统地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本文将围绕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政体理论这三方面的内容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进行叙述。 关键词:自然法;三权分立;政体理论

有一本书,鸿篇巨制,内容广博,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气候等诸方面,更以特定的方式阐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内容,近乎为法学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就是《论法的精神》,这个人就是《论法的精神》的作者,18 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研究指向的是什么问题,或者说,孟德斯鸠在该书中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我写这篇读书笔记所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接下来,我将对本书中的几个重要的观点加以阐述。

一、自然法理论

书中一开始,写道“法,就最广的意义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之下,一切实体都有它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禽兽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我们人类具有双重性:既是“物理的存在物”,又是“理智的存在物”[2],作为前者,人与一切事物一样,受着不变的自然法则的支配;作为后者,人具有制定实在法的这一最高级优点。制订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后才有的东西,在人为创设制订法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是永恒的,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社会状态中,只要人类存在,这种自然关系便不会消失,自然法亦将不断地发挥调节作用。

二、三权分立学说

(一)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二)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一)立法权力,

(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则简称为国家行政权力,这三种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彼此职权不同,不能混淆。”

[3]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但是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4]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孟德斯鸠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其中,贵族院由世袭的贵族组成,众议院由各区域的人民选出的平民代表。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

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并直接领导军队。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也不提出法案。

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

所要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是三种权力交叉混合的制约,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麦迪逊对此做出了准确的解释,他认为:“当他说:‘当立

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像他所说的那样,尤其像他用心目中的事例做出更明确的说明那样,只能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5]梁治平先生也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得多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三权或者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6]那种认为三种权力绝对分立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三、政体理论

(一)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 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 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7]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 或毋宁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 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性情领导一切。”[8]同时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 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9]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 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各种类型的政体还可以由感情说明其特征,没有这种感情,一个政体是无法持久和兴旺的。

孟德斯鸠的这种政体分类基本上继承了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经典的政体分类法—数量标准法,这种方法由柏拉图首创,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展了其思想。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思想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价值,他把非一个人统治的政体称为

共和政体,这一点大大异于他人,传统意义上的共和政体,一般仅指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而他却把共和政体分为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与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他还天才地预见到联邦共和国将在未来国家政治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事实上,美国人也正是受他这种思想的直接影响而创造出了联邦共和国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 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法在历史上揭开了依法而治的君主国和依任性而治的专制国之间的辩论, 而且也揭开了一人之治的君主国和众人之治的民主共和国之间的辩论。这种分类法使人们开始以近现代宪政文明的视角来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10]。

(二)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贡献与缺陷

1.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贡献。它不仅吸收、提炼了前人思想中的“真理的颗粒”,而且发现、总结了前人没有论述的、隐藏在政体形式中内在的“合理内核”,并将之系统化:第一,他确立了新的政体分类标准。虽然他并没有像亚氏那样提出明确的分类标准,但从其表述可以看出其遵照了两个尺度:统治者的多寡和有无法治。他敏锐地发现统治者的多寡并不能决定政体的优劣,而“有无法治”才是最主要、最本质的依据。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不仅突破了政体的传统理论,也吸收并超越了洛克的思想。第二,在共和政体上,孟德斯鸠也不同于前人。在欧洲的传统意义上,共和政体一般指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而孟德斯鸠却把共和政体分为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这暗含着政体多样化的思想。这种创造性的观点直接影响到后人的思想,而美国人正是受此启发创造了自己特殊的政体形式。第三,孟德斯鸠对政体优劣的论述有崭新的视野和标准,对后人启发很大。如他积极赞扬/联邦共和国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的威势,而国内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现实,防止一切弊害。[11](P131)他的这一观点被汉密尔顿接受,成为美国联邦立宪的依据[12](P42)。他对共和政体中民主的论述、满足了当时资产阶级建国的需要,美国因此首次出现了有美国特色的“二元的民主”

[13](P54);第四,孟德斯鸠发现总结了与政体密切相关的分权和自由理论,并进行了天才般的设想与经典论述,被后人奉为圭臬。相对于洛克以及其他前人而言,他关于三权分立于权力制衡的观点,尤其是对司法权论述明显是一个创造。第五,孟德斯鸠关于政体原则论述,强调了政体形式和实质的统一性问题。其“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的观点,到现在仍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缺陷。由于阶级出身和时代限制,孟德斯鸠思想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建立在唯心的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对历史经验的归纳难免会被现象所迷惑,而抽象理性和具体分析难于调和,进而会作出武断的解释。比如他对政体与国家疆域大小关系的论断就夸大了自然环境

对法律的作用,这一论断形成“传统智慧”[14](P9),对后来的其他国家的政体选择和创建带来很大误导。其二,孟德斯鸠一方面“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佳政体,也是

[15](P342)惟一好的政体”,但在宪政上却主张仿效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认为它是“现

今惟一优良的和有效的政体”[16](P343),这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妥协性,但也可能是有对君主依赖的“公民感情”[17](P74-76)因素的影响。另外,他鄙视、不信任人民群众,看不到人民群众的力量和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他所提出的分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妥协的“阶级分权。”

这些都与法国当时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不相吻合,所以,法国大革命虽然一度采用他的理论,但最终采取了平民出身的卢梭的彻底的革命学说。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1][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2][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译.联邦党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3][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上海:三联书店,1996.

[14][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张志铭译.宪法的政治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7.

[15][16][英]罗伯特•夏克尔顿著,刘明臣译.孟德斯鸠评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7]朱福惠.宪法与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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